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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回忆版”金题

一、试题(本题56分)

案情:

甲公司(位于西上市东河区)是由自然人股东张某和李某(各占50%股份)出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拥有W地块(位于南左市北山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段所在区域正准备拆迁。乙公司(位于东下市西河区)是明达公司(位于北右市南海区)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某和李某以个人名义找到乙公司,愿意以W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与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商定:(1)乙公司作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负责拆迁等事宜,可自主决定如何融资;(2)张某和李某以W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但不参与乙公司具体事务;(3)张某和李某应将W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乙公司名下,以便项目实施;(4)乙公司应确保张某和李某分得全部开发房产的40%(每人20%);(5)乙公司应将股权变更为:张某和李某各占20%;明达公司占60%;(6)张某、李某分得房产后收回出资,应将40%股份无偿转给明达公司;(7)如因合同履行发生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对其股权结构进行了变更,并办理了工商登记。

后乙公司因资金短缺,与丙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丙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铲车2台,但未办理登记。

乙公司为了能向丁公司融资2亿元,又将其所有的动产(包括前述2台铲车)向丁公司设定了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同时应丁公司要求,乙公司找来自然人钱某和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乙公司为获取更多融资,又与戊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按要求用其一项专利技术依法提供了质押担保;另由保证人吴某和抵押人郑某(抵押房产价值1500万元的房子,办理抵押登记)分别向戊公司提供担保,但吴某和郑某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乙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积极落实《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社会责任的规定,承诺每年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并在媒体上进行报道。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乙公司将前述2台铲车卖给了自然人孙某,并获得1950万元的货款。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铲车存在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孙某一直与乙公司交涉。

楼盘建成之后,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自然人王某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的面积、设计结构等均与宣传不符。

张某和李某发现乙公司大规模融资,又擅自对外销售房产,产生警觉和担忧。遂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违约,要求按约定分配40%的房产(后因故撤诉)。

最后,因乙公司经营不佳,张某和李某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重整,并主张对40%房产的取回权。

问题: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买受人孙某?为什么?

3.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权?丁公司若起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4.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戊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如郑某为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拍卖,主动代替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向吴某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乙公司将丙公司的2台铲车出卖后,由于铲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买受人孙某应该向谁主张责任?为什么?

6.乙公司出售房屋是否构成对张某和李某的违约?为什么?张某、李某若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张某、李某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40%的房产,由哪个(些)法院管辖?为什么?

7.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为什么?乙公司能否任意撤销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为什么?

8.房屋购买人王某对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可以主张何种权利?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责任?为什么?

9.如王某在诉讼中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应如何进行?如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如乙公司就鉴定意见质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10.乙公司开始重整程序后,张某和李某是否享有对40%房产的取回权?为什么?

二、答案精讲

1.甲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可以。因为张某、李某直接将公司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分,构成“基于财产混同的人格混同”,即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与《公司法》第23条,甲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难度:

考点: 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问考点是对2019年回忆题的重复,将公司主体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融合起来设问,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迷惑性。允许考生从民法原理和公司制度两个视角入手解题。解题时要先把握命题意图,然后运用基本原理,快速寻找法条,正确解题。

答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张某和李某将甲公司的W地块土地使用权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乙公司,并且房产收益(即40%投资回报)直接归属于自己(而非甲公司),构成“公司法人的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和《公司法》均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题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的核心在于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条给出了具体的解释,该条规定,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本案中,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用以投资是张某、李某的个人主张,并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形成公司意思;同时,张某、李某又是以个人名义处分公司土地使用权,且收益归张某、李某个人所有,因此,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发生了混同。

综上,张某、李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非法实施了“基于财产混同的人格混同”,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能否对抗买受人孙某?为什么?

答案: 可以。因为依据现行法,乙公司作为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其转让2台铲车给孙某的行为不是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孙某并非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不适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根据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铲车的抵押权仍可对抗买受人孙某。

难度:

考点: 动产抵押

命题与解题思路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其中第406条作为一般性规则,原则上允许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但是,在动产抵押领域,还可能涉及《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04条这两个特别规则。本题设置的考点是《民法典》第404条关于动产抵押财产转让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判断与适用,考生解题时需要结合《民法典》第404条的立法原理和构成要件去判断孙某是否构成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答案解析:

