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一名创业者、经营者,你所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与业务经营模式匹配吗?能否达到风险隔离、税收优化的效果?
个人认为,这是经营的第一课,即用什么样的载体做买卖,才能达到生意和个人的风险隔离,同时做好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我的客户A是一家专注于医疗美容业务的企业。在成立初期,他们选择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税务考量,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成本。然而,客户没有考虑到的另一个重要事项是:医疗美容行业具有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的医疗风险和频繁的法律纠纷,如果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经营,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出现债务或法律纠纷等问题时,他们个人的资产可能会受到影响,承担超出企业范围的风险,即没有将个人风险与公司进行有效隔离。
因此,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经营,需要先结合行业属性、业务模式、税收优惠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选择最适合的形式。
公司的常用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下文分别介绍它们的适用场景与相关注意事项等。
这里只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种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经营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公司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这种有限责任模式能够有效地隔离个人和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无限追偿。
例如,我和张总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并且这笔资金已经到位。公司运营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或债务问题时,作为股东,责任仅限于已经投入的500万元注册资本,如果公司的债务超过了这个数额,股东不需要再承担额外的支付责任。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盈利时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问题。公司有利润时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是个人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有限责任公司常用的形式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多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单独一个自然人或单独一个法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团体)作为唯一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具有居民身份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都有资格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些业务比较简单的服务行业,比如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设计行业等都适用。
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常见的情形有5种:
一是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二是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自己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三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未分开,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四是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五是公司的财产记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
在具体实务中,如果股东可以提供公司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及其他财务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存在的资金往来均有相应记载,且股东与公司账户独立、能够区分开时,一般不认为构成财产混同。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注意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避免个人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要求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保持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清晰性,公私要分明,账务要清晰。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中通常会出现“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绝大多数行业都适合采用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形式,也是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公司采用的形式。
成立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有6个重要的注意事项:
一是科学设计好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明确出资额的到位时间;
二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置匹配的组织架构;
三是制定详尽清晰的适合公司的章程;
四是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职责和权限;
五是约定清晰利润分配规则;
六是建立健全财务体系。
以上事项在后续章节中会展开介绍。
接下来介绍承担无限责任的2种企业类型,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单一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在这种企业形式下,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风险紧密相连。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结构简单,无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复杂的公司治理机构,决策过程更为迅速和灵活。在税费方面,当企业分配利润时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简洁的税务结构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个人独资企业特别适合创业初期的创业者迅速试水市场并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响应。此外,它也非常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低且资金需求量不大的业务场景,比如小型零售商店、个体工作室、专业服务咨询以及个人提供的技术或劳务服务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常使用“工作室”“经营部”“中心”“厂”或“店”,不能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3点:
一是虽然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拥有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但从实际操作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通常不建议这样做。主要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投资人同时经营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时,必须非常清晰地划分个人财产与各家企业财产之间的界限。这样的划分不仅复杂且易出错,一旦界限模糊,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很可能面临被企业债务追偿的风险。
二是为了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的安全,每家个人独资企业都应保持财务的独立性,有独立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点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干脆,解散注销就结束了。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一人堂”,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是税收缴纳层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盈利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盈利时则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向个人股东分配利润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投资者承担责任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还需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相比之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同样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两种形式应如何选择应用?
