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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受到乙的胁迫,高价购买了丙的手表,丙对甲受胁迫不知情。该手表买卖合同(  )。 [2024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C

【解析】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 不以对方当事人知情 为前提。本题中,尽管丙对甲受胁迫不知情,但 甲仍可撤销合同

2 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合同自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属于(  )。 [2024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有偿行为

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身份行为

D.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AC两项,甲、乙只约定合同自乙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生效,而具体是否为有偿合同以及合同内容是否与身份有关不能确定。

BD两项,乙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且并非一个确定的期限,而是 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 ,因此应被视为 合同生效的延缓条件

3 甲以5万元购得一块手表。甲的朋友乙发现该表系高仿品,但未告知甲。丙看见该手表有意购买。乙为让丙买下该表,对丙声称该表是绝版正品。丙信以为真,遂以5.5万元买下该表。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为(  )。 [2020年法硕(法学)真题]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 D

【解析】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 。本题中,甲对于手表系高仿品并 不知情 ,且甲不知道乙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丙不享有撤销权, 合同有效

二、概念题

1 民事法律行为 [广西民大2024年研;中国政法2022年研;山东大学2022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中财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西南科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0年研]

答: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有:①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②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素;③能产生预期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①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具备成立的内容;②特别成立要件,即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 意思表示 [中山大学2021年研;中国政法2021年研;首经贸2020年研;浙商大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浙大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北理2008年研]

答: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通过外部行为表达其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决定了法律行为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私法效果。其特征有:①意图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②是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③效力取决于生效要件。其构成包括:①主观要件(内在意思),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②客观要件(外在表示),是表示行为,须到达并被相对人了解才能构成完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解释标准。

3 通谋虚伪表示 [中南财大2024年研]

答: 通谋虚伪表示即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在这种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知表示出来的意思并非真实意思,但其共同作出这种虚假的表意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欺骗第三人或达到其他不正当的意图。

4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北邮2023年研;复旦大学2020年研;广东财大2017年研;武大2013年研;东北财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 解除条件[浙商大2020年研]、延缓条件 [武大2015年研]

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按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条件可分为:①生效条件又称为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②解除条件又称为消灭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5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西民大2022年研;河南师大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有:①意思表示不真实;②须主动行使撤销权;③撤销前有效。其类型有: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欺诈,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③胁迫,指一方或第三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的行为。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7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北邮202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南航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4、2011年研]

答: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类型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其特征有: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④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三、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广西民大2021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论意思表示的解释。 [论述题,中南财大2025年研;东北财大2013年研]

(2)简述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北科2009年研]

(3)简述意思表示的解释。 [简答题,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 (1)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或不明确而发生争议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的解释。这包括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解释。只有在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存在争议时,才需要进行解释。《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规则主要包括:

①文义解释,即对用语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②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即依据《民法典》第142条的要求“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③目的解释,指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如果文字含义与当事人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可以按照行为目的进行解释。

④习惯解释,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解释。即根据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⑤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指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根据诚信原则填补意思表示的漏洞,进行解释。

2 辨析:“如果张三去世,我就把我的小轿车送给你。”这一民事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首都师大2011年研]

答: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发生的。本题中,张三去世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一件事情,因此题中行为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扬州大学2022年研]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适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并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①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法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也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营利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一定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时,该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即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瑕疵有:

①不自由,指行为人因欺诈、胁迫等处于意志不自由状态。

②不真实,指行为人外部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符。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①不得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必然导致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强制性规定,意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公序良俗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4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点。 [河北师大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请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华东政法2025年研]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中国海大2020年研]

(3)试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所附条件的要求。 [浙江财大2016年研]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广东财大2016年研]

(5)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条件的特点。 [2016年法硕(法学)真题]

(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所附条件的特征。 [南航2015年研]

答: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它可以是某种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某种行为,还可以是某种特定的事件。但并非任何自然现象或任何行为,都可以作为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未来性,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客观事实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客观存在事实。同时,条件须为将来发生的客观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②或然性,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如果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确定该事实必然发生,则应视为附期限而非附条件。

③成就可能性。条件必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条件根本不可能发生,则视为当事人不希望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约定为生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如果约定为解除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

④非法定性,须由当事人意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只能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⑤合法性。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法条件以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实为条件。附违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无效。

⑥不与主要内容矛盾。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矛盾的,视为行为人无真实效果意思,行为无效。

5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2018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答: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其主要类型包括: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

(1)追认权。指权利人对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与他人实施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依法享有事后决定是否承认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和第171条第1款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追认才能生效。

(2)催告权。指相对人有权向法定代理人等进行催告,要求其明确是否承认效力待定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指善意相对人可依法享有撤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71条规定,若相对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或不应知对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的情况,在行为成立后,其能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6 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与区别。 [广东财大2022年研]

答: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二者的共性:

①法律效果瑕疵。二者的法律效果均存在缺陷,对民事法律秩序有一定扰乱。如欺诈导致的可撤销合同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都偏离了合法有效的轨道。

②法律规制目的相同。法律对它们进行规定,均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与民事法律秩序,通过相应救济途径,如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可撤销被撤销后的恢复原状等,来纠正不公平后果,保障权益与公益。

(2)二者的区别:

①违法性程度不同: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性严重,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与公共利益。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性相对较轻,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致行为有瑕疵,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意思形成环节出问题,未严重违背强行法与公序良俗。

