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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接受性贿赂能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提示

接受性贿赂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受贿罪,除非性贿赂能折算成货币价值。如果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嫖资,该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款;如果请托人自己或寻找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但没有转换成可用货币折算的形式,则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争议焦点

《刑法》中没有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现实中性贿赂这种形式并不鲜见,在权钱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社会大众对这种现象进行惩治的呼声也很高。如何认定性贿赂的性质,是否应将其纳入受贿罪治理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之后的一些司法解释,均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受贿罪的认定范围,凡是可以用金钱计价的利益,均可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但鉴于性贿赂的特殊之处,很多情况下很难将性贿赂折算为金钱价值,因此,仍有待对性贿赂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

性贿赂有伤风化,毒害社会风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败坏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即使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也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治。

裁判精要

性贿赂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构成受贿罪。如果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嫖资,该嫖资可以以货币形式折算的,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款;如果请托人自己或寻找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但没有转换成可用货币折算的形式,则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司法观点

(一)构成受贿罪

◎接受他人支付嫖资和包养费用,构成受贿罪

1.接受他人支付嫖资和包养费用构成受贿,见【(2020)川3223刑初38号】黄某元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元在任汶川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汶川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54.9万元(其中索贿146.9万元,接受他人支付嫖资和包养费用共计1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25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依法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财物

2.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见【(2016)粤20刑初74号】晏某军贪污、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开房费用和嫖资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1)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行贿人郭某、证人黄某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晏某军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郭某取得荔湾区多宝路××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且郭某为了与晏某军搞好关系,以得到晏某军的长期关照,因此贿送财物给晏某军,被告人晏某军构成受贿罪无疑。(2)行贿人郭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在威斯汀酒店等地开房供其二人及黄某勇等人一起打牌,这样的次数共计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有为晏某军安排嫖娼,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费用均由郭某支付。开房由晏某军、郭某、黄某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开房费用是郭某向晏某军行贿的款项。而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晏某军和郭某一致证明开房次数和嫖资金额,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了晏某军和郭某所称的嫖资金额,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

3.支付嫖资的费用,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依法构成受贿罪,见【(2013)丽景刑初字第90号】赵某枢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2010年,被告人赵某枢在江西省东乡县,与富泰米业有限公司经理赵某丙签订储备粮采购合同。赵某丙将被告人赵某枢带至东乡县一家KTV唱歌期间,赵某枢看中一女孩子,赵某丙给赵某枢15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嫖娼费用,被告人赵某枢予以收受并转付嫖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赵某枢在东乡县与赵某丙签订储备粮委托采购合同后,在一家KTV唱歌,赵某丙给被告人赵某枢2500元用于支付嫖娼费用”一节,除被告人赵某枢的供述和亲笔供词以外,有证人赵某丙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只是在贿赂款数额上有出入,不足以推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枢收受该笔贿赂款的事实,本院将部分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综合相关证据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枢收受赵某丙该笔贿赂款的具体数额为1500元。

(二)不构成受贿

◎支付嫖资数额无法确定的,不认定为受贿数额

支付嫖资数额、嫖娼次数都只是根据大概推算出来的,估算的数额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认定为受贿数额,见【(2016)粤0112刑初322号】曾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定:

关于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施某乙代被告人曾某支付嫖资、吃饭、娱乐等费用部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每年吃饭次数、付费次数以及嫖娼次数都只是大概推算出来的,估算的数额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而且两人有共同的校友、老师、朋友,如果招待上述人的开支全算到被告人曾某头上不公平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嫖资不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其余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上所述。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将性贿赂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例非常少,主要在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嫖资的情况下,才能将性贿赂认定为受贿罪。对于性贿赂折算的受贿款认定也比较严格,不能简单地进行估算。性贿赂的本质是权色交易,而刑法中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两者混淆。 645lMUjNZ/nwURhe46Cgo+cvCvWl5KzBh34g7Og27sFerrdJ8spTTSuMZbiAIt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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