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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贡

如果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成熟的物物交换经济确实存在过,那么货币由此演化而来的理论也就分崩离析了,货币的重要基本属性——商品货币是最基本的货币形式——也随之摇摇欲坠。另一套自然化叙事取而代之,这套论述建立在这样一个理念的基础上:货币交易最初并非起源于以物易物,而是源自其他的支付形式。这种支付形式和贸易无关,而是与宗教功能、政治功能相联系。举例来说,早在货币被用作交易工具以及市场出现之前,古代统治者就在接受纳贡了。研究奥斯曼帝国、欧洲、中国、非洲历史的学者(Grierson,1978;Pamuk,2000:1)会赞同这个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大型公共机构对于货币的发展至关重要,仅仅依靠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之间自发的互动是行不通的,即使是在商品经济社会(Hudson,2004:114)。如果说物物交换真的在货币史上有一席之地,那也是出现在货币史的结尾,而不是历史的开端,也就是说物物交换出现在“债务支配型经济的末期”(Hudson,2004:119)。这一观点常用来反驳门格尔的观点,支持着另一个货币理论:货币本身就是一种债务形式(见第三章)。

货币的起源是一种支付方式(也就是一种牺牲性支付形式,各类债务、罚款,以及给宗教首领和政治权威交纳的贡品),这个观点源于这样一个观念,货币的原始形式与暴力和宗教祭祀相关。巴比伦王国及其相邻城邦的法令泥板提供了例证,如《乌尔纳姆法典》(前2050年)、《伊施嫩纳法典》(前1930年)、《汉谟拉比法典》(巴比伦,约前1772年)。在《伊施嫩纳法典》中,打坏别人牙齿和耳朵,要缴纳30舍客勒(shekel)银子的罚款,打坏鼻子和眼睛罚款60舍客勒,割掉一个指头要赔40舍客勒(Yaron,1988;Pamuk,2000:1)。按照迈克尔·赫德森(Michael Hudson)的观点,赎罪赔偿金(原德语词 Wergild 的字面意思是:人钱)是这类罚款制度的最佳例证,该制度在5世纪、6世纪在定居于古罗马帝国边疆附近的(受《萨利安法典》管辖的)日耳曼人当中实行(Einzig,1966:343;Hudson,2004:101)。在11、12世纪的爱尔兰、威尔士、挪威、俄国的法律中也能找到相似的证据。法律中对罚款金额作出了详细规定:缺胳膊少腿,甚至是手指甲没了,这些情形都设置了特定价格,不同程度的头部击伤也有标价。价格比率已提前标好,事先确定:比如,弄坏一个俄国人的胡子要赔偿的价格是打断他一个手指头的四倍。齐美尔认为赎罪赔偿金制度“不止是用金钱来衡量人,同时也让人成为金钱价值的衡量” (Simmel,2004:356)。在菲利普·格里尔森(Philip Grierson)看来:“制定这些法律所依赖的条件与市场机制相比,更好地满足了货币系统建立的前提。”(Grierson,1978:13) [2]

赔偿金法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直接的打击报复行为:赔偿金本质上发挥着平息安抚作用。 赎罪赔偿金发挥的功能不止如此。英格汉姆认为具体来说有两种功能。赔偿金制度通过对个人伤害征收罚款,量化了社会角色的功能贡献,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将社会秩序本身所依赖的社会价值观规范化(Ingham,2004b:93)。一派货币理论家认为货币并非起源于商业,政治和宗教才是源头,对于他们来说赔偿金制度是一个重要案例。德语中的货币“Geld”从赔偿金一词中的“gild”演变而来,意思是税收,这两个词都与古冰岛语“gjald”(赔偿,惩罚,支付)和古英语“gield”(替代,补偿,献祭)有关(Hudson,2004:103—104)。词源分析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货币不仅源于债务,而且源于一种特定 类型 的债务。这种债务支付的对象是权威,有学者称之为“原始”债务,并认为货币的功能——作为 个体 社会 之间的债务——便是起源于此(Aglietta & Orléan,1998;Ingham,2004b:90;cf.Graeber,2011:第三章)。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尤其对门格尔货币商业起源论的反对者来说),这种支付从来不是发生在平等个体之间(Semenova,2011:384)。按照这一观点,货币的起源并非门格尔所认为的商业生活,而是起源于政治和宗教等级制度。

