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2019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技
B.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
C.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
D.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 和 财产关系 。D项,丁公安局发布的公告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 意思表示 。在悬赏广告中,公安局与提供破案线索者之间是 平等主体 ,应由民法调整。
A项,相约游戏在当事人之间 不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不由民法调整。
B项,大学与学生之间在学位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 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不应由民法调整。乙若对大学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项,民法 不调整恋爱关系 。若二人由恋爱步入婚姻,才由民法调整。
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自然事实的是( )。 [2023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战争爆发
B.侵权行为
C.时间的经过
D.人的出生
【答案】 B
【解析】自然事实 即事件,是指 与人的意志无关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 客观现象 。ACD三项属于自然事实。B项,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民事法律 行为 ,不属于自然事实。
1 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政法2022年研;北大2009年研]
答: 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我国,诚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2 公序良俗原则 [山东大学2015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北科2010年研]
答: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了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绿色原则 [首经贸2020年研;浙商大2020年研]
答: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民法相关具体制度的基石。绿色原则在宏观上使民法典对产权的明晰界定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为民法典的具体制度提供了基础。
4 民事法律关系 [广东财大2016年研;东北财大2010年研]
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特征有:①民法调整性;②权利义务性;③平等性;④任意性。
5 民事法律事实 [广东财大2017年研;复旦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清华大学2009年研]
答: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其特点包括:①客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如自然现象;②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③能否引起法律后果或引起何种特定后果,最终取决于法律规定。
6 民法的渊源 [东北财大2015年研;北科2014年研]
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现行法律渊源中涉及民事关系的那些表现形式。具体包括:①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②民事法律,包括民法典及民事单行法等。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规章。⑥司法解释。⑦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⑧习惯。
1 简述平等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天津商大2023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述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论述题,湖南师大2020年研]
(2)试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述题,广东财大2018年研]
(3)简述民法的平等原则。 [扬州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08年研]
答: (1)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2)平等原则的内容:
①人格平等,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和性别区分,一律有权获得法律平等对待。《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身享有,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即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须通过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法规则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
③民法的救济方法平等,即无论主体在所有制、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具体包括:a.平等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享有更多特权,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民法中应受到同等保护。b.按照实际损害给予救济,不能因人而异。c.损失填补原则。民事责任方式应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一般不施加类似于公法上的惩罚性措施。
④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等同。民法强调形式平等,但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法律会通过实质平等原则对弱势主体(如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
2 简述民法自愿原则。 [浙江财大2016年研;山东大学2005年研]
相关试题: 简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自愿原则集中体现了私法的任意法特质。与公法领域的“法无明文不得为”不同,私法领域强调“法不禁止即自由”。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些约定就是有效的。大多数民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减少国家干预,促进交易和财富创造。
(2)自愿的实质是自主决定的法定性。自愿的内容有:①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某种民事活动。②有权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设定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变更。③有权选择行为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行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④有权选择救济方式,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方式。⑤自愿行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不能随意转移给他人。
(3)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行为和选择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特别是在面对贫富分化、生态破坏等社会问题时,否则国家会加强干预。这些限制旨在保障人类整体和社会福祉,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3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西北政法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扬州大学2023年研]
(2)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论述题,扬州大学2017年研]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 [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民法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权利义务性。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强调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属性,而非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
③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平等性体现在: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且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权利对应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这源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本质属性。
④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包括发生、变更、消灭及内容上的任意性,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4 简述不同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华南理工2017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客体的特征及其类型。 [中南财大2014年研]
(2)论民法权利客体。 [论述题,山东大学2011年研]
(3)什么是民事权利客体?它包括哪些种类? [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客体主要有:
(1)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被人力支配和控制的客体。物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存在于人身之外;②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③能为人力所支配;④主要是有体物。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按照物的形态和构成不同,物可分为单一物和集合物;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2)货币和有价证券:
①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特殊的种类物,其占有推定为所有。
②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票据等。
(3)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①人格利益,是指主要满足个人精神需要、体现人格尊严的利益,包括具体人格利益和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通常是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一般人格利益是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②身份利益,主要是指基于一定的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所取得的利益,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
(4)无体财产。主要指除有体物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对股票、债券、智力成果等的权利。具体而言,无形财产主要包括:①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③股票、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
(5)其他民事权利客体。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土地使用权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如果法律规定,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也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5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广西民大2023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 [暨南大学2019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其分类。 [中财2012年研]
(3)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北科2010年研]
答: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其特点包括:①客观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如自然现象;②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③能否引起法律后果或引起何种特定后果,最终取决于法律规定。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①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两种类型:
