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包装制度及相关的安全卫生规定是当今世界的非关税的绿色贸易壁垒之一;但它鉴于保护环境的需要,对产品包装提出了更高、更完善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包装和环境协调相容,从而促进了绿色包装的发展。食品包装机械设计中实施的安全卫生规定,也是以保障人类健康、安全、卫生为由,但更高的设计要求在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贸易堡垒。
绿色包装制度是绿色技术(标准)壁垒的一种。后者和绿色关税制度、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环境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等共同构成了当今世界的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以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进口的产品、包装或服务加以限制。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发达国家制定的对有关产品包装的更高、更完善的标准制度,它涵盖了包装材料、包装标志标识和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等方面,目的是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或因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危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包装制度既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包装和环境协调发展,符合世界环保潮流;也常被一些国家作为是否准予进口的标准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成为绿色包装壁垒。绿色包装制度在绿色壁垒中尤以其覆盖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和制定国的多样性而易发生贸易摩擦,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
绿色包装制度和其他绿色贸易壁垒,均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世界贸易危机和60年代出现的环境危机。世界贸易量在“二战”后迅速增长,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到20世纪90年代,各国经济持续过热增长、导致了全球性的生产过剩,各国进口大量减少,使贸易进出口失去平衡,引起全球性的经济衰退;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工业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用绿色贸易壁垒等环境保护法规来限制贸易。同时联合国各组织在此期间也高度重视治理由工业革命带来的环境污染,颁布了一系列国际环保公约及标准:1987年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议定书》;1996年WTO乌拉圭回合通过《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尤其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危害。1996年4月ISO又正式公布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要求从产品原材料选择、生产制造、流通使用到废弃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评价产品的环境性能;企业生产环境应满足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生产的产品,任何国家都有权拒绝进口。这些国际法规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解决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世界各国在统一的环境管理标准下平等竞争提供了条件;但同时也为工业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依据。
欧美在国际环保法规下制定的绿色包装制度,客观上对包装环保性施加了压力,促进了绿色包装发展。
环保大潮的要求和绿色包装制度的压力,是绿色包装发展的两大动力。
我国每年因包装问题使外贸减少外汇收入约为10%,给出口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自加入WTO以来,非关税壁垒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壁垒,而绿色包装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商务部统计,我国20世纪末每年有近24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达不到包装要求而受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包装不符合绿色要求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发展符合环保大潮和绿色包装制度要求的绿色包装。
工业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包装制度,在名义上均以保护本国环境和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资源与能源的合理利用等为主旨,因而符合国际上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有关法规(ISO14000等),从而有了国际立法作为依据;同时也迎合了大家关心生态环境、环保消费的心理要求。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等国际法规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也给绿色包装制度和其他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既有《国际法》作为依据,又有国内环保立法支持下,因此出口国在为绿色包装制度而发生贸易摩擦时,就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1998年,中国商品因木包装检出天牛微生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同年美国农业部签署法令,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木包装,必须要经过蒸煮或热处理杀菌且有检验和检疫标志;如果违规,则整批产品不准进入美国或者在美国监视下销毁,一切损失由中国负责。这一条令使中国外贸损失近180亿美元。
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由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的发达国家单方面制定的绿色包装制度(或其他绿色贸易壁垒),对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很难达到;因而会存在貌似公平,实则不公平的情况,对自由贸易产生不合理的歧视性。
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包装制度是在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标准是否科学,以及环保标准在量化上的不确定性又不容讨论,使无制定标准话语权的发展中国家无可奈何,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因为达不到高标准而被禁止出口。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制定陶瓷中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铅的限量标准,使素以“陶瓷王国”著称的我国的陶瓷产品,因达不到该限量标准而在美国陶瓷市场的占有份额仅为日本同期同类产品的1/10。
另外,进口厂商还须同该国厂商一样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从而导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这是绿色包装制度较其他绿色贸易壁垒不同而具有的一项特性。许多国家制定包装环保标准时,往往要考虑其国内的民族习性、颜色图案的市场偏好、废物处理设施等条件。这些条件因国而异,满足了一国环保包装的要求,又可能会受到另一国的限制。为符合不同国家的环保包装要求,进口厂商就必须支付更多的包装成本。
欧盟94/62/EC《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是一项典型的绿色包装制度的综合法规,适用所有的包装。