还有学者从更远的历史中追溯。在《神圣的货币》( Heiliges Geld ,1924)一书中,伯恩哈德·劳姆(Bernhard Laum)提出货币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祭祀活动,那时对祭神的动物的确切数量有详细规定:祭品的价值以公牛数量作为计量单位(Einzig,1966;Laum,2006:40;Peacock,2011;Semenova,2011:382)。寺庙兄弟会成员必须向宗教行会组织上交食物和其他商品(包括金属)作为公共祭品,早期货币形式与此类集体祭祀有关。福柯在1970—1971年的讲座中也表达过类似观点,他指出,对于古希腊人来说,货币“并非在商品及其表征的抽象空间中萌生的,而是源自献祭仪式及其拟像”(Foucault,2013:135) 。献祭是与神进行物物交换的一种方式(Einzig,1966:371),由赠礼和回礼的逻辑所形塑(Finley,1982)。理查德·西福德(Richard Seaford)的著作《货币与早期希腊心智》( Money and the Early Greek Mind ,2004)支持了劳姆的分析。西福德赞同早期希腊铸币与多种祭品极为相关。比如说,烤肉用的铁扦“是可以当作货币的物品”(Seaford,2004:102),而希腊的小面额货币奥波勒斯( obol obolos )的名称就来自希腊语扦子( obelos ),古希腊银币“德拉克马”的原意是一把扦子(Seaford,2004:104)。

为何这些历史过往对货币理论来说很重要?通过将支付行为神圣化,它被赋予了宗教意义,这使其变成了一项 义务 。封建领主攻占城市,将宗教组织变为税收部门,宗教献祭向税收制度的转变可能正是发生于这个时代(Hudson,2004:104)。在公元前3000年至2000年的美索不达米亚,金属货币(主要是银子)的主要用途是向公共机构(即皇宫庙宇)偿还作为租金的债务,而不是用于贸易。 有趣的是,巴比伦统治者定期进行债务免除,来确保债务人不会处于无法偿还债务的境地(Hudson,2004:115)。所以,尽管债务带来麻烦,就像今天一样,古代的经济平衡却从未遭受不可挽回的重创。统治者享受着不断建设与重建社会的权力。之所以实行债务赦免(类似于摩西律法 以及后期基督教中周期性债务免除的理念),是因为负债过度对社会造成了威胁:一场收成不佳,就可能导致一大批农民必须劳动偿债。

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洞见,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最早的货币形式和纳贡有关,比起门格尔物物交换的理论更好地得到证据支持。不过这一理论也有规范性的一面,受到更多质疑。按照劳姆的观点,货币起源于宇宙债务(cosmic debt),这一点常被用来自然化这样一个理念,即 国家 永恒不变地是货币的守护者。货币是原始时期的债务,这一“神话”似乎成为了货币国定论(chartalism)的宪章。这里的论证逻辑很简单。货币起源于对上帝欠下的债务,这一债务发展演变,成为对统治者和国家欠下的债务,而统治者和国家本质上就是社会的代名词。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齐美尔的观点,比如货币是“向社会要求价值的权利”。但我们是否可以说我们欠下了对 社会 的债务呢?就如我们曾经认为自己欠下了对 上帝 的债(见第四章)?以及为什么“社会”和“国家”可以如此并置呢?如此说来,这似乎成了另一个起源迷思,一个传说(货币起源于原始时期的贸易)被另一个神话故事(货币是原始时期的债务)取而代之。第一个理论吸引着自由主义者和金本位信徒,而第二个理论对另一派群体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他们主张货币必须由国家来管控,因为这和我们最古老的宗教义务一样“自然”。倘若后一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货币必定由国家创造,而社群自身并无发行货币的特权。 y3D7miX9Fck7VxRgKfVuhWKKzq1KS/nythafYAL3D1y3u3xJWY6u46wKJDj0az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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