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全球对ESG因素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包括G20在内的国际组织纷纷发布相应倡议,呼吁将ESG因素纳入信息披露中,并对ESG信息披露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指南,包含ESG因素在内的金融产品备受机构投资者青睐。
1992年,UNEP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致力于全球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UNEP FI是一家合作型的机构,是UNEP和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现有450个合作伙伴,主要来自银行业、保险业、投资业,同时也有全球性的合作网络。
UNEP FI的主要工作是关注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出现的因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先后倡导了针对银行业的《负责任银行原则》、针对资产管理者的《负责任投资原则》以及针对保险业的《可持续保险原则》。截至2024年3月31日,内地共有25家银行签署《负责任银行原则》,139家资产管理机构签署《负责任投资原则》,2家保险机构签署《可持续保险原则》。
2018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制定了《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 Sustainable Blue E conomy F inance Principles ),并与UNEP FI联合发布《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截至2024年3月31日,内地共有兴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签署了《蓝色金融与负责任银行原则》( Blue F inance and Principles for R esponsible Banking )。
2021年4月,联合国气候行动和金融问题专家马克·卡尼(Mark Carney)等发起成立了“格拉斯哥净零金融联盟”(The 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GFANZ),致力于加速实现向净零排放的过渡,最迟不晚于2050年。GFANZ联盟成员包括重大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在向净零过渡过程中有能力筹集数万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等机构。截至2024年3月31日,GFANZ汇集了675家机构,覆盖超过50多个国家。GFANZ联盟成员根据联合国“奔向零碳”(Race to Zero)行动标准,制定科学的中期和长期目标,以期在205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
GFANZ联盟汇集了全球金融系统中最新的净零倡议,包括由UNEP FI召集成立的机构。GFANZ联盟现有成员组织共8个:净零资产所有者联盟(Net-Zero Asset Owner Alliance,NZAOA)、巴黎协定资产所有者联盟(Paris Aligned Asset Owners,PAAO)、净零银行业联盟(Net-Zero Banking Alliance,NZBA)、净零保险联盟(Net-Zero Insurance Alliance,NZIA)、净零金融服务提供者联盟(Net-Zero Financial Services Providers Alliance,NZFSPA)、风投气候联盟(Venture Climate Alliance,VCA)、净零资产管理人倡议(Net-Zero Asset Managers Initiative,NZAM)、净零投资顾问倡议(Net-Zero Investment Consultants Initiative,NZICI)等。
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发起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担任秘书处。研究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识别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提升金融体系动员私人部门绿色投资的能力。2016—2018年,研究小组连续3年完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有关政策建议被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
2018年,阿根廷担任G20主席国期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改名为“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G20 SFSG)。
2019年,日本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取消了G20 SFSG。中国人民银行继续积极推动G20延续绿色金融共识,2019年、2020年G20峰会宣言均肯定了可持续金融对全球经济增长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2021年,意大利担任G20主席国期间,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4月7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将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升级为可持续金融工作组(G20 SFWG),通过了可持续金融工作计划,即制定G20可持续金融的总体路线图。10月13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核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
2022年,印度尼西亚担任G20主席国期间,积极推进落实《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共同促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11月16日,G20领导人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峰会上批准了《2022年G20可持续金融报告》,包括《G20转型金融框架》等重要内容。这是继2016年G20领导人在杭州峰会上就发展绿色金融达成共识后首次就发展转型金融形成国际共识。《G20转型金融框架》主要目的是促进金融业支持高碳排放行业向低碳和零碳转型,该框架包括五大支柱和22条原则(详见附录2):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界定标准、对转型活动和转型投资的信息披露、丰富和创新转型金融工具、制定和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和支持政策,以及公正转型。
2023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授权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跟踪《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落实进展,并就推进《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所列任务确定三个重点工作领域:一是建立为应对气候变化及时调动充足金融资源的机制;二是为实现非气候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金融支持;三是加强能力建设,打造可持续金融生态系统。7月18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完成的《2023年二十国集团可持续金融工作组成果》。
2021年11月,第二十六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旨在制定一个全面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标准的全球基准,以满足全球投资者关于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的信息需求。
2023年6月,ISSB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两项准则的发布标志着可持续信息披露进入新纪元,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024年2月,ISSB发布首份《ISSB准则采用指南概述》,旨在通过列出各司法管辖区采用方式的特点,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透明度。
2017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成立可持续金融联络组;2018年,中国证监会加入可持续金融联络组及其指导小组,参加了IOSCO新兴市场委员会可持续金融工作组。
2018年10月,IOSCO成立可持续金融网络(Sustainable Finance Network,SFN),重点关注监管机构在可持续金融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及面临的挑战。
