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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只是信用

20世纪初,乔治·弗雷德里克·克纳普(George Frederich Knapp)和阿尔弗雷德·米歇尔—因内斯(Alfred Mitchell-Innes) 在他们的著作中首次尝试构建一个成熟的债务货币理论。克纳普是斯特拉斯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米歇尔—因内斯是英国外交官,他们两人在十年间对货币研究做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在货币金属论正值流行的时期,分别都提出了货币是债务的观点。克纳普在货币文献中常作为货币国定论(chartalism)的代表人物出现。 [3] 相比之下,米歇尔—因内斯的研究,尽管受到凯恩斯的赞扬,但略显被忽视,直到20世纪末,在拉里·兰德尔·雷(Larry Randall Wray)等“新”货币国定论者的推动下,才重新引发关注。虽然他们两人的观点联系紧密,但也存在区别,这也是我想强调的,因为这些差异对我们讨论货币作为“一种向社会要求价值的权利”之地位十分重要。

克纳普将货币定义为 国家愿意接受的支付税收的代币系统 。国家作为债权人,确切地说作为收税人的独特角色,获得了定义货币的权力。按照克纳普的观点,国家履行了两个重要的角色:定义货币的价值单位,以及选择支付手段(Knapp,1924:24)。虽然国家不能简单地通过法律宣布什么是货币(Knapp,1924:111), [4] 但大多数人承担的金额最大以及最频繁产生的债务就是税(Lerner,1947:313)。因此,如果国家发行代币,并宣布接受其作为税的支付手段,那么这些代币注定被广泛接受,也成为其他债务的支付手段(Knapp,1924:52)。即使有其他种类的货币流通,但总有一种货币(他称之为 主币 valuta ],其他的货币都居于附属地位)是支付税收的货币(Knapp,1924:158)。

《国家货币理论》出版时,克纳普的理论在德国激起了一场熊彼特后来所称的“茶壶里的风暴”。韦伯称赞克纳普的研究“绝对正确”(Weber,1978:169),但认为他低估了私人利益和政治利益在决定货币政策方面的重要性。韦伯认为,纯粹的符号货币使得故意制造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国家可因借贷成本的降低而受益,企业家也可以利用价格的上涨而获益(Weber,1978:186—187)。克纳普本人的观点是,国家出于维持本国货币在海外的强势地位的考虑而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但这一观点并不妨碍他的理论被用来论证一战后宽松的货币政策的正当性,这也许是韦伯提出批评的缘由(Schumpeter,1986:1057)。随后,熊彼特对克纳普的文章提出更为严厉的批评,认为他不过表达了一个老生常谈的事实,即当国家宣布接受某种符号用来纳税,该符号的价值便上升。他认为,这并没有说明货币的 本质 :我们也完全可以说 婚姻 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物(Schumpeter,1986:1056)。今天的货币国定论者坚持认为熊彼特曲解了克纳普的理论。特别是兰德尔·雷认为熊彼特简化了货币国定论,只把它理解为之所以政府货币被接受,是由于法定货币法的颁布(Wray,2004a)。公平地来说,克纳普曾明确地把这种法律斥为“虔诚的希望”(Knapp,1924:242)。

然而,有一位经济学家和克纳普观点大体一致,他就是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在《货币论》( A Treatise on Money ,初版于1930年,此处引文来自1976年版)中,凯恩斯提出,当国家获得了 指定 货币的权利,并且获得了决定什么 物品 对应着货币的权利时,克纳普的理论便“完全实现了”:“也就是说,国家拥有了改编辞典的权利。”(Keynes,1976:4)在凯恩斯以及克纳普看来,“国家担保在其收款部门接受的任何东西都是货币,无论它是否在公民当中被宣布为法定货币”(Keynes,1976:6—7)。因此,国家指定记账货币的客观标准,货币国定论由此发端(Keynes,1976:11)。

