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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公会与统制经济

一、水泥的局部分产合销

最近一年内,中国的生产事业中有几件新的发展,我们现在先把这几件事的经过说一下,然后来讨论它们的意义。

第一件事是水泥的局部分产合销。

水泥的价格,在十余年前,每桶的最高价到过10元以上。民国二十一二年间,京沪两地水泥,每桶袋装的,尚在六元六七角,民国二十三年初,市价虽然跌落,每桶仍售六元二三角之谱。民国二十四年,是水泥业最不景气的一年,中国水泥公司出产的泰山牌水泥,在那一年全年的售价平均为每桶4元5角。结果是中国水泥公司于民国二十四年度,除优先股可得股息外,普通股210万元之股息尚无着落。启新洋灰有限公司,是中国水泥业中规模最大的,其股票价值因此也惨跌至四折以下。民国二十四年水泥价格之所以跌落,乃是因为货物滞销,水泥同业间,为欲招徕顾主,不惜跌价竞销。为避免自相残杀,以致同归于尽起见,中国与启新两公司,于民国二十五年3月,根据分产合销的原则,双方洽议,于上海成立联合营业总管理处,其他各埠设立分管理处。自此以后,水泥的价格才见好转,民国二十五年底,每桶已经售到6元以上。最近上海英租界工部局招标购灰,启新、中国合作投标,价格为每桶6元3角,可见民国二十五年的情形,已非民国二十四年所可比了。

中国与启新的联合营业表示同业合作可以发生很大的影响。中华水泥工业联合会于民国二十五年10月20日呈上海市社会局的文中,对于联合营业的益处曾有下面的说明:

属会各会员中,有数公司,鉴于年来营业清淡,开支过大,爰本分产合销之原则,有联合营业之举,期在营业方面节省开支,并力求运销合理化。此项业务上之联合,直接避免同业的自残,间接增益国家之经济,与政府关税保护之旨正相适应。

呈文中所说“节省开支”及“运销合理化”,乃联合营业后自然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两家的联合营业,如何就可避免同业的自残呢?怎样就可发生与关税保护同样的利益呢?如欲明了这一点,不可不先考察中国水泥业的生产状况。民国二十五年中国水泥的产量,约为435万桶。其中广东西村之士敏土厂,虽然每年生产90万桶,但自成一系统,不与其余的水泥公司发生竞争的关系。 此外启新洋灰公司每年产量为170万桶;中国水泥公司每年产量为90万桶;华记湖北水泥公司已归并于启新,每年产量为30万桶。这三个公司,共成一个系统。余下来的,只有一个华商上海水泥公司,每年产量为55万桶。我们于435万桶内,除开广东的90万桶,只余345万桶,在这个数目里面,有84 %以上的产量是中国、启新这个系统所能控制的。最近山西、山东及四川都有新水泥厂的设立,旧的公司也有设立分厂的,也有订购新机的,据估计,不久新增的产量可以达300万桶。在这300万桶中,除广东的45万桶以外,其余的255万桶,也有76 %以上受中国、启新的系统所控制。我们只要把这些数字研究一下,就可知道中国、启新联合营业总管理处是可以控制中国水泥市场的价格的。只要现在的价格可以维持,中国的水泥业各会员便可达到共存共荣的目标,避免自相残杀的厄运。联合营业可以防止中国水泥业彼此发生自残的竞争,正如关税可以防止外国的水泥业来与中国的水泥业发生倾挤的竞争一样。 所以中华水泥工业联合会要把联合营业与关税保护相提并论。

中国与启新的联合营业,可以表示同业间的一种合作,用统制价格的方法来解决本身的困难。不过水泥业的全体并未加入联合营业,所以前途的问题还多。关于此点,我们留到后面讨论。

二、煤矿业联合

第二件事是煤矿业的联合。

煤矿业在中国各种矿业中,占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出产量与投资数目,没有一种矿业可以与它比拟。民国二十年以前,煤价颇高,业此的尚能获利。民国二十年以后,金价跌落,外煤倾销,而长江流域又有重要新矿开发,供过于求,于是煤价逐渐下降,每年平均递减之价,恒达10 %。民国二十四年12月,实业部为挽救煤矿业的危机起见,曾由部通知国内各大矿厂,将业务上的困难障碍各点,详细陈述,以便设法扶助。各矿的报告,经实业部研究的结果,认为国内煤矿业的衰敝,其主要原因,由于销售市场尚无限制,以致同业间自相倾轧,跌价滥销,非设法统制,不能解除煤矿业的困难。根据这种结论,实业部便拟了一个煤矿业联合销售办法草案,于民国二十五年6月间,召集全国煤矿业会议共同讨论。在这次会议里,通过组织煤矿业联合机关,调整产销,以利各矿营业,并先在上海成立煤矿业联合事务所,由实业部派员领导组织,在三个月内规定章程,办理立案手续,开始进行工作。8月15日,中华民国煤矿业联合事务所便在上海成立,并通过章程十七条。