对于业务单一、体量较小、风险较小或者几乎无风险的业务,考虑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对于经营风险较大或风险较为不可控的业务,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合适。总之,两种形式的选择标准应是先管住风险,再谋求发展与赚钱,这才是正确之道。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经营、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3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一般都带有“合伙”字样。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大家共同投资,一起经营,共享利润也共担风险,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形式通常适用于那些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企业中,合伙人一起为客户提供服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某个合伙人在经营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失,只由他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所有合伙人要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较为科学地划分了“小我”与“我们”之间的责任承担界限。
这种形式主要用在那些提供专业服务且面临较高职业风险的企业,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和设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企业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能更好地平衡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普通合伙人要承担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用他们投资的金额来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并且通常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
这种形式在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领域特别常见,很适合那些需要集合多方资源、技能和资金的项目,比如专业服务、咨询业务和共同投资项目等。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普通合伙人(如基金管理人)则负责管理资金,并承担无限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有限合伙企业常作为公司的一个持股平台使用,以此来分开决策权和分红权。其中,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创始人或主要股东担任,其他高管或小股东则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优点是出最少的钱就可拥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权,缺点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过对于一个纯持股、对外投资不经营的平台而言,这谈不上风险,不必多虑。有限合伙人只出钱和拿分红,一般不拥有具体决策权,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很清晰地体现了创始股东的“绝对话语权”和其他小股东虽然无话语权但干好分内事自然可享得的“分红权”。
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5点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好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的核心文件,在协议中应详细规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债务承担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特别要约定清晰有限合伙人入股与退股时的生效条件、进入与退出价格。
二是当引进不同股东或对公司内部高管做股权激励时,要提前拟订好不同场景下对应的价格退出机制。比如在高管正常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等场景下,是以原价回购还是以离职当下持股主体的净资产作为回购标准等。
三是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自己的独特性,分配顺序首先是看合伙协议约定的条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以协商的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就平均分配。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合伙人之间自主约定的尊重,又提供了无法自主约定时的解决方案。
四是合伙企业投资分红缴税: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股东时,投资分红收益不能享受投资收益免税政策,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并没有明确提出合伙企业属于免税范围。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且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则其取得的分红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常按20%的税率缴纳税费。如果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收益,应当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具体执行时以各地方税务部门认定标准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将对外投资分红直接又投资出去的,即使自然人合伙人没有实际拿到分红款,也要履行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是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缴纳,各个地方税务部门执行认定标准有所不同。比如上海、深圳出现过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的情况,广州、新疆则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重庆则认定为股权转让时有限合伙人按20%、普通合伙人按5%~35%税率缴纳。所以具体情况要以转让当下所在税务部门认定标准为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从股权转让中所获得的收益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可能会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转让时的税收政策为准。
在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不同形式会影响税收的缴纳成本,在实务操作时一定要先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确保符合当地当时适用的税收政策。
以上介绍的是经营中最为常用的三种公司组织形式。
企业经营中常会用到2种特殊的形式,一种是集团,另一种是个体工商户。
集团通常由一群具有法律独立性的公司组成,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控股来实现集团化管理。母公司的名称经常带有“集团”或“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以此来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
