本节将清晰界定相关概念和规范,并对基础理论进行梳理,为系统研究青海省及省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非农就业问题奠定理论基础。具体概念包括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性非农就业和农村劳动力本地非农就业等,涉及理论包括产业结构理论、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人力资本和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理论。
本书主要探究青海省非农就业问题,调查对象是青海省农牧区的农牧民,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非农就业率、非农就业的性别比例、非农就业分布的产业等,通过具体分析青海省农牧民非农就业现状,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1)农村劳动力
何盛明(1990)在《财经大辞典》中将农村劳动力定义为农村人口中在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并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包括乡村企业的劳动力、集体统一经营的劳动力、联户企业的劳动力和农民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何景熙(2000)认为,农村劳动力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社区的人口中15~6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个人,不包括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以及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人等。按照《中国统计年鉴》中的“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乡村从业人员是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在16周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蔡昉,2007)。基于上述观点,农村劳动力概念应包括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年龄、劳动能力和各项劳动活动信息因素。本书认为,《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农村劳动力概念的解释更具普遍性并以此为参考。
(2)农村剩余劳动力
何盛明(1990)在《财经大辞典》中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为现有农村劳动力人数多于农村各项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的劳动力人数。何景熙(2000)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为中国农村中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所谓劳动力的不充分就业,是指每个单位农村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数低于公认的单位农村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度有效工作时数标准,即制度工时数的一种状态。韩纪江(2003)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本质上是劳动边际产出小于边际投入的那部分劳动力,狭义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劳动力投入边际产出为零的那部分劳动力,广义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边际产出小于边际投入或小于潜在社会均衡劳动力价格的那部分劳动力;受现有制度安排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劳动力对农业生产投入的经济理性往往是有限的,当边际产出小于边际投入时,仍然继续投入大量劳动。本书综合上述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概念阐述,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农村劳动力中边际投入小于边际产出或处于闲置状态的人口。
(3)非农就业
根据西方产业经济理论,可将经济生产活动划分为三类:第一产业,包括农业、畜牧业、渔业、水产养殖业、林业、采集业,有的还包括采矿业;第二产业,即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非农部门,即除农业部门或第一产业以外的其他部门,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体上,第一产业是指为工业生产提供原材料或其他产品,不必经过深度加工就可以消费的生产部门;第二产业是指对第一产业进行加工制造或精炼的部门;第三产业是指流通和服务部门。非农就业是指那些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在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的非农行业就业。非农行业包括制造、服务、建筑、金融、科技、教育等行业。
(4)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
基于刘晓昀等(2003)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定义,即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就是除从事农业工作之外的其他就业,包括在本地从事服务性工作、外出打工等非农就业。本书结合青海省现实情况,将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定义为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以外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就业现象。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包括两类:一类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性非农就业,另一类是农村劳动力本地非农就业。区分农村劳动力转型性或本地非农就业的标准在于劳动者就业地区是否在本县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