联合事务所的宗旨,据章程第二条所载,是“力谋全国煤矿业产销之调整,及其售价之稳定,互相联络,振兴工商业”。联合事务所的总所设在上海,但在京沪、平津、武汉、青济、闽粤及国内其他适宜地点,得设分所。每一个分所,代表一个销售区域,如京沪分所的销售区域包括:(甲)南京、上海及京沪、沪杭甬、浙赣、江南等铁路沿线;(乙)津浦南段,自泰安至浦口;(丙)运河沿岸,自济宁至瓜州;(丁)陇海东段,自徐州至连云港;(戊)长江沿岸,自九江至上海;(己)淮南铁路沿线,及淮河沿岸。 武汉分所的销售区域,包括:(甲)平汉沿线,由信阳至汉口;(乙)由武汉至老河口;(丙)粤汉沿线,由武昌至衡州;(丁)其他湘鄂境水路;(戊)长江线,上至宜昌,下至九江。 平津分所的销售区域,又分为北平区与天津区。北平区包括:(甲)北平市;(乙)通州;(丙)石景山;(丁)沿平绥线由北平至门头沟及清河;(戊)沿平汉线由北平至长辛店;(己)沿北宁线由北平至丰台。天津区包括:(甲)天津市;(乙)沿北宁线由天津西至丰台以东,东至塘沽;(丙)沿津浦线由天津至德州;(丁)沿运河由天津北至通州以南,南至德州;(戊)沿西河由天津至保定下闸;(己)子牙河全流域;(庚)海河全流域。 其余各分所,尚未正式成立,所以它们的销售区域也未确定。每一煤矿,欲在某区域销煤的,便要加入该区域的分所为会员。如中福公司虽在河南,但因要在京沪区域销煤,所以也可加入京沪分所为会员。各分所会员,照联合事务所章程第十条所规定,应于每年4月间,将各矿本年7月起半年之产销预算,10月间将各矿次年1月起半年之产销预算,提出会议,规定各矿销量之分配及售价之评定,以协议方式,经各会员全体同意,签字公认,并报告联合事务所,转呈实业部备案,以资遵守。既经签订后,非经全体同意,不得更改。关于销量之分配或售价之评定,遇有争议不能一致时,由所先请中华民国煤矿业联合事务所调解,如调解不能成立,则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之。仲裁委员会,规定三人,除请实业部矿业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余二人由联合事务所大会全体同意聘任之,任期五年。

煤矿业联合,从统制方面着眼,已比水泥的局部分产合销又进一步,因煤矿业联合事务所的目的,不但要稳定售价,还要分配各矿的销量。销量既然是要统筹,产量自然也随之而受控制了。不过煤矿业联合事务所,在实行工作的时候,一定有许多困难是不可避免的。第一,照该所章程第五条,凡已经呈部核准给照之各煤矿,得加入该所为会员,由此可见加入与否,各矿自有权衡,联合事务所无法强其加入。此外,各土窑、各小矿一定是不会加入的。联合事务所及各分所,既然无法控制所有的各煤矿,那么稳定售价、统制销量,便无十分的把握。第二,联合事务所的议决案,须全体同意,所以如有少数人作梗,事务便不能顺利地进行。产销预算,依章程所规定,只有三个月的讨论时间,假如争议不已,要付调解,付仲裁,很容易把三个月混过,因而使一切计划俱成明日黄花。第三,联合事务所是产煤者的组织,虽然各煤矿也有从事于售煤的,但售煤的工作大部分还在另一部分人的手里,这些人如不合作,那么稳定售价与调整产销的目的便难达到。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也是我们后面所要讨论的。

三、火柴联营

第三件事是火柴的产销联营。

火柴业近年来所遭遇的困难,由民国二十五年3月中华全国火柴同业联合会呈实业部的文中,可以看出。他们说:

国内火柴工业,因历来工厂数与生产数漫无限制,供过于求,货价惨跌,全体亏累,崩溃在即。而弁髦商业道德者,借偷税以资维持,国库商本,两受其害。……就世界大势言,各国自生产过剩,发生经济恐慌以来,莫不研究产销平准方法,以求安定。就国家税源言,销路有着,即不致走私,若削本争销,则穷斯滥矣,私货愈多,正货愈缩,税率虽重,亦属无济于事。就国民经济言,我国数十年来,惨淡经营,规模粗具之华商火柴工业,尚占全国生产总额七成以上,不于此时予以扶植,一任新厂旧厂,混战厮杀,徒为进口火柴,及志在侵略之外厂,倾挤消灭,宁非痛事?就劳工生计言,国人所设火柴工厂,均用手工,需人特多,全国总计,直接间接工作者,达数十万人,此辈非俟工厂得以自存,其生计断难稳定,影响所及,至堪忧虑。

联合会从国家税源、国民经济、劳工生计等方面着想,认为非筹一良策,不足以解除火柴业的困难。这个良策,便是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终于民国二十六年2月1日在上海正式成立,同日,上海、天津与青岛三处也成立分社。联营社的宗旨,据该社章程第二条所载,是力谋全国火柴产销之平衡及售价之稳定,并随时呈请政府予以切实充分之保障,俾国内全体火柴工业,均能获得相当利益。这条章程的前半段,与中华民国煤矿业联合事务所所说的宗旨一样,不过事务所还抱有振兴工商业的目的,不完全是利己,而且也要利人的。关于此点,火柴联营社没有充分予以注意,未免是一点缺憾。但是这条章程中最可注意的一点,还是“随时呈请政府予以切实充分之保障”那一句。现在政府方面,扶助火柴联营社的地方共有三点。第一,政府曾强制各火柴工厂,一律加入联营社,凡在2月1日尚未加入联营社的,实业部取消其注册,财政部停止售给统税印花,并不发硝磺护照。有了这点规定,所有的国内火柴厂都得加入联营社,无自由选择的余地,这是煤矿业联合事务所并没有做到的。第二,现在火柴的生产能力已远在需销总量以上,欲使生产能力不再增加,自非停止设立新火柴厂及限制恢复旧火柴厂不可。此点经火柴联营社的请求,实业部已准予办理。第三,联营社成立之后,各火柴厂的生产数量由该社依据财政部过去统计记录及参照各地实在情况,酌剂盈虚,分别支配后,编制各厂生产比率计算总表呈请政府核准备案。联营社为考核监督各厂制造情形起见,对于各火柴厂,派有驻厂稽核员,各厂如有违反联营社决议的行为时,联营社得以有效方法,取消其制造火柴之权利。所谓有效方法,假如没有政府的力量作为后盾,当然是行不通的。

火柴联营社为实现它的目标起见,规定各火柴厂出品交由该社发卖,由该社呈请政府核准,设立评价委员会,依出品成本(此项成本,系指一切原料、工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及各项折旧而言,营业费用不得再算)另加利益(此项利益包括股息及借款利息)二成作为买价,付给各火柴厂。再由评价委员会加算一应支出及应得利益,规定售价,行销各地。

我们如比较水泥、煤矿及火柴三种统制的办法,就可知道火柴的统制最为彻底,最能达到平衡产销及稳定售价的目标。煤矿业的统制次之,水泥的统制比较薄弱。我们由此又可看出彻底地统制至少须具三个条件。第一,所有的同业均须加入统制的团体,不得有例外。第二,统制的团体应有权力控制生产量及销路。第三,统制的团体要有政府做后盾。火柴统制,是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不过在这种统制之下,也有两个问题,我们想看联营社将来如何解决。第一,在自由竞争之下,生产费用太高的工厂,自然归于淘汰,在现在的统制状况之下,不论工厂的管理如何腐败,技术如何落伍,都有获利二成的可能。这种现象,是否合于生产合理化的原则?第二,联营社的存在,是要保障国内全体火柴工业均能获得相当利益,并未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所以在联营社开幕的一天,实业部部长于训词中就说:“联营社要为消费者着想,务须减轻成本,改良品质,稳定价格,使消费者得到利益。” 自然,假如联营社有垄断的行为,政府自会出面干涉,但是我们愿意知道,联营社于替同业谋利益之外,还自动地采取什么有效的办法来为消费者谋利益。

四、同业公会法草案

上面所说的三种事实,表面上好像各不相谋,实际可以代表近来生产事业的一种趋势,就是各项生产事业,因为近年来遇到的困难,有放弃“自由竞争”的原则,而采取“统制经济”的原则之势。政府方面,也在那儿领导各界,走上“统制经济”的路。此点在煤矿业联合及火柴联营二事的经过中,已可窥其大略,但在去年年底行政院通过的三种同业公会法草案中,这种精神表示得格外明显。