2019年1月,IOSCO发布《关于发行人ESG信息披露事项的声明》,强调在披露和备案中加入ESG因素的重要性,并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与风险披露;6月,IOSCO发布《新兴市场可持续金融与证券监管者的角色》最终报告,提出了十点建议以供IOSCO成员在发布有关可持续发展主题的资本市场产品和ESG披露要求的指南或规章时参考,旨在强化信息透明度,推动可持续金融发展,通过可持续性手段促进国际证券监管者的协调。
2023年7月,IOSCO宣布认可ISSB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
201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及墨西哥央行8家央行和监管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NGFS),重点关注气候变化对宏观金融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旨在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动员资本进行绿色低碳投资。截至2024年3月31日,NGFS共有134家成员机构和21家观察员机构。
2019年10月18日,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IPSF)在美国华盛顿宣布成立。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由欧盟牵头,会同中国等8个国家发起成立,旨在推动深化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动员私人部门进行环境可持续投资,推动实现《巴黎协定》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
2020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提议,IPSF发起设立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工作组(Taxonomy Working Group),中国人民银行和欧盟委员会相关部门担任共同主席。工作组对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开展全面和细致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共同分类目录》。
2021年11月,IPSF在COP26期间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气候变化减缓》(以下简称《共同分类目录》)。《共同分类目录》包括中欧绿色与可持续金融目录所共同认可的、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显著贡献的经济活动清单,目前版本覆盖了包括能源、制造、建筑、交通、固体废物和林业六大领域的主要经济活动。
2022年11月,中国和欧盟牵头推出《共同分类目录》更新版。更新版的目录较第一版更加完善、更具包容性,包含中欧双方共同认可的72项对减缓气候变化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
201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成立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其工作范围是可持续金融,目的是促进金融支持经济活动中融入ESG实践等因素。标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制定全球通用的分类、术语、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截至2024年3月31日,ISO/TC 322共有25家成员机构和11家观察员机构。
ISO可持续金融标准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宗旨,希望通过标准的制定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将大量资本转移到更具可持续性的低碳行业,解决全球面临的气候变化、不平等和自然资源严重枯竭的问题。
2021年8月,ISO/TC 322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基本概念和关键倡议》(ISO/TR 32220),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第一项关于可持续金融的国际标准;2022年9月,ISO/TC 322联合ISO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 207)发布了《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项目、活动和资产环境准则指南》(ISO 14100)国际标准;2022年10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框架:原则和指南》(ISO 32210)。目前,ISO/TC 322正在制定中的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准则》和《可持续金融:影响、风险和信息技术术语》。
2015年12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宣布组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主要是应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要求审查金融行业如何最大限度地应对气候相关问题,旨在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提供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信息自愿披露指导和建议,以帮助投资者、债权人、保险公司及其他财务利益相关方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纳入决策,合理评估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
2017年6月,TCFD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以下简称《TCFD建议报告》)以及特定行业补充指南,将气候变化纳入公司治理并对11项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信息披露提出建议。为推进《TCFD建议报告》在全球更好地落地,TCFD制定了多项补充指南,包括《情景分析在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中的应用》《风险管理整合与披露指南》《非金融企业情景分析指南》和《指标、目标和转型计划拟议指南》,涵盖了风险管理、情景分析、气候相关指标和目标及转型计划、投资组合调整技术等多个方面。2021年10月,TCFD在2017年6月《TCFD建议报告》及上述指南的基础上,更新发布了第二版《TCFD建议报告》。
另外,自2018年起,TCFD每年都会就全球《TCFD建议报告》执行情况和企业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年度进展报告。2023年10月,TCFD发布了第六份进展报告《2023年进展报告》,宣布“已经履行完毕本工作组的职责并解散”,从2024年起将TCFD监督职责移交给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理事会,这标志着《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已经可以代替《TCFD建议报告》,成为公司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的标准。
从可持续金融的全球进展来看,除了联合国机构、政府和监管合作平台之外,还有国际金融公司发布了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多家跨国银行联合发起了赤道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了《绿色债券原则》等。
欧盟是可持续发展领域最活跃的经济体,1972年就通过了环境行动计划,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巴黎协定》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签署促使欧盟开始重点探索可持续金融转型道路。在此背景下,欧盟可持续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
2016年12月,欧盟委员会宣布成立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HLEG),并于2018年1月发布《2018总结报告:为可持续的欧洲经济提供融资》,针对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提出若干重要建议,并认为可持续金融有两项要务:一是改善金融对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二是通过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提升金融稳定性。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为可持续增长融资的行动计划》,制定了欧盟可持续金融战略以及未来整个金融体系工作的路线图;6月,欧盟委员会成立了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TEG),用以协助编制欧盟分类系统(可确定经济活动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性)、欧盟绿色债券标准、欧盟气候基准及信息披露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指南等内容。
