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机构是为实现税收职能行使国家征税权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了解其历史沿革有助于理解税务机构在不同时期的作用,理解税收在革命战争年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进一步深刻理解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保障根据地革命政权,1930年初鄂豫皖、湘鄂西、川陕等根据地相继正式宣布成立税务局,初步建立了税收制度,但由于税收工作尚处在创建阶段,税务机构很不健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敌后抗日,先后建立了许多面积较大的抗日根据地,努力发展经济,为建立税务机构奠定了基础。1937年,陕甘宁边区税务机关在三边成立。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建立了税务局。1940年,山东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各级税务领导机构。1941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成立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市税务局、税务所四级机构,加强税收管理,增加了财政收入。抗战期间,税务机构的逐步建立,对保证根据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起了重要作用,为抗战的最后胜利作出了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税务总局,统一领导所属税务机构。1947年2月,东北税务总局成立。1948年10月,华北税务总局成立。在此期间,西北、华中、山东以及内蒙古税务总局也先后成立。区域性税务机构的建立,适应了当时全国解放战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税务机构创造了条件。
1949年11月28日,政务院复函财政部,同意建立全国税务总局。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成立。同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并由财政部发布实施《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全国设下列各级税务机关: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
1955年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对各级税务机构进行调整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为:县、市以上仍按行政区划设置,县以下的乡镇根据税源情况照顾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税务机关原则上分为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省辖市、县税务局三级。根据这些要求,各地税务机构作了相应调整。1958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农村取消征税,城市试行国营企业“税利合一”的试点,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税务机构被兼并,许多基层税务机构被撤销。1961年以后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加强税收工作,税务机构相继得到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从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又进行了一次大撤并。1967年,税务总局工作由财政部业务组下设的一个税收业务组办理,各地还将税务局同工商、银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并在一起,有的地区撤销了全部税务所。1975年才恢复了税务总局的建制。1978年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省和自治区都要设立税务局,专、市、县原则上都要单独设立税务局。1982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决定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升半格,高于处级单位。到1990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立税务局。在此期间,1982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同年12月,国务院再次明确规定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1993年,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国家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1994年,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另由海关总署及下属机构负责关税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进出口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这一税务机构设置系统一直沿用至今。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2008年7月17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机构改革,总局内新组建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督察内审司、货物和劳务税司5个司。因而,现行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办公厅、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监察局、教育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司局级部门。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具体事项为:
(1)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3)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6)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7)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税务局系统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税务局,县(县级市、旗)税务局以及税务所。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税务局下设直属分局负责大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其派出机构。税务所是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或者行政区划设置。名称统一称为“国家税务总××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市(自治州、盟)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县(县级市、旗)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县(县级市、旗)税务局××税务所”。
省级税务局是税务总局和省(市)党委与政府双重领导下的正厅(局)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任命。
现行国家税务总局派出机构包括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重庆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稽查局)。
(1)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2)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3)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4)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5)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6)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7)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8)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9)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
(10)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11)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12)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其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其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按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以保持央地现有财力“五五”格局不变、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为基本原则,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
(2)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多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此外,在西藏自治区,除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外,在该自治区征收的其他税收全部留给该自治区。
1.于淼。税收法定视野下地方税体系之完善:一个地方税立法权的视角[J].法学杂志,2021,42(3):131-140.
2. 税务机构改革筑牢国家治理基础[EB/OL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3633194/content.html.
3.推进国税地税“合二为一”,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有怎样的意义?[EB/OL].http://www.zgxwzk.chinanews.com.cn/2/2018-07-02/1201.shtml.
1.税收管理体制
2.税收立法权
3.税收执法权
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1.什么是税收管理体制?
2.简要概括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改革取向。
3.现行税收执法权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完善?
4.现行税制中,哪些税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它们又是如何划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