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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一体化的精神实质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历来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理论上追求精致的制度构建和阳春白雪式的研究,而司法实践却遵循着自己的现实考量和裁判逻辑,理论和实务在专业知识上缺乏充分的沟通和相互“关照” 。这种“脱节”现象的一个主要体现是,司法实践中刑法的运行是“一体化的”——实体刑法的运行,离不开刑事诉讼法的配合,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就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地;而学术研究中却学科壁垒分明,一个刑法学者通常就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刑法学者,并不研究证据制度和诉讼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通常就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对刑法的罪刑规范不甚了解。教育部的法学二级学科分类中,“刑法学”是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不包括刑事诉讼法学,而刑事诉讼法学却与学科属性迥异的民事诉讼法学同属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诉讼法学”,这种扭曲的学科分类,可谓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典型表现。

储槐植教授对刑事一体化的倡导,犹如一个惊雷警醒了刑事法学各学科恪守分际的研究状态。刑事法学界对这一思想贡献格外珍视,1989年之后举办了多场学术研讨会研讨“刑事一体化”思想。例如,在2017 年12月14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纪念1997 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犯罪学界的著名学者以及实务界的重要领导齐聚一堂,从不同角度对“刑事一体化”思想做了高度肯定。

“刑事一体化”思想受到广泛赞誉,但学界似乎对储槐植教授关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有更高的期许。此举两例:一是在一次访谈中,储槐植教授谈道:“我这个‘刑事一体化’提出了二十多年,当时陈兴良教授说‘储老师提出来后,一下子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广泛认同’,去年也说道‘储老师只见开花不见结果’。我说你这个批评也对,我这个‘刑事一体化’提出了基本的框架,基本上是大家都接受了,也给了很多人一些思路和启示。但是从我本人来说,没有进一步做这个研究,所以兴良说‘只见开花不见结果’,我说结果要由你们去做了。” 二是在一次讲座中,储槐植教授谈到原本自己拟定的题目是“漫谈刑事一体化”,但论坛的发起人梁根林教授不满足于“漫谈”,给他换了题目,要求讲“刑事一体化的具体展开”。在该次论坛的开始,储老师也提到“刑事一体化”概念提出二十多年了,但在学术含量上并未得到提升,对劳东燕教授“观点有新意,可惜没有再做进一步的实质性推进”的评价深为认同。然后,他以犯罪心理学、犯罪人格知识、主观恶性等具体事项与司法实务的关系,对死刑适用的刑罚标准,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不从宽处罚的问题和同一罪名能否出现两种罪过形式三个具体问题作了探讨。 在笔者看来,讲座的内容与题目是契合的,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对具体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确实属于“具体展开”的范畴。

刑事一体化的提出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革命。如果说刑事古典学派崇尚的是教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的话,那么刑事近代学派崇尚的就是实证的研究方法,而李斯特所提出的“整体刑法学”观无疑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理论或者思想,承继了整体刑法学的学术精神,并经历了成熟的德国刑法学发展的检验,其内容是清晰的,也是宏大的,也即前文所述的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方法的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其是对实践刑法运行的概括,就此而言,似乎并没有实质的新意;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其要义是“贯通学科联系”或者“淡化学科界限,关注现实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提供了一种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其可贵之处在于认清了以下现实,即理论本身可能有学科之分,但实务问题并不是按照学科设置来出现的;实务问题的解决,需要有刑事一体化的知识性支持,不然,就无法对实务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理论也就无法对实务产生相应的影响。这一方法论在其提出后的刑法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中国知网”上以“刑事一体化”为篇名进行检索,有120篇学术论文,15 篇学位论文,7 篇会议论文,3篇报刊论文;以“刑事一体化”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有220 篇期刊论文,36篇学位论文,21 篇会议论文,5 篇报纸论文。 可见,作为一种方法论,刑事一体化已深入人心并被广泛运用,可谓已经“开花结果、枝繁叶茂”了。 5QhXKdip3XjthbK0MtH9+IXvWDfjTunL5ZUdp4UqkgRB/yZwU/hf3mepI3MSxz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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