当我们谈到以集团形式运作时,通常是指一个控股公司控制或者持有多家其他公司(子公司)的股权,这些子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主要是通过股份控制子公司,即直接或间接通过持有子公司超过50%的股份来行使控制权。
比如: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展业务,100%全资控股成立了乙、丙两家子公司,还收购了另一家丁公司60%的股份,使其成为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是母公司,它通过股份控制的方式直接控制了乙、丙、丁公司。这种控制关系形成了一个集团结构,其中甲公司位于集团的顶层,而乙、丙、丁公司则是其下属的子公司。
成立集团有以下5点好处:
一是能够整合资源。可以集中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优化各子公司的资源分配,避免资源的堆积浪费,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是能够有效分散风险。集团内不同公司可以涉足不同行业或领域并各自独当一面,从而分散单一市场或行业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要实现这一目标,集团上下各公司必须合规经营。
三是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能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品牌和规模优势,有利于增强其与竞争对手的谈判能力。
四是能够融资便利。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可以互相支持,如调拨资金,优势公司可以帮助弱势公司,既可以由集团各子公司独立向外融资,也可以由集团整体打包融资,资金调配与融资更为灵活、自由、高效。
五是能够总体税收筹划。站在集团的角度统一规划税收,管控风险。同一集团控股的公司之间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有规划地做一些业务交易,使得总体税负得到合理平衡。
成立集团至少需要以下4个条件:
一是形成控股关系。通常情况下,要形成一个集团公司,需要控股母公司拥有至少3家以上子公司50%以上的控制权。每个地方对集团控股子公司的数量要求不一样,具体成立时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是满足注册资本金额。通常,成立集团公司母公司需要达到1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不同地区的要求有所不同,并且可能随商业环境和政策调整发生变化,具体成立时应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公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集团名称需要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保持一致,并在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同时集团母公司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成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满足多种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有些地方可能要求集团母公司具有跨行业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业务规模,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集团模式通常适合跨行业经营、拥有3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企业。
举个例子,郭总公司涉及房地产、餐饮、酒店等跨行业多板块,适合采用集团模式,既独立清晰,又有利于统筹规划管理。有些情况下虽然只有主导行业,但各主体定位清晰且能各自发展壮大,也可以考虑采用集团模式,比如餐饮行业有实体店铺、供应链公司、品牌公司、配套的装修公司、培训公司等,也可以成立餐饮集团运营管理(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集团母公司一般做向下投资管理,制定全集团发展战略,负责品牌规划、研发或设计规划、税收规划、统一对外融资(也可以由各主体独立融资),搭建统一财务体系、人事制度等。可以理解为母公司做“务虚”的事,而各子公司主体则在业务第一线实体运营做“务实”的事。各自定位清晰,虚实结合、资源互补,更容易拿到好结果。
成立集团后的运营需做好以下6件事:
一是设立集团人员编制。一般集团总裁、财务总监、人事总监、运营总监、法务总监、设计总监等归属集团。这些人员既要完成集团的统一规划,也要协助各下属公司完成年度目标,各自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人员辅助开展工作。
二是搭建统一管理体系。集团需要搭建统一的人事管理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等。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建立一套清晰的财务管控体系并配套匹配的财务团队,至少配有集团财务总监或经理、资金主管、会计主管等,这些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执行能力。集团财务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制定集团财务体系、培训各子公司财务人员、跟进检查各子公司的财务落地执行情况;总体税收的筹划与推进执行、全集团融资计划的制订与配合、集团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的考核、合并报表等。毫不夸张地讲,集团管理得好不好就看财务管控与服务配套是否做到位。只要财务管控到位,就不容易存在集团失控的风险,除非是多元化的战略经营。
三是资金运用要合规、高效。在融资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时要遵循反垄断法、反洗钱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干净安全。所有资金进出手续要合法,交易合同、发票、转款单等相关证据资料,特别是涉及境内外资金进出的,要符合外汇手续规定。所有业务类别要合规合理,比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使用一定要符合合法商业交易的前提条件等。集团内可以实行资金集中管控模式,即集团上下各主体选择同一家银行开户,设定好每天下午具体时点,各子公司账户资金自动归集到集团账户上,或者设定各主体超过一定金额时自动进入理财模式等,这些个性化的资金管理需求,市面上各大银行的IT系统都能满足。
四是确保资金借贷行为合法合规。集团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明确资金借贷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确保资金用途合法、风险可控。要加强对资金借贷的监管,确保资金按时回收,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但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作出决议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集团需要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取得母公司股份,也需要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是明确签批权限要求。要建立高效的集团运作管理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制定清晰的集团及各子公司事务和财务核决权限表,即清晰界定哪些事需要先提出什么样的申请流程、最终由哪个岗位签批决策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走财务报销流程时,哪个岗位签批裁决即可生效。建立明确的权限规则有助于确保运营流程的高效。
六是合并财务报表。集团财务部每个月需要合并全集团各主体的财务报表以便真实反映集团经营情况。不仅如此,一般集团每个月会定时召开由各子公司总经理一起参加的集团经营会议,检核业绩达成情况,推进集团年度目标的实现。
