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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律师提示

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判断标准。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事前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也包括事后基于履行行为收受他人财物;无具体请托事项的,一般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不构成受贿罪。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焦点问题。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务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相对比较宽泛,只要财物收受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一般就可以认定;但并不是说“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没有任何辩护空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仍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裁判精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或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无具体请托事项,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不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司法观点

(一)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受贿罪,见【(2020)黑11刑终27号】刘某法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在该裁定书中,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证人于某、范某、马某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法帮助于某承包“嫩江干流堤防2013年水毁修复工程及北大营堤防应急度汛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证人郭某的证言及刘某法的供述能够证实郭某请刘某法帮助其在嫩江县承包水利工程,刘某法系明知郭某有具体请托事项,其行为符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2.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见【(2017)陕刑终45号】董某军犯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董某军上诉提出其在唐山恒通与中钢钢铁的合作过程中,没有为唐山恒通谋取任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2006年下半年董某军等人对唐山恒通进行了考察,2006年9月8日中钢钢铁与唐山恒通签订了镀锌板、热轧卷板合作协议,2007年年初梁某某送给董某军美元3万元,董某军收受梁某某贿赂的行为属于“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同时,在董某军受贿之时,中钢钢铁与唐山恒通的合作还在进行中,付款审批等事项仍需董某军复核签字,梁某某亦证明,当时双方还在合作中,风险控制部有一票否决权,董某军对合作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董某军的行为也属于“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故其行为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收受财物与具体请托事项具有因果关系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是之前或者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受贿人明知收受的财物与具体的请托事项具有因果关系的,成立受贿罪,见【《刑事审判参考》第470号指导案例】马某、沈某萍受贿案。

在该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为他人谋利”不能仅仅理解为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应当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对于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亦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还是之前或者之后,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受贿人明知所收受的财物具有与之相对的具体请托事项,也即受贿人明知收受的财物与具体的请托事项具有因果关系的,就成立受贿罪。

本案中,金江水泥项目开始之前,天龙公司总经理刘某华对被告人马某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正是看中了马某作为县委书记所拥有的权力地位有可能为其公司谋取利益,才多次以房产交易形式送给马某数额巨大的财物以“联络感情”,为日后谋取利益进行“先期投资”。从一开始,本案的行、受贿双方就清楚地知道这种财物的给予是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的,行贿人正是看重这样的“投资”具有可期待的利益,受贿人亦通过明示或暗示承诺以日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作为“回报”。这种接受先期“感情投资”的受贿方式是当前贿赂犯罪不断演化的一个新形式,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危害性,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以受贿论处。对于受贿数额,应当将历次收受的财物予以累计计算。

(二)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无证据证明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不能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1.在案没有证据证明他人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见【(2016)闽03刑初3号】蔡某民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蔡某民收受江某1、邓某、苏某2、江某2、苏某1、王某、陈某10钱款,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涉案钱款属礼金性质,8.9万元不宜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民与证人江某1、邓某、苏某2、江某2之间虽然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与证人苏某1、王某、陈某7有上下级关系,但收受上述证人的财物价值均在3万元以下,在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人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蔡某民收受上述证人8.9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蔡某民为上述证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为受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的,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2.无具体请托事项,每次收受财物较少,且每次送钱数额较小,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受贿,见【(2017)鄂0323刑初179号】贺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收受刘某2000元(第四笔)、收受李某22000元(第五笔)中的2000元、收受万某3800元的烟、酒的事实,经查,刘某在2014年下半年,贺某女儿出生时送400元,2015年下半年贺某女儿周岁时送600元,2016年9月,巧遇贺某搬家送1000元,三次共计2000元,刘某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且每次送钱数额较小,贺某虽收受了财物,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不正之风的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

3.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取节日礼金,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见【(2014)临兰刑初字第484号】江某龙受贿、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指控江某龙受贿罪部分,指控第一起收受姜某棠购物卡1.9万元,指控第三起收受袁某甲购物卡0.6万元,指控第五起收受张某明购物卡4万元和现金2.2万元,指控第六起收受邢某现金、购物卡1.6万元,指控第十五起收受邵某的购物卡1.5万元,指控第十六起收受董某甲购物卡1.5万元部分,指控第十七起收受刘某君购物卡1.7万元,指控第二十起收受郭某春购物卡0.5万元,指控第二十五起收受赵某武购物卡1.4万元,指控第三十六起收受黄某2011年前购物卡0.8万元部分,经审理查明,以上指控或属被告人江某龙所在单位下属的职能部门在节日期间两节走访,或属上下级关系的节日受礼,均无具体请托事项,被告人江某龙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在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以上事实的指控,本院均不予认定,但被告人江某龙在以上指控中收受的财物仍属非法所得,依法还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江某龙及其辩护人关于该部分指控不应构成受贿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判断,掌握得相对比较宽泛。一般只要行为人收取了他人的钱物,且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权,即推定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职务犯罪辩护中,要重点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具体请托事项,并结合涉案数额大小、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645lMUjNZ/nwURhe46Cgo+cvCvWl5KzBh34g7Og27sFerrdJ8spTTSuMZbiAIt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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