a.民事法律行为,指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b.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无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法会引发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像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等是合法事实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等属不合法事实行为。
6 简述民法的渊源。 [华南理工2023年研]
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现行法律渊源中涉及民事关系的那些表现形式。具体包括: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方针路线、财产所有制与所有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规定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为民法渊源。但法官裁判民事案件时不得直接援引,但可作为说理论证依据及确定法律文本含义的参考。
(2)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民法典及民事单行法等。民法典是私法基本法,为民事单行法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依据。民事单行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裁判依据。
(3)行政法规。即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及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有关民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法官可援引行政法规裁判民事案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属民法渊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综合性法规及就具体问题制定的法规,依规定可成为民事裁判依据。
(5)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包含调整民事关系内容,其一般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裁判依据,需经法院审查认定,但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可成为裁判依据。
(6)司法解释。即最高法和最高检依法作出的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其虽不属于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但已成为裁判规则,被当事人援引,确立了法律渊源地位。而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可作裁判说理理由。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多国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与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时,涉外民事关系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通例,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有法律效力,其适用限于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未规定的情况,且不得违背我国法律规定。
(8)习惯。指一定地域、行业内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包括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经合法性判断,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习惯,在法律无规定时可成为裁判依据。当事人主张适用需提供证据,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查明。
1 论述民法基本原则。 [中山大学2023年研]
相关试题:
(1)结合民法典规定,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华南理工2023年研]
(2)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扬州大学2021年研;2017年法硕(法学)真题]
(3)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山大学2016年研]
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它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也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仍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从规范的性质来看,民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以下几种原则:
(1)保护民事权益原则。《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且为新型民事权益提供了保护机制。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核心内容包括:①人格平等。民事主体不分尊卑、财富、种族、性别,均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②法律关系平等。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权利和义务平等,需通过协商达成一致。③救济平等。法律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一视同仁,但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④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民法强调形式平等,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消费者保护)会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实质平等。
(3)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行为自由,可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内容包括:①私法任意性。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约定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②自主决定。民事主体可自主选择行为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及救济方式,并承担相应风险。③相对自由。意思自治受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限制,体现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4)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①基本内涵。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②目的性评价。公平原则从结果上评价民事活动,调整利益失衡。③司法理念。法官应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民事纠纷,但优先适用具体规则。公平原则既是行为准则,又是裁判理念;作为补充性原则适用,不得滥用;其侧重实质正义,保护弱势方。
(5)诚信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功能包括:①确立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真实、真诚,严守承诺,履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②解释功能。用于解释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则,填补约定或法律的漏洞。③衡平功能。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④推动交易。强化诚信观念,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6)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核心内容包括:①基本内涵。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共道德)。②功能价值。弥补法律不足,弘扬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③法律后果。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能引发公法制裁。
(7)绿色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准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有效利用资源;②保护环境和生态。绿色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分编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湖南师大2022年研;杭师大2016年研;北邮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论诚信原则的内容和功能。 [扬州大学2022年研]
(2)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浙江财大2020年研]
(3)简述诚信原则的功能。 [简答题,华南理工2015年研]
(4)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 (1)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我国,诚信原则是民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2)诚信原则的功能:
①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秉持诚实,即当事人要真实、真诚;恪守承诺,即严守合同和允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体表现为:
a.要求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权利,防止对他人的损害。
b.忍受轻微妨害义务,对于来自邻人轻微的妨害,应当容忍。
c.正当履行义务,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时,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d.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如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利益失衡,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e.附随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忠实、告知、保护等附随义务。
f.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②解释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时,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③衡平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④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当法律或合同存在遗漏时,诚信原则可用来完善和填补这些漏洞。
a.填补法律漏洞。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可以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填补。
b.填补合同漏洞。一是内容遗漏,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如质量条款,可依诚信原则填补;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前后矛盾时,可依诚信原则加以完善。
⑤推动交易和增进效率的功能。诚信原则有助于强化诚实守信的观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约,稳固未来预期,降低风险,减少纠纷,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鼓励市场交易,推动经济发展。
综上,诚信原则是诚实守信的道德伦理在民法中的体现,不仅延续了传统美德,也遵循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注意,诚信原则的弹性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均可适用时,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裁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避免滥用诚信原则。
3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功能价值。 [中山大学2022年研]
相关试题:
(1)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浙江财大2018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
(2)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中山大学2011年研]