总之,集团是把散落的多个公司主体用控股的形式有效地串联在一起,“形散神不散”,财务进行统一核心管控,通过虚实结合、上下协同使经营效率与效益双双最大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责任并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消灭。即使办理了注销登记,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追索债权。这一点,相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时需要保证其名称在所在行政区域内不与已有的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重复,以确保其唯一性和可识别性。
个体工商户一般适用于饮品店、理发店、美容店、洗衣店、小型加工厂、家庭作坊、网络电商等简单经营。
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中有以下3点注意事项:
一是承担无限责任。采用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要避开高风险行业,比如医疗行业容易发生医疗事故、餐饮行业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税费缴纳。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同时也享受减免等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在缴税上只缴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级累进税率,一般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近几年,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经济情况分别发布了小税种及年应纳税所得额门槛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具体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
三是开设公司账户。建议个体工商户主体在银行开设专用的公司账户来管理经营业务的收支,与个人的日常生活收支完全区分开来。这样做有利于分清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以免两者混淆不清。另外,使用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有助于企业建立信誉,更方便商业拓展。如果个体工商户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开设公司账户,也可以直接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款项收支,但建议专门开设一张新卡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与私人用卡区分开来,做到“公”“私”分离。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分以下2种:
一是查账征收。
这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实施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简单来讲,就是个体工商户自行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
这种方式是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账务信息结果的一种认可和信任,以此为依据来计算和征收税款。但税务局会对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查账征收方式要求个体工商户以发票入账,账务要健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建账标准,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或提供劳务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生产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月销售额8万元以上应当设置复式账。包括总分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可以简单理解为,需要用清晰的记录数据证明自己提供的经营结果是真实的。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记账时,业主的工资可以入账,但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简单点说,就是业主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支为成本抵减利润。
设置简易账:注册资本在10万~20万元或提供劳务月销售额在1.5万~4万元、从事生产月销售额在3万~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月销售额在4万~8万元,应设置简易账。包含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或材料购进账、存货或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简单理解,就是要算清楚进了多少货、卖出去多少、赚了多少钱等。
以上所说月销售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平均月销售额,新成立的个体户则需根据情况自行预估月销售额。
二是核定征收。
主要针对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或会计账簿、凭证,核算制度不健全,无法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和正常计算应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核定方式。核定征收通常分为定期定额和定率两种形式。
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又称“双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进行征收。通常情况下,首先由纳税人自行报告其生产经营情况,然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定率征收则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或者利润额,按照预先设定的一个固定比率(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与定期定额征收不同,定率征收侧重于收入或利润的变动,税率一旦确定后,税款随收入或利润的增减而相应变化。
以上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对个体工商户来讲简单方便,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如果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报给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相差较大,税务机关有可能重新调查,当调查结果属实时,甚至可能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我曾遇到过餐饮企业客户自报数据和缴税数据相差上千万元,后来被勒令补税的真实案例。
近年来,很多地区的税务局为了规范税务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务体系,已经陆续要求个体工商户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比如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现在所在区域还有个体工商户以核定征收的形式缴税,且行且珍惜吧,一定要把这种管理简单、税收成本低廉的方式利用好。
个体工商户是商业中广为应用的一种形式,但也是被“误解”最深的,很多人认为它“简单”。其实个体工商户形式只是貌似简单,细节一点儿也不少,要做对账、交对税,做好款项的公私分离管理。
