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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类克夫妇的三本新书(书评)

Sheldon Glueck and Eleanor T.Glueck, 500 Criminal Careers. New York:Alfred A.Knopf,1930,365 pages.

Sheldon Glueck and Eleanor T.Glueck, One Thousand Juvenile Delinquents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4,341 pages.

Sheldon Glueck and Eleanor T.Glueck, Five Hundred Delinquents Women .New York:Alfred A.Knopf,1934,539 pages.

在最近数年内,美国研究犯罪学的人,最有贡献的,除萧克利佛(Clifford R.Shaw)之外,就要推格类克夫妇了。萧克利佛的贡献,我在图书评论第一卷第一期,已有一文介绍。他的长处在于用个案方法研究罪犯,因而发现犯罪的原因。格类克夫妇虽然也用个案方法,但他们书中最有价值的材料,却是用统计方法得来的。

格类克夫妇的三本书,我在这儿要介绍的,不过是他们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开始。以后他们大约还有新书问世,报告他们研究波士顿城的犯罪情形,因为格类克先生是哈佛大学的教授,研究波士顿城的犯罪情形,可谓就地取材,最方便不过了。不过这儿所提到的三本书,除却1 000个幼年罪犯的材料是取自波士顿城外,其余两本书的材料,都是从麻省的感化院中搜集而来的,研究的对象并不限于波士顿城中的罪人。

这些罪人——500个男犯、1 000个幼年罪犯、500个女犯——为什么会犯罪,乃是格类克夫妇所想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他们研究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先去搜集一些关于这些罪人的材料,然后以这些材料来与普通的人口比较。关于罪人的材料,他们搜集到的很多,概括言之,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罪人本身的特质,二为罪人环境的状况。关于罪人本身的特质,我们可以“智慧”的测量来作例子。在1 000个幼年罪犯之中,(一)智慧在中等或中等以上(智慧商数在91分以上)的,占41.6 %,但麻省的小学儿童,智慧在这个标准以上的,却占79.0 %;(二)罪犯中迟钝(智慧商数自81分至90分)的,占28.2 %,普通小学儿童中,只占14.0 %;(三)罪犯中智慧介乎普通人与低能之间(智慧商数自71分至80分)的,占17.1 %,普通小学儿童中,只占5.5 %;(四)罪犯中低能(智慧商数在70分以下)者占13.1 %,普通小学儿童中,只占1.5 %。从这一点统计中,我们可以知道幼年罪犯的平均智慧,较之普通小学儿童为低。对于罪人本身的别种特质,如年龄、国别、宗教、教育程度、习惯等,格类克夫妇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拿罪人与普通人口比较,以视其差异所在。关于罪人环境的状况,格类克夫妇也用同样的方法去研究,我们可以“家庭经济”的调查为例。一个家庭经济状况的良好与否,在美国的普通家庭中,可看母亲是否在外工作以为断。上面所说的1 000个幼年罪犯,母亲在外工作的,占58.5 %;另外还有41.5 %,虽不在外工作,但也用别种方法生利,以加增家庭的收入。但据美国1920年的人口清查,全国已结婚的女子,在外工作的,只占9.9 %。从这一点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幼年罪犯所出身的家庭,平均要比普通的家庭格外贫困。关于罪人环境中的别种状况,格类克夫妇也用同样的方法去搜集材料,来与普通的人口比较。

格类克夫妇运用统计方法来研究犯罪原因,已较一般犯罪学者略胜一筹。普通用统计方法去研究罪犯的人,每每不知以所搜集到关于罪犯的材料,去与普通的人口比较。结果即使作者把所有的材料用表用图表示出来,我们也不能明了这些图表的意义。譬如有一个人告诉我们某地的罪犯,穷人占60 %,这种事实,并不能帮助我们了解某地人口所以犯罪的原因,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某地的普通人口,穷人到底占百分之几。假如某地的普通人口,穷人也占60 %,那么罪人中穷人也占60 %,正是理所当然,穷困并不能算作犯罪的一个元素。反是,普通人口中,穷人只占20 %,而罪人中穷人却占60 %,那么穷困便成为犯罪的一个元素了。根据这种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格类克夫妇所用的方法,是比较进步的,是能发现新智识的。

不过他们所用的方法,也有缺点。苏善兰(Edwin H.Sutherland)教授在他的名著《犯罪学原理》( 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 ,1934年出版)一书中,对于这种方法有很切当的批评,我们可顺便在这儿介绍一下,以为利用统计方法者的参考。

