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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符合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是(  )。 [2023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甲(11周岁)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B.乙(13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

C.丙(15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17周岁)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适用死刑

【答案】 C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不满 12 周岁 的人 不负刑事责任

B项,《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致人 死亡 或以 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负刑事责任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负刑事责任

D项,《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犯罪 的时候 不满 18 周岁 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 死刑。

2 甲(15周岁)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2021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积极参加其堂兄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B.打破汽车玻璃,拿走车内贵重物品

C.为勒索财物绑架同学,并将其打成重伤

D.燃放爆竹时不慎引燃邻居住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负刑事责任 。A项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B项为盗窃罪;C项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D项为失火罪。本题中,甲15周岁,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2022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B.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C.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D.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答案】 ABCD

【解析】 A项,未成年人犯罪只有 罪行极其严重 的,才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 。对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的人犯罪 一般不判处 无期徒刑。

B项,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 一般不判处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 依法从轻判处

C项,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 充分考虑 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 教育和矫正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D项,对未成年罪犯的 减刑、假释 ,在掌握标准上可以 比照成年罪犯 依法 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三、概念题

1 犯罪主体 [东北财大2011年研]

答: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犯罪主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识别犯罪主体有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

2 刑事责任能力 [广东财大2024年研;广西民大2021年研;浙商大2021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浙财大2019年研;宁波大学2017年研;暨南大学2015年研;北师2012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二者是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必要要素。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四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决定其有无或影响其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人的年龄情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3 单位犯罪 [广东财大2024、2021年研]

答: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其特征有:①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②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成员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才是单位犯罪,否则是个人犯罪。

四、简答题

1 简要回答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 [吉林大学2023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类型。 [北大2021年研]

(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及其内容。 [山东大学2015年研]

(3)简述我国刑法对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武大2011年研]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四分法,将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分为四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2周岁的人以及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如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已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受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因受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因其受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受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湖南师大2022年研]

相关试题:

(1)结合我国刑法关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谈谈你如何理解。 [西南政法2022年研]

(2)简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浙商大2021年研]

(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规定。 [浙财大2020年研;杭州师大2020年研]

(4)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划分的? [浙工大2018年研]

(5)简述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暨南大学2017年研]

答: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它解决的是不同年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程度的问题。我国刑法从实际出发,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第17条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集中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不满12周岁的幼年人因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

①《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②《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者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刑法禁止的所有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五、论述题

1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的“醉酒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大学2023年研]

答: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了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其核心在于醉酒不构成免责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法条含义与立法目的:

①基本含义:醉酒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同等对待,行为人须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醉酒本身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即“醉酒非罪”,但“醉酒犯罪必罚”。

②立法目的:

a.防止借醉酒逃避责任。避免行为人以醉酒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刑法威慑力。

b.维护社会秩序。醉酒易导致失控行为,明确追责可强化公众对饮酒行为后果的预见性。

c.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自愿饮酒并陷入醉酒状态,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2)理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

①理论核心:行为人在饮酒(即“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其自愿陷入醉酒状态(即“结果行为”)后实施犯罪,应视为其自主选择的结果。醉酒虽导致暂时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但行为人对此具有预见可能性,故不能免责。

②分类讨论:

a.生理性醉酒:普通醉酒状态(如饮酒过量),行为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已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受其之前故意或过失支配的危害行为,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并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仅对醉酒本身有故意或过失,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根据其实际责任能力来确定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b.病理性醉酒:罕见的精神障碍状态(如首次饮酒即出现意识丧失),可能被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需严格医学鉴定(可能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病理性醉酒者如果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而实施犯罪,也应适用《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3)不足之处:

①谴责恶习。将醉酒视为犯罪的原因并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用刑法评价谴责饮酒和醉酒这种社会现象,不合理。

②心理态度一致性。如果仅依据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来认定罪过形式,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难以合理解释。

综上,《刑法》第18条第4款体现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强调醉酒犯罪的责任自负原则,旨在遏制借醉酒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除病理性醉酒等极端情形外,醉酒不构成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医学鉴定与具体案情,平衡刑法威慑力与责任公平性。

2 论单位犯罪。 [天津工大202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简答题,中国政法2022年研;武大2015年研]

(2)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处罚原则。 [天津商大2022年研;中财2013年研]

(3)简述单位犯罪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简答题,安徽大学2022年研]

(4)简述单位犯罪的特征。 [简答题,暨南大学2020年研]

(5)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及其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简答题,广西民大2019年研]

(6)简述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简答题,暨南大学2018年研]

答: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核心认定标准为:依法成立、有独立财产或经费、能以自身名义担责。特殊情形下,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以自身名义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仍认定为单位犯罪。外国公司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符合条件的按单位犯罪论处(但以犯罪为目的设立的除外)。

②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成员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才是单位犯罪,否则是个人犯罪。体现单位意志的情形包括:a.执行单位决策或负责人决定的行为(超范围犯罪为个人犯罪);b.单位成员在业务范围内的履职行为(超范围犯罪一般为个人犯罪,为单位利益且获追认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处理时量刑应与单位犯罪协调)。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主要遵循两种原则:

①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

②单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分为两种:转嫁制、代罚制。

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推下悬崖,试图摔死乙。事后查明,乙死亡,但不是被摔死的,而是在滚落悬崖的过程中被坚硬的石块撞击头部,从而引起头部的旧病复发而死。作为犯罪嫌疑人,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天津商大2022年研]

请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有关刑法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试述理由。

(2)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甲已经13周岁了。那么,甲在哪些情形下可能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假设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法院对甲适用刑罚处罚,则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刑罚处罚原则?

答: (1)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内在联系。本案中,甲故意将乙推下悬崖,该行为使乙处于危险境地;乙滚落悬崖撞击头部引发旧病复发死亡,是甲推乙行为的必然结果。乙的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13周岁的甲若要被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罪名条件: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即须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指故意将乙推下悬崖。

②后果条件:造成严重后果。出现了乙死亡的结果,满足致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的要求。

③情节条件:行为情节恶劣。如甲的杀人行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等,具体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④程序条件: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对甲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3)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原则有:

①从宽处罚原则。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生理、心理未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量刑时应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或减轻。

②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这是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

③缓刑从宽原则。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优先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宣告缓刑,以助其回归社会、接受改造。

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此原则。对甲刑罚处罚时,应以教育为主,通过教育、感化、挽救使其认识错误,重新回归社会。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和改造才是目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关注甲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因素,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式和教育矫治措施。 Zj7NT8akCqx5YN2Ax/RS0+jn/WsQD5Xjd2gnY0/G54jO85v0ct7HZj4NBw+5PV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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