公司选择经营形式后,最重要的莫过于章程的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依法经营管理的依据,是相关人员处事的规则,条款越详细清晰,越有利于避开后续的争议。
很多公司的股东争吵不断甚至到最后反目成仇,大部分原因是一开始就没有在章程里明确约定“遇事”时的权责、权限处理标准,比如哪些事由股东会表决、哪些事由董事会决策、哪些事由总经理决定、分红时需要设定哪些具体条款……最后股东出于各自立场对利益的理解不一样就容易引发各种矛盾。
公司成立初始大部分采用的都是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章程标准版本,但这种标准版本满足不了经营实际需求。本节在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基础上,以实际案例为出发点,建议各公司在标准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以下7个条款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在股东会上通常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然而,公司章程可以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比例不相等。这种差异化的表决权安排能够保护特定股东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对公司关键事项进行决策,尤其是对企业的战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但为了确保这种安排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所有关于表决权的特殊规定都必须明确写入公司章程,并且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审议和通过。简单理解就是,通过股东会审议,股东可以用较少的出资比例拥有高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这对于以技术为主导但资金受限的创始股东尤为实用。
案例分析:
三同是一家科技公司,由两位股东A和B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A持有公司60%的股份,B持有40%的股份。按通常做法,A在股东会上拥有60%的表决权,B拥有40%的表决权。
然而,B是业界知名的专家,对公司的研发和创新有重大贡献,因此双方协商后同意给予B更大的决策权。为此,他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涉及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各项决策上,B的表决权将增加到60%,尽管A的出资比例为60%,但A的表决权相应减少到40%,从而确保了公司在研发和创新上的引领性。
以上只是举个简单例子作为参考,在各类企业中,只要股东们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都可以借鉴修订本条款,这能确保创始股东在公司方向决策上的作用。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指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分红的安排能够更精确地反映股东对公司实际贡献的大小。股东们可以根据各股东承担的职责及其贡献度,综合评估考量后修订分红比例。这一条可以简单理解为“虽然我持股比例小,但我为公司利润贡献大,其他股东让渡分红权利给我”,这样能够最大化激励利润、技术贡献型股东。
以上面的三同公司为例,虽然技术专家B拥有40%的股权,但双方可以约定他享有55%的分红权,以此肯定他在技术领域的重要贡献。
公司章程通常约定,在增资时各股东应按照其原有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然而,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全体股东可以共同约定,允许股东不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而是根据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这一条款对于创始股东尤为重要,保证了创始股东在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情况下优先参与增资的权利,从而可以维持其在公司中的决策影响力和股权比例,使其始终占有主动权。
案例分析:
友邻是一家初创科技公司,由两位创始股东F和G共同创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F负责管理和市场推广,而G是一位技术专家。在公司成立时,F和G各出资60%、40%,即分别出资60万元、40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资本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公司决定增资300万元。根据标准章程规定,F和G应该各自按原出资比例增资180万元、120万元。但前期两人已经在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允许G优先认缴出资,比如G可以优先认缴200万元,而F只需认缴100万元,增资后的股权比例F为40%、G为60%,从而保证了G的决策权利。
新公司法中允许到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建议在章程中清晰约定到资的具体形式并聘请专业资质第三方做好非货币形式到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与资产权属转移手续,确保到资的合法性与手续的完整性。
大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应完善健全,什么事归哪个层级决策清晰明了。但在很多中小民营企业中,我常听到一些创始股东不管大小决策都喜欢说“跟其他股东商量一下”。每每听到这话,我总是会在心里嘀咕:没主见还是真商量?万一商量过后对方不同意而自己又想做这事,那怎么办?
所以,到底有没有商量的必要?
但凡章程条款规定的事项,就得表决,不只是商量这么简单。但如果不在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从尊重的角度出发,知会其他股东即可。所以,为了让运营更高效,建议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哪些明细事项需要股东会开会表决,哪些重要常规事项属于日常总经理的权限,由总经理裁决即可。比如:公司对外单笔投资、聘请顾问公司、外出参加培训、员工福利发放等具体多少金额可以由经营层总经理直接决定,大于多少金额需要股东会表决。定好议事规则,大家在规则内处事,就不存在逾矩行为,其他股东自然也不会心生埋怨。
不建议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相互融资担保,以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和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出于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公司不得不为外部实体提供担保,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并设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最大额度,同时明确担保的条件、期限、被担保方的资信要求以及担保的具体用途,确保担保行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是所有股东的二代都可以继承还是只有创始股东的二代可以继承,同时明确约定二代是继承股东所有权利还是只继承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股权转让的收益等,而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防止因为股东变动二代加入引起经营的动荡。
同时,有必要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婚姻变动的股权处理方式,比如配偶的股权可由离异者购回或其他股东优先购买,防止婚姻变动带来股权大的变动。
