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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收受他人财物虚假承诺办事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

律师提示

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只要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本质上看,虚假承诺也属于承诺的一种形式,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出资人在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主观目的就是行贿,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所利用的也是其职务,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同时,认定为诈骗罪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的失衡。

争议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虚假承诺为他人办事的,构成受贿罪还是诈骗罪,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巨大争议。受贿罪与诈骗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对该行为定性的不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予以厘清。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一般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各省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而受贿罪一般情况下的起刑点为30000元,由司法解释统一规定。诈骗罪的起刑点明显低于受贿罪,从量刑幅度上来看,诈骗罪的量刑也明显高于受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但虚假承诺为他人办事的认定,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清晰,导致实践认定中存在分歧。

关于诈骗罪,《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受贿罪,《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处罚的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受贿罪和诈骗罪在量刑起点、量刑幅度、犯罪构成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时要相对慎重。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也属于承诺的一种形式,即使收受财物时存在承诺但不办事的情形,也不应轻易适用诈骗罪进行认定,否则容易出现定罪量刑上的严重失衡。

裁判精要

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后存在诈骗行为的,以诈骗罪论处。

司法观点

(一)构成诈骗罪

◎收受财物但未想实际为他人办事的,构成诈骗罪而非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虽有相应职权,但仅收受财物未想实际为他人办事,构成诈骗罪而非受贿罪,见【(2020)琼96刑初34号】张某慧受贿、诈骗、行政枉法裁判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慧收取他人两笔款项构成诈骗罪。

2001年6月,被告人张某慧的邻居田某清因其子范某明被海口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遂请托曾在海南法院系统任职的张某慧夫妇帮忙疏通法院关系,以减轻范某明的刑罚。张某慧夫妇答应帮忙,并谎称疏通法院关系需要送给法院80万元。田某清信以为真,但提出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该款。双方遂商定,田某清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作价80万元给张某慧夫妇,再由张某慧夫妇出资80万元去疏通法院关系。同年7月16日,双方以买卖方式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过户到张某慧名下。因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张某慧夫妇担心田某清告其诈骗,遂要求田某清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相关凭证。

2001年7月初,张某慧看中了田某清家的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便想通过先购买再骗回支付款的方式据为己有。后张某慧假意向田某清提出以10万元购买该工艺品。田某清信以为真,在收到张某慧支付的10万元后将工艺品交给张某慧。几天后,张某慧又谎称范某明案仍需给法官送钱,将支付给田某清的10万元要回。

“范某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慧夫妇并未请托承办法官及相关人员对范某明减轻处罚,也未向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用。经鉴定,福海花园14号别墅于2001年7月16日的认定价格为112.13万元;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于2001年7月的认定价格为31.48万元。”

法院最后综合认定:被告人张某慧和刘某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田某清陷入错误认识,而以买卖方式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过户给张某慧,将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交付给张某慧。被告人张某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就张某慧收取的田某清两笔款项,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通过诈骗方式佯装答应为请托人提供帮助的,构成诈骗罪

2.国家工作人员答应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构成诈骗罪,见【(2017)新40刑终469号】廖某峰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在该裁定书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峰利用担任昭苏县畜牧兽医局项目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答应为新世公司伊宁分公司总经理仲某在昭苏县饲草基地建设项目的玻璃管道上提供帮助,并在昭苏县畜牧兽医局准备考察相关玻璃钢管公司时,将新世公司伊宁分公司添加在考察名单上。其间,被告人廖某峰以各种借口向仲某索要16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峰虚构监控设施工程项目,以提供虚假工程资料、承诺得到工程项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6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廖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昭苏县畜牧局无监控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其他文件材料,致使被害人陈某陷入错误的认识,骗取被害人陈某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维持原判,仍认定被告人廖某峰第二起犯罪构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二)构成受贿罪

◎行为人虚假承诺办事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1.不论是真实承诺还是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见【(2016)苏1204刑初192号】曹某东犯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查明的第一、二、四、五、六起受贿事实中,被告人均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形式,要么是承诺,要么是实施,至于是真承诺,还是虚假承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起诉指控的第三起受贿事实中,被告人时任控申科副科长,虽不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杨某甲谋取对其妻从轻刑事处罚的利益,显然为不正当利益,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以受贿论处。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行为人无实际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虚假承诺或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见【(2016)闽03刑再4号】黄某奉受贿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黄某奉在苏某提出对其经营药店免除或减轻处罚以及及时恢复“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医保定点”业务监管给予关照的请托事项,并送给黄某奉现金8万元后予以允诺;黄某奉许诺的事项与其职务行为有关。黄某奉明知苏某送其钱财是想通过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已构成受贿;黄某奉虚假承诺或有无实际为苏某谋取利益的行为,均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律师建议

虚假承诺也属于承诺的一种形式,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出资人在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主观目的就是行贿,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所利用的也是其职务,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同时,认定为诈骗罪也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从事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的失衡。 R1cbRyGVVgEiTg2bo3raS50Tr5a2sjm90dJyCkxu1UlSSHxo/8NasEEk2wUAN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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