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甲请求乙先履行,乙以甲未履行为由拒绝。乙拒绝履行系行使( )。 [2022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请求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相对权
【答案】 B
【解析】 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①支配权,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②请求权,指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④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 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 的权利。本题中,乙拒绝履行,系行使抗辩权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2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是( )。 [2015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甲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B.乙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
C.丙因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丁被他人打伤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 B
【解析】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 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的权利,如 物权 。其特点表现在:①其客体通常特定;②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 的;③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 不得实施妨碍 支配权实现的行为;④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 排他性 的效力。B项中,对自身肖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排除他人对肖像权的侵犯,属于支配权。
AC两项,形成权,是指当事人 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 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等。A项,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属于 形成权 。C项,受欺诈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 形成权 。
D项,请求权,是指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该项中,请求他人赔偿的权利是债权,属于 请求权 。
1 请求权与支配权 [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 请求权 [浙商大2017年研] 、支配权 [浙商大2016年研;武大2014年研]
答: (1)请求权,是指特定人对特定他人能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依附于基础权利。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等。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各种绝对权在遭到侵害时,通过救济性的请求权获得保护。
(2)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具有直接实现性和排他性。权利主体直接作用于客体实现其利益,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的介入协助,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其权能是对客体的支配。
(3)二者都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求权可用于保护支配权。其区别包括:
①实现方式不同。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请求权需通过他人行为实现。
②排他性不同。支配权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则不具备。
③功能不同。支配权主要用于直接享受利益;请求权主要用于维护权益。
2 形成权和抗辩权 [中南财大2022年研]
相关试题:
(1)形成权 [广东财大2024年研;中南财大2020年研;中国政法2018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
(2)抗辩权 [中国政法2022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武大2013年研]
答: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要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形成权按所生效力可分为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按行使方式可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2)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是一种拒绝权。其作用在于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拒绝承认法律关系的变动。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按权利效力范围不同,抗辩权可分为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
(3)二者都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抗辩权可用于对抗形成权,如在对方行使形成权时,可通过抗辩权进行防御。其区别有:
①性质不同。形成权为主动性的权利,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改变法律关系。抗辩权为防御性的权利,主要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②行使方式不同。形成权既可以通过简单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使,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抗辩权通常是在对方提出请求时进行防御,不需要单独的意思表示。
③效果不同。形成权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变更或消灭)。抗辩权仅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不直接改变法律关系。
3 既得权与期待权[中南财大2010年研]、期待权 [暨南大学2018年研]
答: (1)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①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
②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如尚未继承的遗产、附条件的债权等。
(2)二者都是民事权利的不同状态。期待权在某些条件下可转化为既得权。二者的区别有:
①权利状态不同。既得权的权利已经完全具备所有成立要件,可以立即行使。期待权的权利仅部分具备成立要件,需要等待其他条件满足后才能行使。
②法律保护不同。既得权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和行使。期待权受到有限的法律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 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天津商大2021年研]
答: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能根据自身意志实现特定利益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而承认和保障的结果。
(2)民事权利的特征:
①由民法所确认。不同于任何个人在公法上的权利,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又称为私权。
②核心为民事主体的利益。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包括财产、人格和身份等方面的利益,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展新的权利类型。
③表现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权利,但该自由有时需服从公共利益。
④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确保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行为或停止侵害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⑤平等性。所有民事主体的权利地位相等,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 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广东财大2024年研]
答: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它们紧密相连、相互依存,具体关系如下:
(1)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产生时,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期间,必然伴随义务的存在;权利消失时,义务也随之消灭。
(2)无义务则无权利。义务是权利实现的前提,二者相互依存。
(3)有义务就有强制。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体现为对义务的强制。违反义务将承担民事责任。
(4)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体现为确认权利和强制义务。
3 简要回答民事权利行使的准则。 [吉林大学2023年研]
相关试题:
(1)论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论述题,天津商大2024年研]
(2)谈谈你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解。 [中国政法2023年研]
(3)试论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论述题,中南财大2019年研]
(4)论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三项基本准则有:
(1)权利行使自由:
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和自治原则,权利人享有行使权利的意志自由。《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权利行使自由的基本含义是行为自主。“法无禁止皆自由”,权利人有权依法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在民事领域,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是否行使某种权利或不行使某种权利,是否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作为,完全应当由权利人自主决定。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在处理“权利冲突”时,不仅要界定各方权利,还要明确各方义务。在平衡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社会的利益时,要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和社会义务,准确把握权利保护的尺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禁止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是指行使权利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了他人利益。滥用权利包括内在限制(权利范围或目的)和外在限制(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①滥用权利的构成条件有:a.权利人行使了权利;b.以加害他人为主要目的;c.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有:a.权利行使超过合理界限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b.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并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论民事权利的救济。 [天津商大2022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简答题,扬州大学2021年研]
(2)论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天津商大2018年研]
(3)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2013年法硕(法学)真题]
答: 民事权利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妨害其实现时,法律提供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旨在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明确宣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民事权利保护可分为自我保护(自力救济)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现代法治国家以国家保护为主,辅以自我保护。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有:
(1)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即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的公权行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民事诉讼依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分为:
①确认之诉,即在权利的存在或归属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②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民事权利。
③变更之诉,即请求法院对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
(2)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现代国家保护是主要方式,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采取自力救济。目前我国民法允许的自力救济方式主要有:
①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行为。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a.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其成立条件包括: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发生;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b.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紧迫的危险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其成立条件包括: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该危险关系到本人或他人的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方法适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②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包括:a.目的是保护自身权利;b.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c.方法适当;d.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③救助行为。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救护和援助。《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鼓励见义勇为,强化保护救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