一直以来,很多公司虽然账面有盈利,也有资金,但长期不分红。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分红的实施条件、分红的比例及分红的时间。比如可以约定,在没有亏损或者亏损弥补完后,当年利润达到500万元时可拿出一半利润进行股东分红并于次年4月底前分配完毕。
关于分红时间,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这确保了股东会决策的及时执行,保障了股东利益的及时实现。
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时股东承诺的出资金额,它可以用于支持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包括购买资产、偿还债务、投资项目等。同时,注册资本反映了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对企业获得融资、参与招投标、开展合作等具有一定的影响。
注册资本自企业成立之初至经营过程中的任何增减变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税务申报、缴纳,以及经过必要的手续和流程。同时,企业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定,确保所有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计划未来上市的企业,招股说明书中的历史沿革部分需要详细披露历次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这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和减资的决策过程、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这些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管理注册资本有5个关键点。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条款有2个关键点: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二是股东以认缴额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资本金未到位不影响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多少合适取决于企业的类型和实际经营需求。目前国家除了对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有最低资本金要求,并没有对其他行业的注册资本进行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金额。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规定中多样化的灵活出资方式有助于鼓励投资和充分利用各种资产,同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转化利用。需要注意的是,以非现金的资产出资一般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办理资产合法转移手续方能生效。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没有按期到资的或者到资的实际价低于认缴出资额的,不仅股东本身,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全体股东要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时的价值合理性给予重视并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确认,避免后续可能引起的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虽然法律给出了最长5年的期限,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短的出资期限。此外,如果公司进行增资,也需要遵循相同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本身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定,通过确保股东履行出资承诺,增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所以注册资本到资时间要根据经营实际情况而定,在最长期限5年内到资。
办理注册资本到资时有2点注意事项:一是应该从股东的账户转出投资款,如果是法人股东,就从公司账户转出,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就从个人银行卡转出;二是转账汇款时用途要备注“投资款”,用以定义这笔转出资金的性质,完整的手续能规避后续不必要的争议或麻烦。
我有次在山西讲课时,遇到一位从河南来的女老板,她私下跟我交流时提到,公司经营成立初期另一个股东投资款到位时转款单上没标注用途,后来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这位股东变脸认定当初转入的是给公司的借款而不是到资的注册资本,因为款项进账时确实用途不清,所以双方因为争执不下打起了官司。但凡懂得这些操作,将关键细节标注清楚并把握到位,也不至于打这种官司。
我在咨询实务工作中常碰到因为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清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次还是分次到资及具体到资时间,创始股东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不得不提前缴纳自己认缴份额内的全部资本金的被动局面。每当公司遇到经营资金困难时,大股东就要去向各股东催缴资本金,其他股东要么小比例到资,要么按兵不动分文不到账,让人很是无奈。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公司一开始就要在章程条款中明确约定总注册资本是分期到资或是一次到资、具体的到资时间及各股东每期到资金额或到资比例及不履行承诺相应要承担的具体后果等。细节越清晰,股东越重视,更可能提前准备好出资额确保履行到位。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股东,只有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才能坐实股东身份,所以主动积极到资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同时,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记得取得签字盖章生效的出资证明书并做好留存,同时公司应该置备好股东名册。
公司成立后进入运营期,一般涉及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回款等环节,形成一个经营闭环。相应地,财务部要完成的工作对内是合同审核归档、资金收付与投融资管理、发票开进开出等税收处理、账务记录与处理直到最后产出财务报表;对外是申报纳税、提供管理决策依据,财务全闭环结束。
财务全流程作业过程需要遵守税法、会计法、金融法、票据法等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就像是城市的“红绿灯”,确保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稳健前行。
在这个合规的时代,作为经营者不仅要与时俱进,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更要掌握并理解重要的财税法则,因为它们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保障,更是确保经营者自身安全的武器。有时候企业不是被竞争对手打败的,而是经营者缺乏对“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或者虽然有认知但抱着侥幸心态前行而遗憾地“踩雷”阵亡。
比如,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或者为了销售业绩而配合客户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公司货款达到不缴税的目的;设置内、外两套账用于调节收入、费用,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股东个人直接从公司账上转款作为他用;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医保,人为降低用人成本……以上这些不当行为具体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
