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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溯源

“刑事一体化”是储槐植教授刑事法思想的一个学术标签。 储槐植教授最早在1989年发表于《中外法学》的论文《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提出了这一概念。在该文中,储槐植教授针对当时犯罪数和刑罚量同步增长的现象,开始根据刑法的实际运行状态反思刑法效益和刑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问题,进而提出“必须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以实现刑法的最佳效益。“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的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其中,合理的内部结构包括合理划定犯罪圈、协调罪刑关系和调整刑罚体系;刑法运行的前后制约是指刑法的运行不仅受犯罪情况的制约而且受刑罚执行情况的制约,即建立“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双向制约的刑法运行机制。 其后,在其系列论著中,储槐植教授对其刑事一体化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和发展。

首先,储槐植教授在“横向协调”和“纵向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立体化的刑法研究思路。在1991 年《中外法学》编辑部组织的“刑法学研究的新构想”的“笔谈会”上,储槐植教授提出了“立体化的”刑法学研究思路,即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 前者是指研究刑法法条的刑法解释学,中者是指犯罪学和行刑学的研究,后者主要是指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学。

其次,在1996 年的《刑法存活关系中——关系刑法论纲》一文中,储槐植教授又提出“关系刑法”的概念。所谓关系刑法,是指在关系中存在和运作的刑法,包括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前者是指刑法之下的经济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之上的政权结构、意识形态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之前的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之后的行刑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左右的其他部门法与刑法的关系;后者是指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关系,刑法保护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关系,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目的与刑罚机制的关系,刑事立法与适用解释的关系。关系刑法论的核心思想是刑法在关系之中存在并运作,关系是刑法的本体,关系是刑法的生命。

最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和诠释,储槐植教授将“刑事一体化”思想总结概括为“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法本性是动态的和实践的,根据刑法的本性打造一门学问,是刑法本身的需要;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的搭配和组合,犯罪圈大小基本体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即为法定刑苛厉程度;从“罪与刑”相对应的“严与厉”的关系上来看,罪刑配置不外乎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法结构: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它要求良性刑事政策与之相配,另一方面在内涵上又与刑事政策兼容并蓄,因为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是一种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其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此处的“关系”是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关系”的外延也许太过宽泛,作为刑法学方法的一体化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 质言之,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就是刑法的实践样态,也可谓一种关于刑法结构和刑法运行的刑事政策,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是一种刑法学理论研究上的方法论。

在我国,与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体现相同旨趣的是甘雨沛教授的“全体刑法学”观。甘雨沛教授曾指出:“19 世纪的刑法学是合,融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行刑学为一体;20 世纪的刑法学是分,除上述学科相继独立外,还出现一些边缘学科;将来必走向统一、联合,成为一个熔刑事立法论、适用解释论、行刑与保安处分论以及刑事政策论等为一炉的全面规制的‘全体刑法学’。它不是过去各学科的简单相加,而是在新的观念指导下的升华。” 甘雨沛教授从刑法学发展历史脉络中,总结了刑法学发展由合到分、再由分到合的非单线向的螺旋式发展规律。

如果在世界范围内追根溯源,刑事一体化思想与德国刑法李斯特时代所倡导的“整体刑法观”可谓“不谋而同”。 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刑事法学各部分的有机统一,李斯特追求“整体刑法学”的目标,他在1881年创立的具有先导性的德国刑法学杂志,至今还保留了原来的名称,即《整体刑法学杂志》。 属于新派阵营的李斯特基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对犯罪对策的关注,主张将与犯罪和刑罚相关的所有科学都纳入刑事科学的屋檐下,进行整体的研究,以告别以往偏仄的单一学科视角。 他一方面认为:犯罪和刑罚是刑法的两个基本概念,刑法学的任务是“从纯法学技术的角度,依靠刑事立法,给犯罪和刑罚下一个定义,把刑法的具体规定,乃至刑法的每一个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发展成完整的体系”;作为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必须自成体系,只有将体系中的知识系统化,刑法的适用才能避免偶然和专断。 这是李斯特关于刑法学的基本观点,即强调教义刑法学是体系性的科学,必须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体系性的认识秩序。同时,李斯特还重视犯罪学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如果不从犯罪的真实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内在的原因上对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那么,有目的地利用刑罚——与犯罪做斗争的武器——充其量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此外,他还重视刑事政策的研究,他认为,“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二是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是以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并按照它的目的具体适用法律。 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囊括了大量的研究领域,从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到青少年刑法、刑事执行法再到犯罪学” ,其整体刑法学观对德国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后德国刑法学的著名代表性人物,无不贯通学科藩篱,以相关学科领域的卓越成就,滋养教义刑法学的研究,如梅茨格尔的犯罪学、威尔哲尔的法哲学、耶赛克的刑事政策学,以及罗克辛的法哲学、刑事政策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等。整体刑法学涉及的学科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作为核心的刑法教义学之外,还包括刑事政策学、刑法史学、法哲学、法比较学、社会科学、犯罪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等。

从李斯特教授的整体刑法学,到甘雨沛教授的全体刑法学和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尽管名称或者称谓不同,但其所体现的注重刑法的法律实效和推崇刑法学研究方法革新的旨趣却异曲同工。 21oGqlgyyrjNeXufMz3GS2Gn5M91Pjc/Leg4w7uXXO8SIUoIWdpsCxGDCKhtlM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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