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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真题

一、试题(本题22分)

材料一: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 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答案精讲

答案:

一、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和智慧的高度凝结,体现了在裁判中实现“情、理、法”一体化衡平的有益探索。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国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人情则是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在中华法文化中,情是基础,理为本,法为末。这一理念能够使法官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疑难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二、法律追求以明确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法律价值。如材料一所示,通过执法和司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然而,在当前中国的法律实践中,由于执法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受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执法和司法案例中,执法者和法官过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僵化地适用法律,致使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来看,这反映出执法和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制约因素。

三、执法和司法未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有以下原因:

1.偏离“天理”,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没有阐明个案依据的法律规则所蕴含的法理和制度价值,导致裁判结果不被人民群众认同。

2.违背“国法”,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法治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的问题;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等问题,结果导致执法不公、司法不公。

3.忽视“人情”,有的法律在制定中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而司法、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中,又僵硬地依据规则裁判。

四、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和司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法律实践之中。如材料二所示,充分发挥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宝贵经验的当代优势。在立法上,应当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以论证说理彰显法律理性。贯彻法治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执法、推进严格司法。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

难度:

考点: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推进科学立法;推进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命题与解题思路

无论是检察办案还是司法裁判,都应当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体现良知。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洽无碍之时,恰恰是办案、裁判最容易为人所接受之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方向,也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河南内乡古县衙是目前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它的二堂屏门上的横匾就是“天理、国法、人情”。山西临汾霍州古衙署有一副对联——“法合理与情,倘能三字兼收,庶无冤狱;清须勤且慎,莫谓一钱不要,便是好官”,更是道尽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作用与功效。古今同理,现在强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目的也是实现司法为民,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即合乎自然、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则。国法,即国家的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规范。人情,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也不是“弗学而能”的七情六欲,而是从民情或民意角度所讲的人之常情。良知,是人们内心朴素的悲悯、关怀、公平、正义之心,是不以个人利害为尺度的价值观念。就本源而论,国法与天理、人情、良知是一体的、一致的,是天理、人情、良知的具体化、实证化和条文化。人们有时候形容一些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天理难容”,评价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合情合理”,便是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统一的体现,也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表现。

命题人以天理、国法、人情为主题考查考生对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法律实施体系的理解,理论层次较高,立意深远,对考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考生既要借助于中国法律史的知识点对传统法律文化和理念有深刻体悟,也要能够充分理解天理、国法、人情在当代执法和司法体制之中的作用方式。

考生应当按照“ 三步四阶法 ”的解题答题方法,把握材料主题,破解题目的逻辑关系,充分全面作答。在解题阶段,遵循“ 认真阅读材料,准确解读内容;完整理解问题,把握逻辑关系;列出结构层次,展开逻辑分析 ”的方式,正确解题,提炼材料要点,挖掘考点。在答题阶段,遵循“ 一阶开题,开宗明义;二阶升级,主题进阶;三阶立意,画龙点睛;四阶收官,补强升华 ”。

具体来说,在解题阶段,考生应当严格遵循“ 三步法 ”,分三步解题。

第一步:认真阅读材料,准确解读内容 。材料一引自习近平总书记《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该段引文强调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一旦存在执法司法体制的深层次问题,法律被错误地执行或适用,则会破坏其公信力,导致人心不服。材料二出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讲话,强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和独特优势,因此法治建设要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出发,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步:完整理解问题,把握逻辑关系 。本题的限定是“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需要考生对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内涵和当代意义有准确的定位。问题则比较复杂,即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体制性问题,致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统一,引发社会公众的不认同。根据材料内容以及题目的限定,考生可以判断出命题人的考查意图在于让考生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分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在对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进行厘清之后,考生可以分别从三个方面对执法和司法中的困境作出剖析。因此,本题的逻辑关系体现为执法和司法的哪些做法违背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性,以及应当作出哪些改进。

第三步:列出结构层次,展开逻辑分析 。在理顺题目考查的要点之后,考生可以清晰地展现出答案的结构层次。问题围绕有的执法司法案件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则考生应当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对这些案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挖掘。需要回答的问题结构和层次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和法治意义是什么?基于天理、国法、人情,如何理解有的执法司法案件没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何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入法律实施之中?

在答题阶段,考生应当严格遵循“ 四阶法 ”,破解问题的内在逻辑,充分展现答案的不同逻辑层次,写出一份层次分明、结构清晰、要点丰富的答卷。具体如下。

第一阶:开题,开宗明义 。本阶直奔主题,需要围绕题目的限定条件而展开。题目的限定对考生具有一定难度,但考生完全可以基于天理、国法、人情的字面含义进行扩

充解释,特别是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古代司法理念,展示出天理、国法、人情这三个概念分别指向的重点。考生也应对天理、国法、人情的当代意义进行简要陈述,为后面的论述进行铺垫。

第二阶:升级,主题进阶 。本题的考查要点是部分执法司法案件未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题目的限定为揭示这些原因指明了方向。考生需要在这一阶中将天理、国法、人情转向执法司法体制的现状,展示出这一现状与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点,实现过渡,为第三阶的重点论述作预备。

第三阶:立意,画龙点睛 。本阶是答题的核心内容,考生需要重点论述为何部分执法司法案件未获得公众认同,没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生需要从天理、国法、人情三个角度,揭示出这一现状背后的原因。天理强调法律背后的价值,国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人情强调法律的道德色彩和民众认同,忽视哪一方面都会引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统一。

第四阶:收官,补强升华 。本题有两问,一问执法司法未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因,二问考生的看法。第二问可以作为补强升华内容,论述应当如何在执法和司法中体现天理、国法、人情,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生应结合材料二的主题,将天理、国法、人情作为改变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的优势资源,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意义,实现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协调统一,从而在论述上达到升华的效果。

答案解析:

第一部分对天理、国法、人情进行定位和阐述,提出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和智慧的高度凝结,并分别揭示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即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国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人情则是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

第二部分根据材料揭示出执法司法之中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深层原因,首先强调法律追求以明确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法律价值。其次,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司法体制存在不完善之处,受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因此与天理、国法、人情不相符。

第三部分具体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对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体制性问题进行深度挖掘,展示出执法和司法中有违天理、国法、人情之处。在天理方面,强调有些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没有阐明个案依据的法律规则所蕴含的法理和制度价值;在国法方面,提出部分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不强,有违法之处,没有以法律为准绳,片面追求社会效果的问题,因此带来不公;在人情方面,强调个别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国情,而司法、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中,又僵硬地依据规则裁判。

第四部分在揭示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之后,结合天理、国法、人情,针对在法治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考生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提出明确的完善意见。在立法上,应当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以论证说理彰显法律理性。贯彻法治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执法、推进严格司法。 l1V/0YsI/7NdyFDZYeWMX/3LqnxXisXj4llKZ7ou3s/QkedwodvmZ3m93sYhPz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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