一方面,公司要承担相应的金钱责任,多抵扣税、偷逃税都涉及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等;另一方面,虚开发票或挪用资金等,公司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这些事项的重要性,掌握下面这4个关键的财税原则,将很好地助力企业更安全稳健地运行。
很多老板误认为公司经营做几套账是自己可以决定的事,其实不然。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就明确提出公司不能做两套或多套账。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明确强调了任何单位或人员都不能授意财务人员做假账。
第四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最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会计做真实一套账的要求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
事实上,公司做两套账,财务数据之间的矛盾是很容易在财务报表上看出端倪的,比如制造业生产设备实际产能为1亿元,而利润表上体现的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两者之间的4000万元通过水电费发票支出金额就能查出来。两套账最突出的财务问题是股东用个人银行卡将公司货款收走,导致公司账上资金短缺而不得不向股东借入款项的往来挂账金额现象。有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甚至欠股东个人款达1.8亿元。
这种异常的财务报表数据的呈现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自我举报”,很难不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税务风险极高。
只要是假账就必有疏漏。作为经营者,要遵守法规政策规定,尊重财务的专业性,即使是实行“一套账”,结合政府给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合规规划,一样可以达到安全合理节约成本的目的。
案例分析:
A公司找B公司采购了1吨大米,假设每斤大米为4元,开具发票明细对应的名称是大米,数量是1吨,单价就是4元,这就是真实性一致性原则。如果把大米品类换成小麦,或将1吨数量开成2吨,或将单价4元提高为4.5元,甚至A公司跟B公司交易完成后,由C公司开票给A公司。这些场景就涉及虚开发票。再比如当公司利润达到1000万元时,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找供应商等多开采购发票或找广告公司、顾问公司等开具各种费用类发票抵减利润,也是典型的虚开发票的情形。
虚开发票通常包括以下4种情形:一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公司虚开发票是为了少交各种税,虽然当月确实能少交,但最终结果并不如公司所愿。因为一旦虚开发票,资产负债表上的财务数据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比如账面存货数据与仓库实物数量不一致、账面欠供应商的应付账款大于真实欠款。在偿还供应商应付款过程中,由于公司账户资金不够而向股东借款,导致公司欠股东大额款项;或者公司欠供应商货款虚开差额未解决,长期挂账,最后可能被转入营业外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所以虚开发票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了一堆新问题。不仅如此,虚开发票还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罪名一旦成立,不仅涉及补税、交滞纳金、罚款以及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后果,更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关系到个人安全。这是经营者的底线,要做到坚决不碰底线。
“为什么要用个人银行卡收货款?”
“因为客户不需要开发票,所以我只能这样做。”
“因为如果用公司接单开具发票加了税点,价格高了,客户就找别人合作了。”
“因为我们这个行业大家都是这么干的。”
这是绝大部分公司用个人银行卡收货款的理由,虽然听起来各有道理,但都不成立。
首先,客户从公司进货不需要开发票时,不管公司用什么方式收款,最终都可以存入公司户头,由财务于次月初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以合法化。
至于用公司账户收款导致报价时多出税款就赚不了钱的情况,要么改变经营形式并结合税收筹划用更低税收成本达到合规且能赚钱的效果(税收筹划章节会详细介绍),要么提升品牌、服务、产品竞争力以提高产品定价议价能力,给客户一个即使产品贵也会选择的理由。这不是本书要探讨的议题,这里不展开讨论。
随着银行对个人银行卡时有冻结的现象发生,以及税务局通过个人银行卡倒查公司税收进行查税补税的现象增多,很多公司老板对个人银行卡的使用也相当谨慎,绝不用个人的银行卡进行公司业务收支,而是借用同学、员工、朋友、亲戚等的银行卡。但是这些银行卡上的资金还是难免会与公司、老板或股东间存在资金回流的问题。
这种资金回流是税收查案的一个重要线索,另外,多个个人银行卡收支给对内对外都加大了举报的风险。银行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时间至少是5年,有的银行甚至达到25年,所以即使注销了个人银行卡,也解决不了问题。
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货款属于偷逃税行为,不仅涉及补税,还将面临刑事责任风险。2024年3月20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指出: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总结下个人银行卡收款的补税成本:不仅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0.05%/天、罚款0.5~5倍,可能还会涉及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
另外,关于公司银行账户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所以,公司的银行账户变动,要及时在税务系统备案。
老板、股东个人费用与公司费用如何区分?
遵循一个原则:发生费用后谁最终受益,该费用就由谁承担。
比如,老板今天请客户吃饭是为了开拓市场,那么这个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老板去买件衣服且这个行为与公司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就由老板承担,不能到公司报销,这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公司账务的精确性,更在于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因为当公司存在多方股东时,将任一股东的个人费用列入公司账目都无疑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股东权益纠纷,甚至面临被其他股东指控侵占股东权益的风险。特别是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小股东有了查阅凭证的权利,当股东间出现“缝隙”,股东事无巨细地翻查各项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能会“秋后算账”。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费用支出的界限,这不仅是尊重各股东利益的表现,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安全。
本章所分享的内容是企业经营最为重要的一课,即如何开对局并把住安全底线。通过选择既可以规避风险又能将税收利益最大化,同时结合运营过程中的个性化需求灵活地修订章程具体条款,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恰恰是企业得以长期经营的保证,要注意注册资本的各项关键注意事项,在运营过程中坚守财税底线从而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