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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可持续金融进展

一、可持续金融的中国实践

我国最早的绿色金融产品是绿色贷款,可追溯到2012年,绿色债券市场则从2016年开始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超过30.08万亿元,约占所有贷款余额的12.66%,存量规模位居全球第一;2023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8388.70亿元,同比下降14.74%,余额达3.62万亿元;截至2023年末,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余额分别为5410亿元、2748亿元。总体来看,2016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绿色金融体系,我国近年来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包括标准体系、信息披露、激励机制、产品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

(1)在顶层设计方面,我国是全球绿色金融政策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总体目标。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为绿色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政策保障。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2)在法律法规方面,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框架。2021年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进一步完善了绿色金融政策框架。202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银保监发〔2022〕15号),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双碳”工作。

(3)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多套绿色标准,涵盖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和绿色产业,分别为中国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及2019年12月印发的《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于2019年3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联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发布的《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这些成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性文件。另外,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原则,稳步推进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先后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指引》等标准。202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标准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并提出了加快建立绿色债券标准、制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建立ESG评价标准体系等重点工作。

(4)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正逐步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强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所圈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则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2021年7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2023年12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披露指南》。

(5)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逐渐发展出了由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创新性的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绿色再贷款、贴息、增信、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将绿色信贷绩效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的项目和企业。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优化了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6)在产品体系方面,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除传统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外,还发展出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PPP等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7)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是G20中最早提出绿色金融议题的国家,也是积极的倡导者和坚定的支持者。中国人民银行深入参与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国际合作平台,凝聚绿色金融国际共识,主动引领绿色金融国际议题。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绿色金融的知识和实践展开交流。

二、可持续金融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积极健全可持续金融政策体系,发展可持续金融市场,通过G20等双边、多边渠道加强国际交流,并参与发起了NGFS、IPSF等多边平台,逐渐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利用2016年中国担任G20主席国的契机,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共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牵头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随后改名为“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并升级为可持续金融工作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美国财政部任联合主席,共同牵头制定《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这是G20首个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框架性文件,为国际层面引导市场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指引。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G20转型金融框架》,明确了五大支柱,提出了22项原则建议,为各方建立转型金融体系提供指引,相关成果文件已经G20领导人巴厘岛峰会通过。202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G20印度主席国密切协商,持续推进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拟定了2023年G20可持续金融三项重点工作,即动员充足的气候融资、促进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关融资、加强可持续金融能力建设,成果报告已写入2023年9月新德里峰会领导人宣言。

二是共同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推动央行和监管机构间绿色金融合作。NGFS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以及墨西哥央行八家央行和监管机构于2017年12月共同发起。中国人民银行为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指导委员会成员,并担任研究工作组主席,持续在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的治理和研究中发挥积极作用,与各方共同研究评估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风险,牵头完成《央行、监管机构与生物多样性: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行动议程》。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积极推动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标准制定机构评估解决相关数据缺口问题,研究开发气候风险监管工具,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标准。

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英国伦敦金融城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倡导绿色投资。作为可持续金融领域的重要倡议和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经过多年稳步发展,GIP影响力持续扩大。截至2023年末,已有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46家金融机构和企业签署该原则,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资金提供方。同时,为加强共建国家绿色金融能力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指导GIP联合中外相关机构共同发起可持续投资能力建设联盟(CASI),为共建国家提供相关培训。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委员会相关部门等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以深化绿色和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国际协调合作,动员私人部门资金参与可持续投资。双方在COP26期间发布了《共同分类目录》,提出了中欧各自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共同认可、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并适时对《共同分类目录》做出更新。更新版的目录较第一版更加完善、更具包容性,包含中欧双方共同认可的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中欧率先推动双方绿色分类标准可比、互通,可便利双方市场主体到对方金融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有利于引导跨境绿色资金流动,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积极支持。

三、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阶段

从可持续金融在中国的实践以及国际合作来看,中国可持续金融走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政策酝酿期(2007—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形成了绿色金融三大支柱产品的基本运行规则。

(2)生态建设期(2011—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13〕185号),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与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体系的建立,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的推进等,使绿色金融发展的生态逐步形成。2014年5月8日,中国发行了首只绿色债券;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提出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14条建议”,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政策完善期(2015—2017年)。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对绿色金融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同时梳理了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将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纳入绿色金融产品范围。

(4)国际合作期(2018年至今)。随着绿色金融转向可持续金融,中国积极参与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和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联合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联合推进G20可持续金融工作小组工作。

综上,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积极加强和完善绿色金融发展顶层设计,通过《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初步确立了绿色金融发展“三大功能”和“五大支柱”。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积极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和压力测试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和平稳有序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进一步发挥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在推动我国可持续、高质量、自适应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完善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良性互动与有机结合,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低碳转型。

当前,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绿色金融及转型金融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另外,世界经济复苏艰难,世界各国可持续金融发展面临着许多相似的难题,比如,如何妥善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金融的关系、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解决可持续发展融资问题、如何统筹金融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等。近年来,中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实践,为世界各国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金融关系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tB5nWVAdyyzxK4cUTb0fD1485zG9vKkm60Kn94/CchVw5BjiV/PRlVR10DzUdm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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