丁公司将2台铲车卖给孙某的行为,属于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不仅需要考虑如何适用《民法典》第406条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也需要考虑是否适用《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04条这两个涉及动产抵押的特别规则。《民法典》第403条针对的是动产抵押权设立但是未登记的情形,本题中2台铲车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已经登记,显然不适用该条。需要重点考虑的是本题是否适用《民法典》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条即所谓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的动产抵押,也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赋予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以优先地位,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动产所有权,确保交易秩序和交易效率。 要成为该条中的买受人,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动产的转让属于出让人的“正常经营活动”;(2)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3)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

本题并不满足第一个要件,因此孙某并非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为了平衡动产抵押权人和动产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对买受人的保护不能漫无边际,出让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是其“正常经营活动”,是其通常销售的动产。本题中,乙公司是主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房地产买卖,买卖铲车并非乙公司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因此,该要件并不满足,因此本题不能适用《民法典》第404条。

既然本题既不适用《民法典》第403条,也不适用《民法典》第404条,那么本题适用《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第406条。依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乙公司转让2台已经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的铲车,铲车上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仍然存续,因此,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孙某。

综上,本题中乙公司出卖2台铲车的行为不属于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孙某并非《民法典》第404条意义上的买受人,该条并不适用。依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丁公司对2台铲车的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买受人孙某。

3.乙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权?丁公司若起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答案:

(1)丁公司应首先实现对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如果动产浮动抵押权无法满足乙公司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乙公司可向钱某和周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2)当事人确定的情形包括:①丁公司为原告,乙公司、钱某、周某为被告;②丁公司为原告,乙公司、钱某为被告;③丁公司为原告,乙公司、周某为被告;④丁公司为原告,钱某、周某为被告;⑤丁公司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⑥丁公司为原告,钱某为被告;⑦丁公司为原告,周某为被告。

难度:

考点: 共同担保;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

命题与解题思路

第一问:共同担保是法考主观题的常客,涉及多个层次的问题,难度较大。第一问的设问方式具有开放性,在共同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如何行使担保权,可以按以下思路展开:(1)审查当事人对担保权行使的顺位与份额有没有特别的约定,如果有,就按照约定实现担保权,不过在这一环节需要秉持合同的相对性,未缔约的担保人不受约束;(2)若无约定则适用法律提供的规则,审查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 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不论第三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是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 ;(3)在第三人的担保之间,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但若涉及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这一思路之下,第一问即可得解。注意本题并不要求回答理由。

第二问: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是民诉法主观题的常考内容,当事人的确定是民法与民诉存在天然衔接点的考点,无论是民诉法单独命题还是融合命题均为考查重点。 当事人地位确定绝对不可忘掉对原告的列举,否则会因遗漏而失分 。题干中“乙公司找来自然人钱某和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解题关键信息,特别是“ 连带保证 ”这四个字直接决定了答题方向,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一个债务人和两个连带保证人,根据“排列组合”规则自然可以出现七种不同情形 。客观而言,本题虽然繁杂,但并不疑难,法律问题只涉及对连带责任内涵的理解,只要排列组合学得好,应该不会丢分。

答案解析:

第一问:本题中,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存在三个担保:(1)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权;(2)钱某提供的连带保证;(3)周某提供的连带保证。由此形成共同担保,且钱某与周某之间还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对于丁公司应如何行使其担保权,《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该条可以按照上文提供的思路分析:第一步看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本题中没有。第二步看是否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本题中有债务人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因此应先实现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第三步,若乙公司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实现后不足以清偿债权,对不足部分乙公司可向钱某和周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问:《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又根据《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据此,债权人丁公司可以请求债务人乙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分别或者一并请求钱某和周某两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向债务人乙公司以及一并或分别向连带保证人钱某和周某主张权利。根据上述分析,原告均为丁公司,被告则可根据不同组合分为七种不同情形:(1)乙公司、钱某和周某;(2)乙公司和钱某;(3)乙公司和周某;(4)钱某和周某;(5)乙公司;(6)钱某;(7)周某。

4.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戊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如郑某为保住自己的房屋不被拍卖,主动代替乙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相当于其抵押房产价值的1500万元后,其向吴某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

(1)戊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债务,乙公司应先通过实现专利权质权来清偿,未清偿部分可以要求吴某或郑某承担担保责任。理由: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迟延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债务,戊公司应先实现债务人乙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质权,未清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吴某与抵押人郑某承担担保责任。

(2)郑某不得向吴某追偿。因为依据现行法,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互相追偿,只有法定例外情形可以追偿,而本题中郑某与吴某并不属于法定可以互相追偿的情形。

难度:

考点: 违约责任;共同担保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共有两问。在第一问中,以“戊公司可向谁主张权利”这样开放的方式提问,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全面作答,避免“漏点”。此外,此问中设置了一个可能会困扰考生的迷惑事项——信托关系。事实上,本问与信托并无关系,需要避免受其影响。对第一问的作答,首先要分析戊公司与乙公司二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融资关系,且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考虑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虑债权人戊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对此可按照第三题的思路进行分析。

第二问的考查意图较为明显,由于吴某和郑某是共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因此,本问想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混合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问题。考生解题时需要熟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该条原则上否认了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只有三种法定的例外情形。

答案解析:

第一问:此问采取了开放式的提问方式,与上一题存在一定的区别,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作答。首先应分析当事人戊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题目中交代,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签订了信托合同,部分考生可能会被这一法律事实迷惑,事实上,信托关系与本问关系不大,可以直接将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作借贷关系,乙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还款义务。题目中交代乙公司到期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一信息意味着乙公司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这一违约行为,因此,戊公司可以依据信托合同本身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要求乙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迟延违约责任。这是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该债务,存在乙公司提供的物保(专利权质押)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吴某提供的保证和郑某提供的抵押)并存的共同担保情形,需要考虑债权人戊公司如何行使担保权。对此,结合《民法典》第392条以及第三题的思路分析如下:第一步看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本题中没有;第二步看是否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本题中有债务人乙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质权,因此应先实现乙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质权;第三步,若乙公司的专利权质权实现后不足以清偿债权,对不足部分,戊公司可要求吴某或郑某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问:涉及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学理上对该问题争议很大,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 现行法原则上否认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除非存在三种例外情形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3)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本题中,郑某与吴某互相不知对方的存在,并不属于这三种法定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郑某不得向吴某追偿。

5.乙公司将丙公司的2台铲车出卖后,由于铲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买受人孙某应该向谁主张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从违约的角度,孙某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乙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有效的铲车买卖合同,乙公司交付的铲车存在质量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并造成工人受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从侵权的角度,买受人孙某可以向铲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产品责任。因为铲车存在缺陷,并因缺陷导致工人受伤,依据现行法,铲车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

上述救济可由孙某择一行使。

难度:

考点: 违约责任;产品责任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的提问方式带有开放性,结合铲车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考生在解题时需要全面地考查合同与侵权两条路径。只要考虑完整周全,本题难度不大。

答案解析:

买卖的产品有质量缺陷是典型的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领域。因此需要分别就违约与侵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合同的角度看,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铲车买卖合同。《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铲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导致工人受伤,乙公司作为出卖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侵权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铲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致工人受伤,买受人孙某有权请求铲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也可以请求铲车的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上述救济方式由孙某自由选择行使。

6.乙公司出售房屋是否构成对张某和李某的违约?为什么?张某、李某若主张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这一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张某、李某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40%的房产,由哪个(些)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案:

(1)不构成违约。因为乙公司仅出售了15%的房屋,剩余房屋足够履行向张某、李某交付40%房产的合同义务。此外,出售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偿还融资的需要。

(2)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出售房屋并未影响张某、李某40%的房产或股权利益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成立。

(3)本案应由乙公司所在地的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因为本案为合作开发房产合同,不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应适用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双方约定的被告乙公司所在地的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难度:

考点: 违约责任;债权人撤销权;协议管辖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也是一道容易得分的题。第一问需要考生分析乙公司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对张某和李某债务的履行。第二问债权人撤销权展开,难度也不大,考生只需要抓住其中“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一要件进行分析即可轻松得出正确答案。第三问考查的管辖制度向来是民诉法主观题的命题重点,本题的命题陷阱在于案件涉及房产,同时又有管辖协议,借此诱导考生在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之间犹豫不决。解答管辖类试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案件性质,再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判断。根据案情表述, 本案属于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不属于四类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合同纠纷 。既然不属于专属管辖,那自然应当按照双方的管辖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判断案件性质,考生若将其误判为不动产确权纠纷、不动产分割纠纷,必然会答错。题外话:本题不无疑问,本案的标的额大概率会超过基层法院的受案限额,本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 民事诉讼考查管辖,一般不涉及级别管辖(要依案件标的额判断),从地域管辖角度思考作答即可

答案解析:

(1)乙公司与张某、李某的合同是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作为项目运营的商事载体,可自主决定融资和销售,但要确保张某、李某获得40%房产。乙公司正常销售开发出来的房产,且仅销售了15%的房屋,并不会影响乙公司履行与张某、李某的合同,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2)买卖合同的撤销权存在两个可能性,一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二是基于债权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本题买卖合同即使存在欺诈、胁迫、虚假、重大误解等情形,合作方张某、李某也不能据此撤销乙公司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因此不能基于意思表示的瑕疵而撤销。另外,乙公司陆续对外销售了大概15%的房屋,并不影响张某、李某二人40%的房产或股权利益的实现,反而因销售状况良好,会增强张某、李某利益的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第539条,如果张某、李某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请求撤销乙公司的房屋买卖,也不能成立。

(3)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交付40%的房产,其依据来自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只有上述四类合同纠纷可适用专属管辖,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专属管辖制度。对于合同纠纷,若不适用专属管辖,则应考虑是否能适用协议管辖。本案素材明确交代“如因合同履行发生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双方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约定,该约定有效,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乙公司所在地的东下市西河区法院管辖。

7.乙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主张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为什么?乙公司能否任意撤销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为什么?

答案:

(1)无权主张撤销。因为楼盘建成后,乙仅出售了15%的房产,剩余85%的房产均作为乙对外负债的责任财产,并且题目中提及的乙的债权人,其债权都有相应的担保,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并不会影响乙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满足。

(2)不能任意撤销。因为乙公司的捐款行为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而依据现行法,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不得任意撤销的,因此赠与人乙公司不能任意撤销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行为。

难度:

考点: 债权人撤销权;赠与合同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较为巧妙地将债权人撤销权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融合在一起考查。本题共有两问,且均以撤销作为关键词,考生在审题时需要结合两问中撤销人的身份识别其具体涉及的考点。据此不难识别出第一小问涉及的是债权人撤销权,而第二小问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分析第一小问时,考生应重点关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如果不满足的话需要具体地说明其中部分要件不满足,本题中涉及的是影响债权实现这一要件不满足。对于第二小问,考生应重点分析本题中是否存在不得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形。

答案解析:

第一问:此问考查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保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区分了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无偿与有偿,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分别规定于第538条与第539条。本题中,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属于典型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债权人是否能撤销该赠与行为,需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538条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该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本题中,乙公司仅出卖了15%的房产,剩余85%的房产作为其对外负债的一般责任财产,并且题目中出现的乙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大多有相应的担保手段,相比之下,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此,乙公司的债权人不能撤销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行为。

第二问:此问考查的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款明确承认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有例外的。在例外情形下,赠与人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对此,《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依据该款,有两类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一类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另一类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向“青少年成长基金会”捐款1000万元属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属于不能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乙公司不能任意撤销对“青少年成长基金会”的捐款。

8.房屋购买人王某对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与宣传内容不符事宜,可以主张何种权利?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王某可以主张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不能。理由:商品房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商品,且现行法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通过单独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其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3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难度:

考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共有两问,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展开,总体上难度适中。第一问考查的知识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订立规则,需要考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作答。在思路上首先判断乙公司面积、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判断乙公司是否违约;第二问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3倍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考生需要从商品房的特殊性切入,特别是说明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商品的区别。

答案解析:

第一问: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进行夸大宣传与承诺,是房地产交易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了特别的合同订立规则。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条,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据此,乙公司所交付的商品房在房屋面积、结构设计等方面与宣传内容不符,属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王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问:此问考查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3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所谓的3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来看, 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不同 ,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为其单独颁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进行单独调整,其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王某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责任。

9.如王某在诉讼中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应如何进行?如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如乙公司就鉴定意见质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①王某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②法院准许王某申请,应当由王某与乙公司协商确定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③确定鉴定人之后,法院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事项等内容;④鉴定人在鉴定开始之前应签署鉴定承诺书;⑤法院应组织乙公司与王某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⑥鉴定人应在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2)①乙公司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②乙公司对鉴定人的答复仍有异议,法院通知乙公司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③乙公司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视为放弃异议。

(3)①法院应对乙公司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查;②法院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只能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审判人员、乙公司与王某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③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乙公司的意见。

难度:

考点: 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

命题与解题思路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对鉴定意见制度作出较大调整,本题前两问即围绕《民事证据规定》有关鉴定意见的条文规定展开。本题连环三问的设计看似吓人,但在提供电子法条的背景下实则属于送分题。本题设问和题干素材基本无关,跳过案情直接翻阅司法解释作答即可得分。从命题技术分析,鉴定意见更大概率会在客观题中考查,本题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主观题中出现确实出乎意料,对考生而言,这种意外越多越好。唯一的答题障碍在于半开放式设问形式,问题指向并不十分明确,需要考生自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答案,不要遗漏采分点。具言之, 鉴定如何进行可遵循“何时提、向谁提、如何提、程序要求”的思路形成答案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注意《民事证据规定》新增先行作出解释说明的规定 专家辅助人出庭可围绕“如何出庭、来做什么、法律性质”等要点总结答案 。注意答题时 不能简单罗列法条内容,应结合案例素材(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归纳总结

