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11日《解放日报》第5版刊登文章《中古时期的江南,令人刮目相看》。文中写道:“ 此外,政府还要统计户口、 编写 户籍、 征收 赋役、规范市场、提升学校教学质量等,方方面面都要进行管理。 ”句中“编写”和“征收”两个词使用不妥。
先看“编写”。“编写”指的是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写成书或文章,也指进行虚构创作。“编写”在这个句子中的指向对象是“户籍”,但“户籍”不是书或文章,当然更不是虚构类的创作结果,因此“编写”不能和它搭配,这个词的使用不合适。
再看“征收”。“征收”指的是政府依法向个人或单位收取。“征收”的指向对象必须是钱款以及实物等,它们都有具象的特点。句中“征收”的指向对象是“赋役”,但“赋役”是个合成词,意为赋税和徭役,其中的“赋税”是具象的,可以和“征收”搭配,“徭役”却是抽象的,不能和“征收”搭配,这就决定了“征收”不能和“赋役”搭配,“征收”的使用不合适。
一般地说,可以把“编写”改为“登记”,行为主体“政府”面对“户籍”需要做的是把有关事项记载在特备的表册上,因此对“户籍”合适的支配语是“登记”。但是,在这个句子中,改正后的“登记户籍”(或者改正前的“编写户籍”)和“统计户口”并列,如果宽泛一点理解,前者可以包括在后者之中(“统计”离不开“登记”),一般不必并列使用。因此,更合适的修改是直接把原文中的“编写户籍”删去,留下“统计户口”即可。至于对“征收”的修改,要求改用的词必须同时可以支配“赋”(赋税)和“役”(徭役)两个方面,但现代汉语中没有这个现成的词。可以把“征收赋役”改为“征税用役”或“征税派役”之类的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