苏善兰教授用统计方法,比较罪人与普通人口的特质及环境,对于犯罪学虽有相当的贡献,但这种方法的本身也有五种缺点。第一,罪人与囚犯不同,罪人入狱,始为囚犯,但罪人中也有许多是逍遥法外的。我们现在研究罪人,每以囚犯为代表,但囚犯是否可作全体罪人的代表,是一疑问。第二,关于罪人的材料,有许多是不易搜集的,普通的人,研究罪人的方法,每先作一调查表,然后拿调查表去与罪人谈话,谈话的所得,便当为事实看待。其实用这种方法去搜集罪人的材料,关于种族、性别、年龄等,也许不成问题,可以得到比较正确的事实。但如涉及家庭、父母职业及品格、邻里的风气等,便难得到正确的材料了。假如原料是不可靠的,那么根据这些原料所制出的图表,也连带的不可靠了。第三,罪人的材料,既须与普通人口比较,始有意义,但普通人口的材料,至为缺乏,所以研究者每每有想与普通人口比较而无从比较之苦。关于此点,格类克夫妇在他们的三本书中,也不能把这种困难免去。譬如父母对于子女的约束,是严厉抑或宽弛,与子女的行为颇有关系。此类材料,研究罪人时,如多费些时力,不难得到,可是普通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约束,其情形如何,便不得而知,于是关于此点,罪人的家庭与普通人口的家庭,便不能作比较了。这种缺点,在目前几乎是没有方法可以补救的。第四,统计方法,不能表示犯罪的机构。如上面所述,幼年罪犯的智慧,较之普通儿童为低,但智慧低的人,何以便易犯罪,此中关联何在,单看此种统计,并不能使人明了。第五,此种方法,对于“反例”,并无解释。反例便是与结论相反的例子。譬如上面所述,低能者较易犯罪,故低能者中如有犯罪的,这种例子,便算“正例”。但是低能者中也有不犯罪的,这便是“反例”了。此外如天才中亦有犯罪的,也是一种“反例”。像这一类的例子,统计方法便不能解释。所以研究犯罪学,不能专靠统计方法,还要用别种方法来补充它。

犯罪学一名词,照狭义说,只研究犯罪的原因,照广义说,也包括刑罚学。格类克夫妇这三本书的特殊贡献,并非对于犯罪的原因有新发明,而是对于刑罚学有新指示。以前的人,对于罪人入狱后的生活及其出狱后的活动,很少注意。格类克夫妇在这三本书内,给读者一个很深的印象,就是现在对付罪人的机关,旧的如监狱之类,暂且不谈,便是新的机关及制度,如感化院,如幼年法庭,如假释,如缓刑,从成绩上看去,都是一个大失败。他们所以下这一个结论,就是因为他们发现这500个男犯、1 000个幼年罪犯、500个女犯,在刑罚期满之后五年,大多数还没有改邪归正,依旧过他们旧日非法的生活。拿500个男犯来说,在刑罚期满之后五年,有80 %依旧犯罪。拿1 000个幼年罪犯来说,在他们刑罚期满之后五年,有88.2 %依旧犯罪。拿500个女犯来说,在她们刑罚期满之后五年,有76.4 %依旧犯罪。

这些犯人,在刑罚期内,并没有能够改变他们的习惯及态度,一朝恢复自由,于是故态复发。从保护社会的观点看去,这些“累犯”,根本便不应当让他们恢复自由。但是犯人之中,刑罚期满后,有改邪归正的,有仍走旧道的,我们有什么方法在恢复这些犯人的自由之前,便可预测他们日后的行为呢?假如我们有一个预测的方法,那么我们在判断徒刑年限时,在假释时,在缓刑时,便可有一个根据,不致像现在这样凭空推断,以致结果不能满意。格类克夫妇在这三本书内提出一个预测犯人行为的方法,很值得我们注意。

预测方法的第一步,是研究犯人某种特质与其刑罚期满后行为的关系。今以500个女犯的教育程度与其恢复自由后行为的关系为例。女犯的教育程度,可以分为三组:一为在学校中不落伍的;二为落伍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三为无学校教育的。这三组女犯,在恢复自由五年之后,行为显有不同。在学校中不落伍的女犯,恢复自由后不再犯罪的,占42.4 %;落伍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在同样情形之下,不再犯罪的,只占20.3 %;无学校教育的,在同样情形之下,不再犯罪的,只占13.3 %。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研究犯人的别种特质与其恢复自由后行为的关系。再举数例如下:

①成功率,指刑期满后五年不再犯罪的百分数。

预测方法的第二步,便是把上列4种元素中最高的成功率加在一起,同时把最低的成功率也加在一起。结果我们得到最高与最低两种分数,即148.7 %与44.5 %。在这两种数目之中,我们可以分为五组。现在便可把每一个女犯,按着她们在这4种元素中所得分数的多寡及其恢复自由后的行为,分列于这五组之中,如下表:

①“向上罪犯”,系指那些罪人,在刑满之后,还是犯过罪的,但在刑满后五年之前一年,已经不再犯罪了。

法官有了这一张表,那么在他判案之先,可以先研究一下他的犯人。假如一个犯人,在上面所说的五点,总分数不到100分的,我们可以预料,这个犯人便是受了几年感化院的训练,恢复自由之后,十成有九成还是要犯罪的。对于这种犯人,就当另想方法了。

关于这些累犯,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对付,格类克夫妇虽然也有意见贡献,但施行后是否有效,还是问题。我们知道一个人的行为,颇受环境的影响。罪人在感化院中,在别的机关里,即使得到好的训练,一旦回到他那旧的腐败环境中,因为外界的引诱,颇有前功尽弃的危险。所以只在犯人身上想法,而不去改变他们的环境,那么“累犯”问题,大约是无法解决的,何况现在一切处置犯人的机关,对于如何训练犯人,并没有充分尽了他们的职责。美国犯罪学的前辈希勒(William Healy)曾说过:“社会如想改良犯人,先要改良自己。”我们看到近来“累犯”之多,格外相信希勒的话是很有道理的。

[载《社会科学(北平)》第1卷第2期,1936年] Xo9Ma7hBpyqZN3YiijJXOixiZNblm4TiPghaJNAaCpeidCmlO6V36AMFT/VS8W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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