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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转移、责任承担、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若干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解释。

3. 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贸易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5. FCA是Free Carrier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货交承运人”。使用该贸易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并及时通知买方。

(二)单项选择题

1. A。理由:根据国际贸易历史有关资料,最早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

2. B。理由:《202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在收集整理了几十个国家对贸易术语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在世界上应用最广。

3. C。理由:《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仅对CIF一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4. A。理由:在《2020年通则》解释的11 种贸易术语中,目前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是FOB。

5. C。理由:根据《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FOB后需加“Vessel”字样再加装运港名称,卖方交货的地点才在装运港的船上。否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装运地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装运港口并交到船上。

6. D。理由:FOB在《2020年通则》和《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解释不同,FOB Vessel New York仅解决了交货地点不同的问题,采用FOB New York(Incoterms 2020)最稳妥。

7. B。理由:FOBST是FOB贸易术语的变形,贸易术语的变形并不改变原术语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货物损失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8. B。理由:CFR的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以CFR成交,卖方必须负责办理租船订舱的运输手续。

9. B。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CFR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当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10. C。理由: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11. B。理由:CIF Ex Ship´s Hold为CIF贸易术语的变形,CIF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原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卖方交货的地点仍然在装运港的船上,因而其交货类型属于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12. 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以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成交时,货物运至新加坡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承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13. C。理由:在以CIF和CFR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前后为界。尽管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但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运输途中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14. A。理由:以CIF Ex Ship´s Hold成交,买方承担在货物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风险;而以DAP术语成交,买方承担卖方在目的地实际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后的风险。因此,前者买方承担的风险较大。

15. C。理由:CPT的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就海运而言,按这一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与CFR成交非常相似,但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前移至货交承运人。

16. 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EXW是由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也是11种贸易术语中,唯一需要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的贸易术语。

17. 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DDP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也是11种贸易术语中,唯一需要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的贸易术语。

18. C。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解释,11 种贸易术语中,FOB、CFR、CIF、FAS 4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19. 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以DDP贸易术语成交签订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

20. 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不保证将货物送达目的港。

21. 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贸易术语已被重命名为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这是为了反映作为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终点。因此,《2020年通则》D组贸易术语中没有DAT。

22. B。理由:按照《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3. B。理由:按照《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F贸易术语成交,若合同没有约定保险险别,卖方可选择最低险别投保。基本险中最低的险别就是平安险。

24. A。理由:按照《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P贸易术语成交,若合同没有约定保险险别,卖方可选择的最低险别是一切险。

25. 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解释,以DD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

(三)多项选择题

1. ABC。理由: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其作用包含: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买卖双方履约当中的争议。

2. ABD。理由: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转移、责任承担、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3. ABC。理由: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2020年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种。

4. ABCD。理由:《2020 年通则》共解释了11 种贸易术语,并根据组别分为E、F、C、D四组。

5. ABC。理由: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由国际商会制定的《2020 年通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由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6. ABCDE。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装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因而产生了FOB贸易术语的变形。该贸易术语的变形有FOB班轮条件、FOB包括平舱、FOB包括理舱、FOB吊钩下交货和FOB包括平舱和理舱五种。

7. BC。理由: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装货或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原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8. ABC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对于大宗商品交易,由于卸货费用较高,必须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从而规定了CFR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有CFR班轮条件、CFR卸至岸上、CFR舱底交货和CFR吊钩下交货四种。

9. CD。理由:CFR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并不改变原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卖方交货的地点仍然在装运港的船上,买方承担的风险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

10. B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CIF贸易术语卖方的基本义务比FOB增加了两项:负责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运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11. AB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CIF、FOB、CFR三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

12. BCD。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以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告完成交货义务。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货运站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算完成交货义务,必须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义务。

13. ABCD。理由:在使用集装箱海运的出口贸易中,卖方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指派的船上,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后;采用FCA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前移至货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因此,采用FCA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可以提前转移风险、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从而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14. ABCD。理由:FOB、CFR、CIF属于装运港船上交货类的贸易术语,这类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风险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前后为界,而且货物的装卸费用由谁负担也要通过贸易术语的变形加以明确,交货的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FCA、CPT、CIP属于货交承运人类的贸易术语,这类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该类术语的装卸费已包含在运费中,无须另行规定,交货的地点是在卖方与承运人办理货物交接的装运地。

15. ABC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C组贸易术语是责任、费用划分点相分离的贸易术语。

16. BC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F组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应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契约,卖方须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卖方只保证按时交货,不保证按时到货,因此,签订的销售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17. ABC。理由:在《2020年通则》规定的11 种贸易术语中,只有装运港船上交货类,即FOB、CFR、CIF规定了贸易术语的变形。

18. ABC。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D组贸易术语都属于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