答案解析:

第一问:

针对何时提出鉴定申请:《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关于向谁提出鉴定申请:《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关于如何提出鉴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关于鉴定程序要求:《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据此,可以从签署承诺书、对鉴材质证、按期完成质证等角度作答。

第二问:《民事证据规定》第37条第3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据此,乙公司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应首先让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乙公司仍有异议,再让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通知鉴定人出庭;拒绝交费,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问:

关于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民事证据规定》第8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2条和《民诉解释》第122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据此,乙公司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做什么:《民事证据规定》第8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据此,专家辅助人只能对鉴定意见予以质证或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可以接受审判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法律性质:《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据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视为乙公司的意见。

10.乙公司开始重整程序后,张某和李某是否享有对40%房产的取回权?为什么?

答案: 张某、李某不享有取回权。因为:(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2)该40%的房产为乙公司原始取得,通过案件事实并未显示乙公司向张某、李某交付房产并变更权属,因此该房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难度:

考点: 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从题干的第一层题设来看,考查的是重整期间的取回权,但是本题精妙之处在于,对此,考生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出第二层题设,即行使取回权时对债务人非法、合法占有的属于权利人的财产要求归还的权利,因此,考生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张某、李某对40%的房产是否具有取回权。这就进一步进入了第三层题设,40%的房产是张某、李某对乙公司进行投资的“回报”,这涉及乙公司的公司利润分配或投资协议执行的问题。一道小题,设计了三个层层深入的设问,也就是挖了三个“坑坑相套”的大坑。这反映了法考主观题对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能力的重视。望考生在备考期间,也以此为借鉴,多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和灵活运用能力。

答案解析:

首先,在重整期间的取回权存在限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即, 重整期间,取回权人无法再突破原约定,行使破产法上的一般取回权了

其次,考生的分析并不能止步于第一步,因为还需要判断张某、李某对40%的房产是否能够行使取回权。对此,《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取回权的主体是被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人,取回权的对象是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最后,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分析,40%的房产是债务人财产还是被债务人占有的张某、李某的财产。题干中关于40%的房产,出现在张某、李某与债务人乙公司的投资约定中,按照这一约定:张某、李某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乙公司保证张某、李某的收益是建成后的40%的房产。根据民法,我们知道乙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建设而原始取得其建筑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房产在建设完成后,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样问题也因此转化为:张某、李某以何名义何时从乙公司获得作为回报的40%的房产?

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分析思路,但是结果相似:

(1)40%的房产是公司对张某、李某的利益分配,属于实物分配。资产从乙公司流给股东的一种形式就是利润分配。从张某、李某拿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并且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形式来看,张某、李某属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的利润分配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题干中,并没有事实显示,公司作出了载明将40%的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的决议,且在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前提下,也不符合利润分配的要求。因此,40%的房产的所有权人依然是乙公司。

(2)40%的房产是张某、李某与乙公司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张某、李某向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这种分析思路的核心在于分析投资协议的实质。从该投资的约定来看,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关于出资与出资回报。即张某、李某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而乙公司承诺其将获得40%的房产作为回报。这种固定收益的投资协议,在实践中,往往被认为“名股债权”,并非股权投资。第二,为担保该投资回报债权,乙公司的股东明达公司让与40%的股权,作为让与担保,在张某、李某获得回报后则无偿回转明达公司。(当然,构成让与担保的前提是乙公司未因该次出资增资,如果乙公司增资,则构成张某、李某与明达公司股权无偿回购的约定,其依然是为了担保张某、李某能够获得出资回报债权。)这种分析模式,虽然看似复杂,实际上,需要考生分析的内容却比较简单:获得该40%的房产的回报仅是张某、李某拥有的债权,在乙公司未履行该投资协议将房产交付张某、李某并变更权属前,乙公司依然是40%房产的所有人。

综合以上,不管是利润分配,还是投资回报债权,在乙公司交付房产并变更权属前,该房产不属于张某、李某所有,因此张某、李某无权要求取回。 bCLhu3NYx5SFh55DejYo8phQvFo4Bw2oovXz3/ls1tavSkbLyM0oiaSGs0WGO3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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