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11周岁的甲某,使用其母亲的名字和身份证注册某网络游戏账号。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甲某为游戏充值,欲购买皮肤和装备,刷掉上万元。甲充值购买游戏皮肤和装备的行为( )。 [2024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甲某仅11周岁,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花费上万元为游戏充值,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属于 效力未定 的民事法律行为。
2 甲与乙参加户外漂流,经过一急流处侧翻。经过打捞,乙被救起,而甲下落不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24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甲下落不明后,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申请宣告甲死亡
B.自甲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C.需自甲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D.人民法院宣告判决的日期即为甲死亡的日期
【答案】 B
【解析】 ABC三项,《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因 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 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本题中,甲参与户外漂流下落不明属于 意外事件 ,且题干中没有表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因此宣告死亡需要受 2年期限的限制 ,即在甲下落不明满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D项,《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甲参与户外漂流下落不明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甲死亡的日期。
3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应当( )。 [2023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以个人财产承担
B.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C.以经营所得承担
D.以家庭财产承担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 ,以 家庭财产 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4 下列关于捐助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捐助法人终止时应将剩余财产返还给捐助人
B.捐助法人无须设立决策机构
C.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D.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答案】 D
【解析】 A项,《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BC两项,《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 应当设 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 决策机构 ,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 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D项,根据《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 公益目的 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1 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组织有( )。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B.监护人的所在单位
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D.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答案】 ACD
【解析】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或者 民政部门 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 下列选项中,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有( )。 [2020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答案】 BC
【解析】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包括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 特别法人 。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东北财大2014年研]
相关试题: 民事行为能力 [广西民大2024年研;中国政法2023年研]
答: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并拥有正常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影响民事责任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 [北邮2023年研;广东财大2023年研;湖南师大2020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设置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3 意定监护 [北邮2024年研;暨南大学2022年研]
答: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其适用对象为:因年迈、重病等原因可能失去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中南财大2003年研]
相关试题:
(1)宣告失踪 [复旦大学2020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南航2016年研;浙商大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
(2)宣告死亡 [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北财大2011年研]
答: (1)二者的概念:
①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②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二者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条件有:a.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或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算);b.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宣告死亡的条件有:a.普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特殊期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若证明不可能生存,不受2年限制);b.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宣告。
②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侧重于财产管理,主要解决失踪人财产管理问题,不涉及人身关系。宣告死亡则全面终结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和人身关系。
③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继承权人及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主要为配偶。
(3)二者均是对下落不明自然人的法律推定。其联系如下:
①共同前提:均以自然人下落不明为前提,且需达到法定期限。
②程序相似:均需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
③目的相关:均旨在解决因自然人失踪引发的法律关系问题,但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更彻底。
5 法人 [广东财大2020年研;中财2017年研;东北财大2015年研]
答: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有:①依法成立。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②独立法律人格。法人是社会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能长期存续。
6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华南理工2022年研]
相关试题: 营利法人[南京大学2023年研]、非营利法人 [中山大学2021年研;北邮2021年研]
答: (1)二者的概念:
①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②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二者的区别:
①设立依据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通常依特别法设立;而非营利法人一般依民法规则设立。
②设立原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许可主义。
③是否以获得利润为目的。营利法人以获得利润为目的;而非营利法人一般不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④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不同。营利法人须将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而非营利法人可以在业务活动中获得收入,但不得将收入在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中进行分配。
7 法人清算 [青岛大学2015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
答: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民法典》第70条第1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8 非法人组织 [华东政法2024年研;北邮2022年研;中山大学2020年研;北航2020年研]
答: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其特征包括:①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组织体;②有特定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③以组织体名义从事民事活动;④承担无限责任;⑤应依法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 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天津商大2021年研]
答: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从总体上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平等性。《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法调整私法关系的本质要求。在我国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限制。
(2)不可剥夺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个自然人可能因刑事犯罪而被限制自由,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外,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3)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4)法律限制性。《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 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华中农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题,华南理工2017年研]
答: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二者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
(1)二者的联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表明了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表明了民事主体能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二者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如果不具备法定的意思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对于自然人来说,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但民事行为能力却可能因人而异。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例如,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3 简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 [2020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答: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4 简述监护终止的原因。 [湘潭大学2017年研;北师2006年研]
相关试题: 简述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华侨大学2011年研]
答: 监护因一定的事实而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设立的根据不同,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根据《民法典》第39条第1款规定,监护主要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终止。精神病人痊愈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裁决。其他原因导致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这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具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例如,因疾病陷入昏迷。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被监护人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监护人死亡,无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关系终止。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法院批准后,原监护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39条第2款规定,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例如,监护人死亡后,被监护人仍未成年,需重新指定监护人。
5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 [华南理工2022年研]
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1)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即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确定。
①未成年人监护。《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成年人监护。《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遗嘱监护。指父母以遗嘱方式为被监护人设定的监护。《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优先于法定人选,并不限于法定人选。
(3)协议监护。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其适用条件为:不按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但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时不适用。
(4)指定监护。指在监护争议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国家机关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其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5)国家监护。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以监护人身份履行监护职责。具体情形包括:
①根据《民法典》第31条第3款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存在监护争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指定监护人前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②《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6)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其适用对象为:因年迈、重病等原因可能失去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 民法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效力。 [河北师大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 [华南理工2022年研;浙江财大2020年研]
(2)试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制度。 [北邮2024年研]
答: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条件有:
①须该自然人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
②须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③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④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效力:
在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仍然可以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因此,宣告失踪并不产生消灭婚姻关系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失踪人的财产被他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被宣告失踪人建立财产代管制度。
①财产代管人的选任。财产代管人是为失踪人管理财产的人。《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兼具法定代理人和保管人的身份。《民法典》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法典》第44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7 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 [东北财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宣告死亡的要件。 [北邮2022年研]
(2)简述民法上死亡宣告的要件。 [华南理工2017年研;北师2008年研]
(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2016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答: (1)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据此,宣告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
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其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②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8 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体系。 [中国政法2021年研]
相关试题:
(1)民法关于法人分类的标准及类型。 [中国政法2022年研]
(2)简述我国民法总则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北邮2020年研]
答: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
(1)营利法人。《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①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法人也属于营利法人,如独资企业等。
(2)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①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②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③捐助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以社会捐助财产设立并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法人、社会机构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3)特别法人。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
③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劳动者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法人。
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9 简答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并指出其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的区分。 [上贸大2023年研]
答: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有:
①依法成立。法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并办理登记。
②独立法律人格。法人是社会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独立起诉和应诉。
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范围外不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④能长期存续。法人的存续不受成员变化或某些成员民事行为能力变化的影响,可以超越自然人生命而长期存在。
(2)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的区分: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有:
a.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产生,至死亡时消灭。
b.内容不同。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性质、设立目的等诸多限制。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其特点有: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即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智力因素限制。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影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不存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
通过这些区分,民法典确保了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的特殊性得到充分体现。
1 试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及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吉林大学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华东政法2024年研]
(2)中国制定民法如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简答题,山东大学2016年研]
(3)试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种类。 [简答题,浙江财大2016年研]
答: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
①保护未成年人和不具有辨认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群体独立实施复杂的民事行为,避免其因缺乏理解能力而遭受经济损失。减少不法分子利用心智不健全的人进行不合理财产处分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②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明确不同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范围,使交易相对人能够合理预期交易的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主体认知能力不足而产生的无效交易,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③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意志,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分的权利,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适当限制行为能力不足的人,防止其因不适当的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我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我国《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22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典》第20、21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试述民法上的监护制度。 [中山大学2015年研]
相关试题: 何谓监护?设立监护的目的是什么? [简答题,广东财大2018年研]
答: (1)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2)监护目的。设置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3)监护人的设立。《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六种设立方式:
①法定监护,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即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确定。
②遗嘱监护,指父母以遗嘱方式为被监护人设定的监护。
③协议监护,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④指定监护,指在监护争议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国家机关指定监护人。
⑤国家监护,指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以监护人身份履行监护职责。
⑥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
(4)监护人的职责,即监护权的内容。《民法典》第34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5)监护人的撤销。《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6)监护关系的终止。《民法典》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1 杨威生于2010年9月2日,现在某小学上学。2020年9月10日,杨威在放学回家途中看到红色超市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每消费50元人民币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2000元人民币,于是花了50元买了一套彩笔,领到一张奖券。一周后超市开奖时,杨威领到的奖券号码中了最高奖。杨威非常激动并立马将中奖的消息告知其母朱佳,母子两人当天9月19日就到红色超市兑奖。朱佳回家后就顺手将2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入书柜中。国庆假期,杨威因琐事与母亲朱佳发生争执后,一气之下便趁其母不注意时偷偷将书柜中的2000元人民币取出,一个人跑到红色超市购物报复其母。杨威花2000元买了一台高级电动滑板车并将车寄存在到同学家。2021年1月9日,朱佳购买股票差钱时想起书柜中杨威中奖的2000元人民币,准备拿去购买股票,可到书柜一看大吃一惊,钱已不见了。朱佳反复质问儿子杨威才知已经被其拿去买了电动滑板车。但由于家里已经有几台电动滑板车了,朱佳便于2021年1月19日拉着儿子杨威到红色超市退货,说儿子购买电动滑板车未经过父母同意,请红色超市退还2000元人民币。但是红色超市售货人员说已超过该超市规定的退货时间,无法退货了。 [湖南师大2023年研]
请问:
(1)红色超市拒绝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朱佳可否使用儿子杨威中奖所得的2000元人民币购买股票?为什么?
答: (1)红色超市拒绝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①杨威的购买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杨威于2020年9月10日时已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2000元购买电动滑板车的行为,显然超出了一个10岁儿童的正常消费能力和认知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母亲朱佳)的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购买行为无效。
②朱佳作为杨威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红色超市退货并返还2000元人民币。《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朱佳可以使用儿子杨威中奖所得的2000元人民币购买股票。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本题中,朱佳作为杨威的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使用杨威的财产,只要这种管理和使用是为了杨威的利益。因此,朱佳可以使用杨威中奖所得的2000元人民币购买股票,但必须确保这种行为是为了杨威的利益。
2 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8年法硕(法学)真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答: (1)2013年10月时,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理由: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题中,甲、乙虽然于2013年6月离婚,但是不影响甲、乙与丙的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父母,甲、乙都是丙的监护人。
(2)乙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本题中,甲在房屋过户给丙之前为所有权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甲卖房行为的效力,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3)戊没有义务偿还该债务。
理由: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该债务系甲在婚前所欠,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戊没有偿还义务。
(4)丙、丁、戊有权宣告甲失踪。
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本题中,丙系甲的子女,丁系甲的债权人,戊系甲的配偶,均为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3 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元,王某出资3万元,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 [中山大学2015年研]
问:
(1)若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元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其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若饭馆散伙时欠债15.5万元,应如何分担?
答: (1)张某请求确认王、李的买卖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
王某和张某之间的行为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性质。王、张二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因此,张某不享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张某和王某应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对饭馆散伙时所欠债务,张某和王某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张某或王某中的一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要求另一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