19. ABCD。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该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承担货物海运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卖方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以该术语成交所签订的合同为“装运合同”;而以DAP贸易术语成交属于实际性交货,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卖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在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卖方交货完毕后,风险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以该术语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在目的地按时到货并交货,因此属于“到达合同”。

20. ABCD。理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召开会议,制定了《1928 年华沙规则》,该规则专门解释CIF贸易术语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

(四)判断题

1.错误。理由: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转移、责任承担、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2.错误。理由:国际贸易惯例虽已得到各国的公认,但它不是国际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错误。理由: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FOB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FOB Vessel才适用于海上运输。

4.错误。理由:按《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在FOB条件下,即使合同未规定“装船通知”条款,卖方将货物装船后也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5.正确。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FOB Liner Terms由卖方负责装货和卸货费用,包含理舱和平舱的费用;FOB Under Tackle卖方不负责装货费用;FOB Stowed、FOB Trimmed和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而且要负担理舱费或(和)平舱费。因此,在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则由买方负担理舱或平舱的费用。

6.正确。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CFR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这表明CFR贸易术语下的价格包含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因此,CFR后加目的港名称。

7.正确。理由: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8.错误。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不论以CIF贸易术语还是以FOB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前后为界,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都由我方承担。因而,该笔交易以这两种贸易术语成交,我方承担的风险是一样的。

9.错误。理由:CFR Ex Ship´s Hold Rotterdam是CFR贸易术语的变形,贸易术语的变形并不改变原术语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因此,以CFR Ex Ship´s Hold Rotterdam成交时,卖方交货的地点仍然在装运港的船上,且只保证按时装货,不保证按时到货。

10.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在程租船运输的方式下,以FOB、CFR和CIF贸易术语成交,容易在装货和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因而产生了贸易术语的变形。其中,FOB贸易术语的变形是对装货费用的进一步划分,CFR和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则是对卸货费用的进一步划分。

11.正确。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以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投保的险别给予明确规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险别,则卖方投保时,只有投保最低限度险别的义务。

12.错误。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其交货属于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另外,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只要出口方提供全套正确的货运单据,进口方是无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的。

13.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在FCA条件下,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了使买方能及时投保,货交承运人后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

14.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在FCA条件下,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后,货物的风险和交货后产生的费用已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

15.正确。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16.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以CI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17.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以FCA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卖方不保证货物实际到达指定的目的地。因此,以该贸易术语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18.正确。理由: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CI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投保的最低险别是一切险。

19.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以FCA、CPT、CIP贸易术语成交,卖方都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0.正确。理由: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CIP的交货地点在装运地货交承运人。因此,CIF和CIP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不同。

21.正确。理由:“装运合同”是指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地)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工具上或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概不承担责任。而C组贸易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的船上装运完毕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概不承担责任。

22.错误。理由:在FAS贸易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是在装运港装运船只的船边,即使买方指派的船只因装运港口吃水线浅不能靠岸,也不改变卖方交货的地点。因此,在装运港口吃水线浅使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使用驳船将货物运至装运船只船边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23.错误。理由:《2020年通则》规定的11种术语中,只有装运港船上交货的3种贸易术语,即FOB、CFR、CIF规定了贸易术语的变形。

24.错误。理由:《2020年通则》中D组贸易术语属于到达类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负责按时将货物送达指定的目的地。

25.正确。理由:国际商会根据卖方承担责任由小到大将《2020年通则》中的11 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

(五)案例分析题

1.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美商以FOB对我方报价,在没有明示依据《2020年通则》的前提下,美商当然依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处理。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美商提出增加的金额就是用于支付这些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2.答:货物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买方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方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货物损失责任由我方承担。

3.答:(1)卖方可以要求收回货款。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交货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前后为界。本案中,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将货物装上船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卖方可以要求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4.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按CFR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CFR Landed London是CFR贸易术语的变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进口报关费是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5.答:(1)我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每打棉织浴巾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2)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界限没有区别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办理投保,并支付相应的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办理投保,并支付相应的运费和保险费。

6.答: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根据《2020 年通则》的规定,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是否按时启运、按时到达目的港、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迟于4月15日将货物运抵新加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不迟于4月1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新加坡,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7.答: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前的风险。因此,依据本案,货物运至上海港码头(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卖方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卖方货交至货运站或堆场,由承运人处置即可。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而且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8.答:(1)以EXW贸易术语成交,美商拒绝提供出口许可证是合理的。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以EXW贸易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办理一切出口手续,卖方没有义务提供办理出口手续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2)如采用FCA贸易术语成交,美商必须负责办理一切出口手续,由于未取得出口许可证而出口受阻的责任由美商承担。 X1r3HsFRCLAG6nwxVcB6mA+xf5kpBMld96JAVRJhOrWX8u9Fn4p4tMSibTECGC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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