欧盟指令94/62/EC是一部技术性法规,基本要求具有强制性,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包装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基本要求是指产品包装在以下四方面的要求:①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②保护环境和国家生态安全;③保障消费者利益;④资源与能源的合理利用。限制的主要内容有:严格限制包装和包装材料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和金属元素的最大含量;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或可疑的材料;限制使用不易回收和不具有商业回收利用价值的包装材料(制品);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对木质包装须实行强制性措施;对玻璃、金属包装容器内壁层的限制;要求包装性质是减量化、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再利用;实行标志、标签、标记制度。
在所有包装材料、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即100ppm)。
在干燥物质中,其他金属元素允许最大含量(mg/kg)如下:Zn 150,Cr 50,Cu 50,Mo 1,Ni 25,Se 0.75,Cd 0.5,As 5,Pb 50,F 100,Hg 0.5。
对有害的其他物质,制造商也须确保减到最小限度。
在包装和包装材料中,着色剂、涂料、印刷油墨的涂料溶质及其他添加剂中,均会含有金属颗粒。含有金属颗粒的包装废弃物在焚烧时可能随飞灰散发或残留在废渣中;包装废弃物或废渣被埋在填埋场中将形成渗滤液,通过地下水源可能伤害人体健康。铅、镉、汞和六价铬是对人最有害的四种有毒物质;其他金属颗粒进入人体也不易排出而伤害人体健康。
用PET替代PVC:聚氯乙烯PVC的氯乙烯单体因迁移对人体有害、被列为食品、医药以及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78/142/EEC规定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以下。但为了规避风险,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PET替代。
用PP替代PS:苯乙烯的单体也是有害的,且在常温或加温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故出于使用安全考虑,在某些应用上也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常以PP取代PS。
包装用纸以氧化法漂白替代含氯物质漂白: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氯漂白,所产生的多氯联苯系极毒物质,会污染水源。故欧盟已普遍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臭氧漂白)取代氯漂白,其产量已超过60%。而包装用纸占纸总产量也是60%。
用水溶剂型取代有机溶剂型的黏合剂和印刷油墨:有机溶剂型黏合剂和印刷油墨中有易挥发或可溶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因有害操作者身体健康必须慎重使用,故以无毒的水溶剂型黏合剂取代之。为避免油墨中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切忌过分印刷装潢。
禁用偶氮染料:欧盟规定,可释出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对人体有害的芳族胺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的包装(主要是瓦楞纸箱、鞋盒、布袋)上。欧盟各成员国还禁止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皮革制品、纺织品及包装。
对可降解塑料:应标明降解条件、时间、能否最终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不完全降解塑料仍对环境有害。
以上氯乙烯单体、多氯联苯(PCB)、有机溶剂型黏合剂、印刷油墨中易挥发和可溶物质及有害重金属由于对人有害,均被美欧列为食品、医药以及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严格限制使用的材料。
限制使用不易回收利用的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复合材料不易回收,故应尽量使用单层薄膜的包装;
发泡塑料(EPS、EPE)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故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的产品,已逐渐退出市场,而以纸浆模塑、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加工成型的缓冲垫,或EPP、PE气垫塑料薄膜袋取代之。
为防止包装材料上的病毒虫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欧盟指令禁止或限制使用原始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和以此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和布袋等;在包装辅料方面,也禁止或限制以纸屑、木丝作为填充料;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均应先进行消毒,除虫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在出口机电、五金商品包装中,木质包装仍占有主要地位;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对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必须进行加工处理,力争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跨国界蔓延。欧美对进口的木质包装(木质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规定均须有出口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其他为进口国所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
木质包装容器不应有树皮和3毫米以上的虫眼。
玻璃包装容器应按使用范围(食品、医药、化工),控制可溶性碱性氧化物及砷的涂覆层的溶出量;
金属包装容器的内壁和内壁镀膜涂层在保质期内不能因迁移或溶解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对食品包装尤为严格。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94/62/EC指令要求包装性质必须减量化、可重复使用(可重复灌装)和可回收再生。企业生产商(供应商)对其出口包装必须履行是否合格的评定程序,证明其出口商品包装符合减量化、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再利用的要求。
过度包装判别:确定包装是否属于过度包装,多数国家常用的判断方法是按包装与商品的价值比或按包装内空隙占商品体积的空隙比例来判断;
欧盟“94/62/EC指令”却是考虑适度包装的多种属性,认为需从满足保护功能、制造要求、填充灌装需要、物流管理要求等10种性能指标来判断包装是否“过度”。
最小的适当的重量(体积)的包装,应满足如下10种性能指标的要求:满足产品保护要求;符合包装制造规程;满足包装(填充物)操作要求;满足物流管理要求;满足产品介绍和行销需要;为使用者(消费者)能接受;应开启和再次使用方便;满足提供产品资料,使用方法、条形码、生产日期、指导储藏和有效期的需要;满足安全设计需要;包装的形状、大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的所有协议;符合有关经济、社会和环境含义的议题要求。
对凡符合“可以重复使用”和“可以回收再利用”条件的包装,使用如下图示标志。
标志有强制性和自愿性的两种。在欧盟市场上强制性标志有CE认证标志。它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应用在儿童玩具、家电产品、化妆品、医疗设备、易爆炸物品、电气设备和汽车上。自愿性标志有针对纺织品进入欧洲市场的生态标签(ECO-Label),绿点标志(Green Point),单因素环境标志等。
欧盟2013年实施FSC认证(森林认证)新规:其宗旨是为了进一步遏制毁林行为,鼓励合法木材经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规范欧盟市场木材贸易企业行为。对木制品提出的严格要求是:以木材为原料的木制品要求100%达到合法性或者拿到FSC认证。凡输入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其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所有厂商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等。
行业人士估计按此要求,企业(家具、木包装箱等)将承担成本增幅在5%~10%。至2013年,全球范围获得FSC认证的木材约有10%,而国内市场获得认证的木材不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