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产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取得显著成就,而且随着中国政府的支持和全社会的认可,未来会有更强劲的发展动力,收获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业务性、实用性都非常强的市场化节能机制,要求的文件多、限定条件多、涉及专业性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前期的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投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项目施工、节能量确定、节能效益分配和后期的维护等环节,与一般业务模式不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众多业务的综合体,而且合同周期长,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中国一直保持持续的发展,需要一个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可以示范借鉴的标准合同,来规范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从国外引进的,相对新颖,所有节能服务的流程、标准或是合同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借鉴或是摸索中总结出来的。国外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标准或合同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立法背景也不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对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哪种合同为基础制定以及采用哪些合同条款,都小心谨慎,这种情况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质检总局等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的研究。标准被列入《2005—2007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化发展规划》获得正式立项。《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于2010年8月9日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0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解释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等内容。该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参与和指导,标准主要用于支撑相关财税激励政策的实施。在标准的附录中特别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出了参考合同,节能服务行业有了第一个国家标准版参考合同。同时,该版标准对以往在行业内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方案、分享模式等多项内容进行明确,对易发生争议的节点进行引导和释明,便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进行约定以减少在合同履行中造成分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被《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引用,支撑了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了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成为财政奖励资金发放的重要技术依据,对确保政府相关鼓励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大量已有成熟节能技术单个企业、个人利用成本过高,因此,创新节能服务模式,将这些已有的成熟节能技术集成,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性的未来收益分享模式,因此必须在一个比较成熟、完善和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可行的财务体系,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和审核机构等共同参与,其效益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环保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有五处对“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行了阐述,提出了要对合同能源管理新模式进行探索,做大做强节能服务产业。要求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效益分享型机制,推广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满足用能单位个性化需要。支持开展节能咨询、评估、监测、检验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整合上下游资源,为用户提供诊断、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合同能源管理“一站式”服务,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设备、单一项目改造向能量系统优化、区域能效提升拓展。在完善落实保障措施方面,除了继续落实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等财税政策外,特别提出了绿色金融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支持政策,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贷款质押担保物范围,推广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方式。探索发展绿色保险,研究开发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保险产品等。还要求依托国家重大对外战略拓展国际合作,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为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节能效益分享型即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中国推进过程中使用最广泛和最基础的一种合同类型,因此,2010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仅附带节能效益分享型这一种参考合同,节能效益分享型成为国家税收和财政奖励政策支持的唯一合同能源管理类型。随着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复杂的市场条件和用户需求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也越来越多,例如,针对公共机构所属的建筑及设施的节能改造或运行维护的节能项目,采用能源托管型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和公共机构都更加适合。为适应不同用能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要对商业合作的模式进行合理变通,因而产生了不同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其他合同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目标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追求最大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从而达到最佳的节能效果。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就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践发展中不断完善形成的两种典型合同类型,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和发展的必要性。2010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更多地体现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和政策鼓励、全社会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大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标准中增加对新的商业模式的指导和规范以适应新的需求。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在2020年完成修订,完全替代2010版标准,新修订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20版标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解释修订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修订后标准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基础上,增加了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参考合同。
在本标准附录中给出的参考合同属于示范合同,在国家标准中推荐示范合同文本是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可以反复使用、起到很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首先,标准的参考合同文本是对行业众多类似商业模式的基本需求、模式和风险点进行总结、概括、提炼,经过完善后的展现,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使用频率高,有很强的示范性。其次,起草组是由节能行业相关方组成,充分兼顾和平衡了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使用国家标准推荐的示范合同,可以规避因合同文本选择不当引起的合同风险,提高合同审核效率,为业务操作提供指引,有利于降低合同双方的成本,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具体的项目对条款进行增删,对于具体项目也设置了相应的合同附件进行具体约定,增强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以及业务模式、付款方式等都提供了参考,节能服务产业的各相关单位积极引用必将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形成有力保障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