民国二十五年12月29日,行政院在第二九四次会议中,通过实业部所提出的三种同业公会法草案:一为《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二为《商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三为《输出业同业公会法草案》。这三种同业公会法草案已照立法程序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转立法院核议。实业部提出这三种同业公会法草案的原因,见于实业部部长的提案原文中,他说:

案查工商同业公会法,自民国十八年8月公布,经民国十九年8月、民国二十一年9月两度修改,奉行至今,各地同业公会,皆据以改组,或据以设立。顾法文十六条,旨趣概括,而事业日趋繁赜,应用每觉不敷,行政方面,各业方面,均有同感。即以公会宗旨论,同业之利益,用何方式以增进之?同业之弊害,用何程序以防除之?法条既无明文,任务苦难实践。加以公会之于同业维系之能力如何,官厅之于公会监督之范围如何,寥寥十六条中,虽或表现其精神,仍乏具体之规定。准诸已往之经验,官民已交感困难,而在今日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之过程中,欲求工商各业之统一进步,尤有非修正不可之势。……爰本行政上之经验,并博采工商界及各界之意见,以求适合现代之需要,督同各参事、各主管司长科长,详细讨论,自本年6月起,除研究参考及初步草拟各预备工作外,计开起草会十八次,历时五阅月,拟定《商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五十八条,《输出业同业公会法草案》六十一条,《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五十九条。精神所重,在督促各业,慎用团体制裁之权,统筹全局,加重政府监督之责。条文力求详细,办法期于切实,庶可达到增进利益、防除弊害之目的。

这三种同业公会法草案的立法原则,大体是相同的。我们研究这些条文的结果,认为有四点可以特别注意。

第一,同业公会系分区设立,但区域的范围、各业的规定略有不同。工业同业公会之设立,应由发起的工厂拟定区域,经其区域内同业工厂多数的同意,呈诸实业部核准。工厂如不能拟定区域发起时,实业部得指定区域及发起人。 商业同业公会之区域,以县市之行政区域为区域,但繁盛之区镇,亦得设立商业同业公会。 输出业同业公会,以每一海关所在地为一区域。 区域的大小虽有不同,但在同一区域内,各种同业公会,以一会为限。 实业部于必要时,得令某种同业公会合组联合会。 不过工业、商业及输出业,种类颇多,实业部提议同业公会法草案的原意,是要把这三种实业中最重要的几十种先行组织起来。重要的工业、商业及输出业,经实业部指定,非依法组织同业公会不可的,工业计有41种,商业计有77种,输出业计有17种。这个名单,实业部可因时势的变迁斟酌修改,并不固定。

第二,实业部指定的工业、商业及输出业,依法组织同业公会之后,凡在同一区域中的同业,便非加入不可。这是带有强制性的,无自由选择的余地。如《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所规定的,凡是有机械动力之设备,或平时雇用工人三十人以上之工厂,不论公营或民营,除关系国防之公营事业或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外,均应为工业同业公会会员,兼营两类以上工业之工厂,应分别加入各该业工业同业公会为会员。商业及输出业的同业公会法草案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将来此种同业公会法施行之后,现在火柴业的强制同业入联营社的办法,大有推行于其他各工业之可能。上面所说水泥业及煤矿业,因同业不完全加入联合而发生统制上的困难,也就可以避免了。

第三,同业公会的职务,置重于统制。实业部部长在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开幕那天的训词中说过:

各国经济的发达,都经过自由竞争的一个阶段,但因自由竞争的结果,不免发生种种流弊,如在数量上则供求不能平衡,在方法上则粗制滥造,甚至逃避国税,不上正轨。各国政府为助长经济发展,并防止流弊起见,都想用统制方法来纠正。但用政府力量来统制,也是有利有弊。故在稳健的经济家,大都主张在政府监督之下,使各业自谋统制。吾国政府现在修正工商业同业公会法等,即本此意。

在政府监督之下,各业自谋统制的办法,在各种同业公会法草案中,有明白的规定。如《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规定公会的任务如下:

(一)关于会员之设备制品及原料材料之检查取缔,并事业经营上必要之统制。

(二)关于会员制品之共同加工或发售,原料材料之共同购入或处理,仓库运输之设备,及其他与会员事业有关之共同设施。

(三)关于会员业务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

前项第一款之统制,非经全体会员代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实业部核准后,不得实施,但实业部得因必要,令其实施统制。

第一项第二款事业,应拟定计划书,经全体会员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实业部核准,或依实业部之命令兴办之,其变更时亦同。

统制为同业公会的主要职务,而且统制的办法,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便可实行,与现在的煤矿业联合所有统制办法,非经全体同意不可的,自然要方便得多。将来同业公会法施行之后,煤矿业联合事务所的章程,一定要照此修正,因为矿业同业公会,是适用工业同业公会法之规定的。