2019年6月,欧盟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连续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以及《自愿性低碳基准》三份报告,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迈出重要一步;12月,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将ESG因素正式纳入金融可持续性评估体系,成为欧洲进一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
2020年2月,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详细阐明了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计划如何将ESG因素嵌入其工作中,并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市场发展的核心;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最终报告与政策建议正式发布,该分类法是用于帮助投资者、公司与发行人向低碳经济过渡的高效金融工具。
2021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正式生效,涉及主体涵盖所有欧盟金融市场参与者、顾问以及向欧盟投资者推销产品的外来参与者;7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份旨在制定欧盟《绿色债券标准》的条例草案,连同《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等法规,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可持续投资产品信息披露框架体系;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该法规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定义了针对气候减缓和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技术筛查原则。
2022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减碳55一揽子气候计划”(Fit for 55),继续推动关键的实体经济改革,以实现其2030年气候和环境目标,具体政策内容包含碳定价、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等;11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在欧盟监管范围内的大型公司、在欧盟上市公司或者在欧盟营业额超过1.5亿欧元,且在欧盟至少有一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欧盟公司按照《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进行ESG披露(如图2-2所示)。
图2-2 CSRD与其他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关系
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可持续金融“一揽子”政策包,以强化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一是欧盟分类法;二是ESG评级机构监管;三是转型金融;四是提高欧盟可持续金融框架可用性。综上,欧盟正在从搭建国际可持续金融沟通平台、标准迭代、构建信息披露审核框架、建设可持续金融系统四个方面扩大可持续金融标准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的应用。
2019年7月,英国政府发布《英国绿色金融战略》,号召全社会(包括政府、企业、学术机构等)共同努力实现一个更加可持续和绿色化的未来。该战略描绘了自2001年以来英国发展绿色金融的路线图:2001年排污权交易体系(UK ETS)成立;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颁布,成为世界上首个以法律形式明确中长期减排目标的国家;2009年世界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首只绿色债券;2011年设立38.7亿英镑的国际气候基金;2012年绿色投资银行设立;2015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成立;2016年G20中英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成立;2017年成立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发布清洁增长战略;2018年举办首届“绿色英国周”活动并以绿色金融为主题;2019年6月,新修订的《气候变化法案》生效,正式确立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除此之外,路线图还规划了至2022年的计划,届时将正式回顾绿色金融战略的实施进展,并进行优化。
2020年3月,英国标准学会(BSI)发布《在金融服务组织中嵌入可持续金融原则的框架——指南》(PAS 7340),是BSI关于可持续金融主题的第一个PAS标准;11月,英国政府发布《绿色工业革命十点计划》,涵盖了清洁能源、交通、自然和创新技术等十大环保领域;12月,英国政府再次宣布最新减排目标,承诺到2030年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至少降低68%。
2021年11月,COP26在英国召开期间,英国财政部(HMT)发布一份名为《绿色金融:可持续投资路线图》的可持续披露要求(SDR)路线图;在COP26上,总计占全球GDP总量78%的国家承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中国和巴西则承诺到2060年实现净零排放。
2022年,英国政府对《英国绿色金融战略》工作进程开展了正式评估。基于评估结果,2023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了《绿色金融战略(2023)》,以鼓励对自然的投资,助力英国实现到2050年净零排放的目标。
2021年,是美国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关键一年,虽然美国在可持续金融方面的行动有限,但气候风险和ESG监管规则开始成为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2月,美国宣布重新加入了《巴黎协定》,并计划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支持审查上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对其业务所构成风险的情况;3月,美联储成立了监督气候委员会(Supervision Climate Committee,SCC)和金融稳定气候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limate Committee,FSCC),旨在评估气候对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10月,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发布《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报告》;11月,COP26期间,美国发布《迈向2050年净零排放的长期战略》,公布了美国实现2050碳中和终极目标的时间节点与技术路径。
2022年3月,SEC发布《加强和规范投资者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草案》,拟对所有在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提出报送要求和具体规则,该草案的发布标志着美国气候相关披露开始向标准清晰、统一以及强制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一致、可比和可靠的气候信息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0年,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ASIFMA)发布《亚太地区的可持续金融:监管状况》,概述了亚太地区可持续金融的最新发展情况,同时探讨了国际政策环境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与各国政府部门的实际影响。总体来看,部分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在内,制定了较为严格的ESG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与中国的ESG信息披露则正处于由自愿向强制转变的过程中。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新西兰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加入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并积极践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所强调的ESG信息披露工作。