②效力状态不同: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即从行为起始便无法律约束力;当然无效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定程序确认;绝对无效是对所有人均不产生效力。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自始无效,未撤销时当事人受其约束。

③权利行使主体与方式不同:

a.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国家机关,不受主体资格与时间限制,因涉及公共利益与法律秩序维护。

b.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仅有特定撤销权人能行使撤销权,一般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损一方,且有时间限制,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④法律后果不同:

a.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恢复原状后果,取得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各方有过错各自担责,依法律规定恢复到行为前状态。

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有类似无效行为的恢复原状后果,但未撤销时已履行部分按有效对待。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还受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影响。

四、论述题

1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关系。 [浙商大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以合同为例,论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吉林大学2021年研]

(2)辨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浙工大2020年研]

(3)试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论述题,广东财大2020年研]

(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广东财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5)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具体分析如下:

(1)二者的概念:

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完成,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

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已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产生法律效力。

(2)二者的联系:

①逻辑顺序。成立是生效的前提,而生效则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先成立,才有可能生效。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成立,就谈不上生效的问题。

②部分要件重合。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在某些方面重合。对于合同这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成立的关键要素,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3)二者的区别:

①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志,着眼于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②判断标准不同:

a.成立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主要是看是否具备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b.生效标准。生效的判断则更复杂,除了考虑成立要素外,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这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③法律后果不同:

a.成立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但这种拘束力相对较弱。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或者变更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b.生效的后果。生效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④时间不同:

a.成立时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常可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确定。

b.生效时间。生效时间可能和成立时间相同,也可能不同。有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生效。但有些行为成立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分类。 [中山大学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状态。 [西北政法2020年研]

(2)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简答题,浙江财大2020年研]

(3)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类:

(1)有效。即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

(3)可撤销。即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类型有四种: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欺诈,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③胁迫,指一方或第三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的行为。

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4)效力待定。即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确定是否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或条件成就后才能确定其效力。其类型有两种: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天津商大2023年研;华东师大2021年研;复旦大学2020年研;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相关试题:

(1)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 [简答题,西南政法2025年研]

(2)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题,中国政法2023年研]

(3)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简答题,中南财大2023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

(4)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类型。 [简答题,温州大学2020年研]

(5)简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及撤销权的行使。 [简答题,东北财大2015年研]

答: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有:

①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须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

③撤销前有效。在撤销前,该民事法律行为仍有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条件有:

a.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或者出现表达错误,实质性影响权利义务关系。

b.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c.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

②欺诈。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分类如下:

a.因一方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条件有: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被欺诈方因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

b.因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条件有: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③胁迫。指一方或第三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的行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条件有:a.一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b.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c.受胁迫方因胁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d.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④显失公平。指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作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条件有:

a.客观要件。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b.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轻率、无经验等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①特点:a.撤销权由受损害的一方享有;b.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不得单独转让;c.撤销权的行使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②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为90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明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效果: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与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时相同,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五、法条分析题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0年法硕(非法学)真题改编]

请分析: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如何?

(2)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哪些条件?

(3)本条中“善意相对人”应如何认定?

答: (1)本条中,“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前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特征有:

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本条中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行使;②相对人为善意;③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民法上的善意是指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条中,“善意相对人”指的是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案例分析题

1 黄某被派去深圳工作一年,临行时将电视机委托给同事张某保管和使用,后又告知张某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与梁某平时关系不错,就按梁某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 [北化2008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 (1)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题中,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被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和梁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实为受黄某委托,代理其卖电视机。但张某作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梁某恶意串通,使得电视机以不当的低价售卖,给黄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电视机的行为合法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①梁某买得的电视机因黄某的撤销行为而使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取得的电视机应当返还给所有人黄某。梁某依法对电视机没有处分权,梁某出卖电视机给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②梁某与王某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梁某无处分权的影响。同时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善意第三人,其购买电视机为善意,对梁某以欺诈方式购得电视机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同时以合理的市价购买,且已经实际交付占有,因此王某可以依法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

(4)王某可以向梁某、电视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具体如下:

①王某与梁某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梁某应当承担电视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因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梁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因产品瑕疵遭受人身损害的产品的购买人和使用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戴某可以向电视机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具体依据分析如下:

①戴某作为电视机的观看者即使用者,可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请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

②戴某与电视机之前的所有人或出卖人没有法律关系,且虽在王某家看电视遭受损失,但电视爆炸不是王某的过错,因此梁某不必承担合同责任,王某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即梁某与王某对戴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中山大学2010年研]

请结合此案回答下列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答: (1)丁某的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甲、乙的轿车买卖合同中,丁某作为甲公司的业务员,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这一合同中,甲、乙所达成的是对买卖B型轿车的合意,而丁某的笔误造成了合同条款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背离,将B型号写成了A型号,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其效力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可以依其他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但不得就合同标的错误这一问题主张撤销权的问题。本题中,虽然一开始存在标的物认识错误的撤销事由,但由于A型号轿车的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才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属于对A型号轿车达成的新合意,甲乙双方就A型号的轿车买卖达成了新的合同。因此,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不得再就此事由主张撤销权。当然,如果合同存在其他撤销事由的,甲公司仍得就该事由主张撤销权的行使。 hiH24esaP3WZx6GR8xjGdUDSd8O4Am70EuaCQUc/2LbFGNzgZty0bhqzV0qBSw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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