(3)论公序良俗原则。 [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了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①公共秩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就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②善良风俗又称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一般道德准则。其含义包含两个方面:a.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如救死扶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b.指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如婚礼不得撞丧。善良风俗则更多基于一般认知的道德规范。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价值:
①价值宣示与裁判补充功能。赋予裁判机关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帮助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
②引致功能。通过将社会的一般认知和生活需求导入法律规范中,弥补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差距,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俱进。
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
4 论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扬州大学2023年研;宁波大学2020年研]
相关试题:
(1)试述我国《民法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规则体系。 [2022年法硕(法学)真题]
(2)试述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运用。 [中山大学2019年研]
(3)简述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生态原则)。 [简答题,华侨大学2018年研]
(4)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的功能。 [2018年法硕(法学)真题]
答: (1)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民法相关具体制度的基石。绿色原则在宏观上使民法典对产权的明晰界定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为民法典的具体制度提供了基础。
(2)绿色原则的内容:
①有效利用资源,即人们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
②保护环境和生态,建设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
这两个层面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
(3)绿色原则的功能:
①确立价值导向。其为立法和司法确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考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导向,体现现代民法权利本位与兼顾公共利益的理念转变,为立法预留发展空间。
②限制财产权利。限制财产权利行使,要求权利人平衡个人与社会利益,如物权行使与抛弃时应做到物的有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设定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为民事主体设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但绿色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需依据具体法律规则判断民事责任。
④解释合同。绿色原则可以指导合同解释活动,在当事人就标的物包装条款等发生争议时,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解释;法官解释合同时,若合同履行可能损害生态环境,可能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宣告无效,需充分论证。
5 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及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广西民大2023年研]
答: (1)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产生法律效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
①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溯及力上一般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存在以下例外:有利溯及、新增规定溯及,同时明确既判力优先,已终审案件不溯及。
②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
a.域内效力。即民事法律规范在国家管辖的所有领域内有效。我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一般适用中国法,涉外关系依特别规定或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适用外国法。
b.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特殊情形下,法律为保护本国利益可有域外效力。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典》采属地主义,即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无论国籍均受中国法律约束。
(2)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高的规范性文件与效力低的冲突时,优先用高位阶文件;若下位法细化或补充上位法且无冲突,可同时适用。
②基础性法律优于一般性法律。《民法典》属于基础性法律,与单行民商事法律非上下位关系。在基础性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基础性法律。只有在基础性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性法律。但如果一般性法律是对基础性法律的细化,则应优先适用一般性法律。
③新法优于旧法。在同等级的法律中,新颁布的法律优先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事特别法针对特定区域、事项、时间;民事普通法适用全国、规定一般事项。在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适用。
⑤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强行性规范(禁止或命令行为的规定)在效力上高于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强行性规范不可改变。涉及事项若强行法有规定,优先援引强行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024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请回答:
(1)本条中作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项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2)本条规定的“习惯”如何理解,如何适用?
答: (1)依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即:“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者实践的生活与交易习惯,也即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和惯常做法。适用习惯的前提是:
①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不得适用民事习惯。
②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③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负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子女,购买房屋一套。1996年,乙与比他小近30岁的丙相识,此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乙和丙是老夫少妻关系。2000年,甲、乙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款项一直存在银行,准备另行购买房屋。
2008年初,乙因患肝癌住院治疗,丙去医院照顾乙,但遭到甲及其亲友的怒骂。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合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朋友”丙所有。13日,当地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15日,乙因病去世。乙的遗体火化前,丙协同律师宣布了乙的遗嘱。甲感到十分震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与乙是朋友关系,乙立下公证遗嘱将价值约50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现在遗嘱生效,原告接受遗赠。但被告甲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乙,因此甲侵害了丙的财产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财产。
该遗产纠纷案诉至法院后,社会各界对该案十分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乙的财产,众说纷纭。如果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丙不能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有人认为这无异于剥夺了所有人乙的处分权,也违背私权自治的民法精神。当地法院对本案十分慎重,在4次开庭后,认定遗嘱无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1500名旁听群众掌声雷动。 [中山大学2010年研]
问题: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答: (1)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有:
①婚姻关系。甲(女)与乙(男)于1963年登记结婚,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乙在婚后与丙公开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且乙与丙的同居关系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可能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②财产关系。甲和乙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2000年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存入银行。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和乙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③继承关系:遗嘱与遗赠。2008年5月11日,乙立下书面遗嘱,将出售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40万元)、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手机一部(共计约50万元)遗赠给“朋友”丙。该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2)对法院判决的评析:
①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的理由:
a.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乙与丙的同居关系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b.夫妻共同财产。乙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单独处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决定如何处分。
②评析:
a.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序良俗原则,认为乙与丙的同居关系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因此认定该遗嘱无效。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社会道德的维护,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b.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乙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无权单独处分。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甲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c.私权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虽然乙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处分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在判决中平衡了私权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关系,既尊重了乙的意愿,又维护了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3)结论。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理的。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也保护了甲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到,在处理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问题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