在克纳普的理论提出后不到十年,米歇尔—因内斯在《银行法学刊》( Banking Law Journal )上发表了两篇文章(Mitchell-Innes,1913,1914),这两篇文章后来被看作是货币信用论的重要论述。 他称货币是“信用,除了信用什么都不是”,也就是说,货币是一个精密复杂的可转让债务的流通系统。“A之货币是B对他的债务,而当B清偿了债务时,A的货币便消失了。这就是货币理论的全部内容。”(Mitchell-Innes,1913)换句话说,货币不是上交黄金等物品的承诺,而是 取消债务的机会 。货币授予了其持有者从债务中解放的权利,这项权利得到每个社会的认可,这是货币最重要的特征。货币系统是一种安排,在其中债务和信用不断相互接触,目的是彼此相互抵消,这一论述与克纳普对税收债务在定义 主币 方面的作用不谋而合。克纳普和米歇尔—因内斯都反对货币金属论,米歇尔—因内斯还称金属论是“发明出来的传统”,他认为信用的历史比现金更为悠久。数个世纪以来,贸易中的主要工具不是硬币,而是账目棍(tally):一种可转让的工具,像汇票一样,由专门进行账目清算的公共集市组织起来,类似结算中心。 即使在用硬币当货币的地方,也从来没有硬币尺寸或重量的统一规定:决定其货币价值的是发行者的标记,而不是它本身的物质属性。

克纳普和米歇尔—因内斯的观点常被看作是前后接续的关系,不过两人在两个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首先,米歇尔—因内斯完全不赞成 国家 有着命名货币的特殊权利这一观点;他尤其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面向国家的债务(表现为税的形式)有宣布货币应该是什么的特权。在这一点上,他的立场和今天的货币改革者更为相似,他们将国家 排除 在货币生产与货币管控之外。如我在第八章中将要讨论的,这种分类比较粗略,既包括赞同哈耶克货币非国家化主张的自由论者(Hayek,1976),也涵盖诸如比特币这样的电子点对点货币的设计者,还有地区性货币计划(货币由社区发行)的倡导者。米歇尔—因内斯和克纳普的第二个重要分歧点在于银行系统。克纳普对银行鲜有论述,而米歇尔—因内斯则称银行是“效率奇高的体制”。在米歇尔—因内斯看来,货币中蕴含的债务关系并不是市民(或纳税人)与国家的二元结构,而是一组包含借方、贷方、银行的三元关系。银行是债务中心化和清偿债务的机制。在此情境下,政府货币和银行货币的重要性相差无几:“政府发行的货币是一种‘支付’的承诺,一种‘偿付’的承诺,一种‘偿还’的承诺, 和其他所有的货币都一样 。”(Mitchell-Innes,1914:54,强调为引者所加)的确,米歇尔—因内斯理论中 银行 的角色等同于克纳普理论中 国家 的角色,都发挥着协调、担保货币总体系的作用。

按照米歇尔—因内斯的观点,政府发行的钱币授予了一种偿付的权利,和其他形式的信用并无不同,这点与克纳普不同。政府通过发行货币与纳税人订立了债务契约,每位纳税人都承担着偿还自己那份债务的责任,不论以哪种形式偿还,钱币、证书、钞票、国库汇票。真正重要的是发行者的信用可靠度(creditworthiness),一家银行的信用有可能和政府同样可靠。一块钱就是一块钱,不管它出身为何。原则上, 任何人 都能发行货币。“一个人若承担了一笔债务,那么他就发行了自己的美元,这枚美元可能和其他人的美元一样,也可能不同。”(Mitchell-Innes,1914:55)这个理念引发了一个问题:这样一种个人化的货币,谁来对其价值做出担保呢?当然,我们每个人都能发行债务,只要写一张欠条就可以。但是,一笔债务要成为货币,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Ingham,2004b)。因此,货币中的债务关系的运作方式和一般债务很可能有所不同。支付的承诺要成为货币,是否需要依赖一个可识别的、集体性的主体——一个“社会”?如果是这样的话,国家——连同银行系统——是否仅仅是“社会”的制度性代理?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求助今天的货币国定论支持者。 IDkUZuQJ2xCSReD5MQUf9W4FIJ2NUhfYOcss2G5gS6ARdeGHbCiqo0lmkSrnO7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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