第四,同业公会如欲统筹全局,政府如欲对同业公会实施监督,非有严密的制裁方法不可,同业公会法草案中对此亦有规定。先说同业公会对会员的制裁。《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中说:

工厂不依本法加入同业公会,或不缴会费,或违反公会章程及决议者,得经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予以警告,警告无效时,得按其情节轻重,依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程序,为下列之处分:

一、章程所定之违约金。

二、有期间之停业。

三、永久停业。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处分,非呈经实业部核准,不得为之。

同业公会对于会员能作永久停业的处分,无疑地可使同业公会的地位提高,可使它的议决案,发生效力。至于实业部对于同业公会的控制方法,最重要的一点,如《工业同业公会法草案》中所说的:

工业同业公会,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实业部得施以下列之处分:

一、警告。

二、撤销其决议。

三、撤换其负责人员。

四、停止其任务之一部或全部。

五、解散。

我们最怕同业公会滥用其职权,只知为本身谋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但政府如发现其有妨害公益情事,便可解散同业公会,也许公会因有顾忌而不敢了。

总括起来,我们可以说,同业公会法草案的要点,是分全国为若干区域,在某一区域内,某种实业只能有一公会,凡从事于该项实业的,皆强制入会。公会的职务主要在施行统制。统制的方法,由公会自行决定,但政府则从旁监督。为使公会的决议得以实行,政府的监督得以充分行使起见,公会对于会员,政府对于公会,皆有严密的制裁方法。

五、统制经济的组织及目标

统制的先决条件是要有组织。中国各方面的生活,以前最缺乏组织,犹如一盘散沙。政治方面,近来实行分区设署及保甲等新政之后,才算有点组织,所以近来政治的统制,比起以前来,总算易于着手。经济生活方面,组织素不健全,但最近几年,经朝野各方面的努力,生产事业的各部门已经逐渐有组织了。交通与运输的事业,除航业外,大部分原在政府的手中,如欲实施统制,可以不成问题。金融业自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改组之后,政府的势力已能控制,将来商办的银行,照《商业同业公会法》组织成功之后,金融事业的统制,更可以顺利地进行。工业、矿业、商业,在同业公会法施行之后,一定也可以有严密的组织。在各种生产事业中,比较最无组织的,是农、林、渔、牧。这些实业,也是最难组织的,将来应当采用什么方法去把它们组织起来,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照现在的情势观察,中国生产事业的几个重要部分,现在或将来一定都有组织。利用这些组织来统制各业的进展,不是一个难问题,不过我们如研究这个组织,一定可以发现它有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各业的组织之上,没有一个最高的组织来联络、领导、调整各种生产事业,使它们在整个系统之下,能够顺利地进行。我们假定将来煤矿业有一组织,运输业也有一组织,但煤矿业与运输业中间的联络及调整,需要一个最高组织的努力才可以完成。如煤矿业规定在某一月份,某省煤矿须产煤若干吨,运往某地市场销售,但如运输业不能合作,那么这个计划终成画饼。举此一例,可概其余。经济组织的各方面都是相关的,好比一个有机体。现在中国的经济组织,还缺少一个头脑可以鸟瞰一切、统筹一切。为矫正这种缺点起见,政府方面似有组织一最高经济委员会之必要。

经济生活有了组织之后,我们就要问:这个组织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假如有人说,有了组织,便可实行统制经济,但是我们继着要问:统制经济的主要工作又是什么?如想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认清中国产业界的现状。中国的产业界,最大的问题是生产不足,是求过于供。像上面所举水泥业、煤矿业及火柴业三业,似乎有生产过剩、供过于求的样子,但那是特别的情形,一般的产业界绝非如此。即以水泥业及煤矿业而论,生产过剩也是一时之现象,将来经济发展,水泥业与煤矿业目前的生产能力一定还是不能满足需要的。我们只要看一下海关的洋货进口报告及国内民众的生活状态,就可知道中国需要大量的生产来满足大量的需要。所以我们统制的目标,不但不是消极的,还有积极的作用,不仅是使生产不要超过需要,更要使生产能够满足需要。

统制经济,假如能够使大众的需要比自由竞争时代更容易、更迅速地满足,然后统制经济才有道德上的价值。

民国二十六年2月12日
[载《社会科学(北平)》第2卷第3期,1937年] FNOtFx3GnsBDpqXzPT9+YtoX2vM6VQgdsMw9pT3cqPT++xL1tJE/jDATYXkE+H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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