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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回样”,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被称为“对等样品”。

2.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标准的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3.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允许卖方在交货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

4.唛头是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的俗称,是指书写、压印或刷制在外包装上的图形、文字和数字。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收货人及(或)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②目的港(地)名称;③件号、批号。

5.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又称“白袋”,是指既不标明商品的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二)单项选择题

1. B。理由:凭样品买卖是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式样相同。”如果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卖方应避免采用凭样品买卖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2. A。理由:在国际贸易中,方法很多,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对于一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商品的色、香、味及服装的造型等,常用样品来表示。

3. C。理由: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

4. C。理由: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使卖方交货的品质在一定的范围内有灵活性,对于农副产品,可采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

5. B。理由:复样是指交易一方向另一方寄送样品时,留存一份或若干份相同的样品,以备卖方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查货物质量之用。

6. D。理由:因为空调机交易受品牌和型号的影响,所以在出口空调机时,出口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描述应规定为格力KFR-72LW 3匹智能变频空调机。

7. A。理由:广交会上我出口公司在摊位上展示的样品基本上都是我方已生产、可出售的商品,因此,出口摊位上的样品绝大多数是卖方样品。

8. D。理由:因产地不同,产品的质量、信誉也不同,对此类产品可采用凭产地名称表示产品品质的方法,“重庆涪陵榨菜”属于这种类型。

9. B。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10. A。理由:以毛作净是指按毛重来计算商品的重量。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价值较低的粮食、饲料等商品,往往采取以毛作净来计算其重量。

11. B。理由: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以便卖方交货数量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

12. B。理由: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商品的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若合同中未规定商品的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按照国际惯例,计价的重量应理解为按净重计算。

13. B 。理由:根据《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14. A。理由:根据《UCP600》第30条a款的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5. B。理由: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只要信用证未注明货物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并且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16. C。理由: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具有保护、美化、宣传、促销产品等作用,一般不具有方便运输的功能。

17. B。理由:指示性标志是指对于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货物,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的标志,“小心轻放”属于指示性标志。

18. B。理由: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大陆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香港为489,台湾为471。

19. B。理由:德国禁止以木板箱作为进口商品包装。

20. D。理由:除非买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明确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用由谁负担之外,包装费用一般包含在货价之内,不另行计收。

(三)多项选择题

1. BC。理由: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性能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 ABCD。理由: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

3. ABCD。理由:商品的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4. BC。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和以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两大类。

5. ABCD。理由: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可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和凭产地名称买卖六种。

6. BCD。理由: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家用陶瓷、服装、儿童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出口多采用样品来表示其品质,机电产品多采用说明书和图样来表示其品质。

7. ABD。理由:商品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有:规定一定的范围;规定一定的极限;规定一定上下差异的幅度。

8. ABCD。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9. ABCD。理由:piece (只、件)、dozen (打)、set (套)和ream (令)都是常用的个数单位。

10. ABC。理由:生丝、羊毛、棉花属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受到客观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

11. ABC。理由:在拟订出口销售合同的数量条款中,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12. ABCD。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计量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和法定重量五种。

13. ACD。理由:根据《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14. BD。理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根据《公约》的规定,按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这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15. CD。理由: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包括商品的数量和数量的计量单位两部分,如“数量:1000公吨”。

16. AB。理由:根据在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包装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17. ACD。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包装的标志主要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8. ABC。理由:唛头是运输标志的俗称,是指书写、压印或刷制在外包装上的图形、文字和数字。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收货人及(或)发货人名称的代用简字或代号;②目的港(地)名称;③件号、批号。

19. ABC。理由: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中国大陆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

20. ABCD。理由: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商品的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21. ABCD。理由:货物的包装特点和要求包括防压、防霉、防震和防静电等。

22. ABCD。理由: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合同的包装条款应明确规定具体的要求,交货时卖方不能随意更改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和每件包装所含商品的数量或重量。

(四)判断题

1.错误。理由:凭规格买卖能比较方便、准确地表示商品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

2.错误。理由:复样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时,留存一份或若干份相同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而按买方来样,卖方复制出一个样品寄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被称为对等样品。

3.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合同中规定了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则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就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相符,否则按卖方违约论处。因此,用一种方法就能明确表示商品的品质时,就在合同中用一种方法,以免用两种或多种方法给卖方交货带来不便。

4.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的规定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度,以方便卖方交货。本案对商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得过于死板,这不利于卖方的交货。

5.正确。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若卖方交货的品质指标在合同规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证明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的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除非合同就卖方交货的品质规定了品质增减价条款。

6.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棉花一般以包为单位,一标准包毛重为500磅,净重478磅。

7.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没有特别说明时,按照国际惯例,计价的重量应理解为净重。

8.错误。理由: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1长吨= 1. 016公吨,1短吨= 0. 907公吨。

9.错误。理由:《公约》第52 条第2 款的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因此,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但不能拒收合同规定的货物。

10.正确。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规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错误。理由:以毛作净就是按毛重作为净重计算。

12.错误。理由: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通常以公量计算此类商品的重量。

13.错误。理由:若合同没有规定,对溢短装部分的货物,依惯例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14.正确。理由:交货时数量机动幅度的设定可由卖方选择也可由买方选择,还可以由船方选择。不论由何方选择,每次装货都应该考虑船舶装载量。

15.正确。理由:在拟订出口销售合同的数量时,实务中数量机动幅度一般设定为5%。

16.错误。理由:数量机动幅度的设定可以由卖方、买方或船方选择,卖方不是唯一的决定者。

17.错误。理由:并非所有商品都要经过包装才能销售,如矿砂、钢筋等。

18.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运输包装标志按用途划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19.正确。理由:商品的包装是整体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在作价时一般都包括了商品包装的费用,因此,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

20.错误。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完全相符。若合同规定出口货物为散装货,则货物就不应采用麻袋包装。即使卖方不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也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卖方交货的包装条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提出索赔。

21.错误。理由:“爆炸品标志”“易燃气体标志”“有毒品标志”等属于警告性标志。

22.正确。理由:出口厂商采用定牌生产时,应要求买方提供其得到合法授权或者是商标持有人的直接授权的证明,以免发生侵权纠纷。

23.错误。理由:EAN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和管理。其中,标准版有13位标识数字,缩短版只有8位标识数字。

(五)计算题

答:该批商品的公量为50. 93公吨。

(六)操作题

1.卖方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 公吨。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①按合同价格作价;②按市场价格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暴涨,卖方应少交,即只交95公吨对卖方有利。

2.唛头制作如下:

ABC

01-368-98

Osaka Japan

Nos:1-50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我方在发现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再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3.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4.答:卖方能收回多交的15公吨小麦的货款。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只要信用证未注明货物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并且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合同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按规定允许有5%的增减,即多交货物在50公吨以内都是允许的。本案卖方只是多交了15公吨,因此卖方可以收回多交的货款。

5.答:澳洲客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且应按商品的净重交货。本案中,我方用双线新麻袋包装货物,每袋50 千克,但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说明我方短量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因此,澳洲客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6.答:这是一宗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日本A商冒充日本B商已经注册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B商有权向法庭上诉,依法追究A商的责任。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本案中,如果日本B商在我国内地起诉,内地的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 ne5LDlCCDLIB73jmwCAIAtgHxAl+BWj/vFMS45Y2/N1j0B0TC8WsS7e4pp/mx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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