2020年10月,日本宣布将在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为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于2020年12月发布了《绿色成长战略》,将在海上风力发电、电动车、氢能源、航运业、航空业、住宅建筑等14个重点领域推进减排。
2021年7月,基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发布的《气候转型金融手册》,日本金融厅(FSA)、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与日本环境省(MOEJ)联合发布了《气候转型融资基本指引》,提供了针对高碳行业的转型路线图。
2022年5月,日本政府发布《新资本主义大设计和行动计划》,加强了对可持续金融政策的承诺,特别是通过公共政策进行社会企业投资;7月,日本金融厅发布《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和客户参与监管指南》,该指南不具约束力,作为FSA和金融机构之间监管对话的基准,以促进金融机构的更好实践。另外,东京证券交易所在《企业治理条例》《股东公司对话引导》文件中新增了与气候变化、人权、社会公平等相关的可持续发展议题。
新加坡自2016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保险行业、银行业等金融产业的ESG能力,以撬动全市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6年,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宣布自2018年起对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行“不披露就解释”规定,要求公司披露其可持续发展实践。此外,2019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宣布实施《绿色金融行动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即为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指南。此外,新加坡银行业拟将客户ESG表现纳入其授信评估流程,保险业拟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承保流程。
2021年12月,新加坡交易所宣布,自2022年起,上市公司须依据“不遵守就解释”原则在其可持续性报告中提供气候报告;从2023财政年度开始,金融、农业、食品和林业产品以及能源行业企业将开始强制提交气候报告;自2024财政年度起,强制披露要求将扩展到材料、建筑和运输行业。
澳大利亚的ESG信息披露目标重在管理其面对的气候变化风险。2018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AUASB)发布《关于在财务报表范围内评估气候风险的联合指南》,要求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时,对气候相关信息的陈述以等同于其他财务指标的要求来看待。2019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司治理原则》,就上市公司披露其对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提出了系统性的披露指引。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在其2019年的退休金审慎框架中指出,在制定投资策略时应及时考虑ESG因素。
2019年3月,澳大利亚可持续金融倡议(ASFI)启动,该倡议结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协定》的相关要求提出了一套针对本国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建议,为全面推动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转型吹响了号角。2020年,ASFI制定并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发展路线图》,为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发展建议、政策、框架等,以帮助其向更具可持续性的方向转型。
2021年,APRA和储备银行(RBA)积极论证气候变化的宏观经济影响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于11月发布了第一份针对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管理气候相关风险的综合指南。
2022年9月,澳大利亚通过了《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明确提出,到2030年使该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削减43%,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还将扩大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局的职权范围,使其能够资助更广泛的清洁技术,包括风能、太阳能、电气化和能源效率技术等。
香港联合交易所自2012年发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下简称《ESG报告指引》)起,不断提升ESG信息披露要求,增强上市公司在ESG表现方面的信息透明度。《ESG报告指引》开始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议,自2016年起将部分建议上升至半强制披露层面,实施“不披露就解释”规则。201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ESG报告指引》,进一步扩大了强制披露的范围,将披露建议全面调整为“不披露就解释”,持续提升对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公司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2018年9月,香港证监会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19年5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绿色金融策略框架;2020年5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证监会共同发起成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成员包括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联合交易所、保险业监管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将以监管政策和市场发展为重点,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支持特区政府的气候策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和全球领先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进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区域合作。
2021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发布了《有关2020/2021年IPO申请人企业管治及ESG常规情况的报告》及ESG教育平台(ESG Academy),为上市公司和相关市场参与者开展ESG工作提供了指导。整体来看,中国香港已步入ESG强监管时代。
2022年8月,香港证监会发布《绿色及可持续金融议程》,支持中国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发展,推动经济体系进一步绿化。
在绿色发展理念框架下,中国内地高度重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已初步构建ESG信息披露框架。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实践;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企业发布涉及环境相关的处罚,并鼓励企业披露资源消耗和废物处理等情况。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ESG信息披露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2018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八章“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初步搭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中首次纳入“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ESG)”;2024年2月,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上述文件总体结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以下统称《指引》。《指引》是我国首部系统性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规则,涵盖20个具体议题,明确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框架,环境信息、社会信息、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