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登记又叫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开业、停业、复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变化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主要有四类。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类纳税人一般均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起30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二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三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四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达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3)税务登记证的核发。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根据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三证合一”,由“三证联办”和“一证三码”逐渐发展为“一证一码”。“三证联办”是指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一证三码”是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共同赋码,向市场主体发放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简称“一证三码”。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依法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做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做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①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②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都有重要的作用。
(1)通过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本地区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和其他各行业等纳税人的户数,了解税源户的分布情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防止漏户,有效组织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款的流失。
(2)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提高纳税人计缴款的准确性,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