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善治范畴的政法的核心要义,在于从整体主义进路考量法治的治理功效,注重法治和其他治道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法治和其他治道相融相合、互济互补,构建起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行治有效的善治体系。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五治”融合,中国政法实践一直在探索各种治道多管齐下、有序组合、综合治理的善治模式。在1980年代初,为解决当时较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这既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多管齐下,也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环节共同发力,进而形成环环相扣的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综合治理概念从社会治安领域进一步扩展适用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领域。2019年以来,中央政法委把社会治理方式概括为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等五种治道,并提出了“五治融合”的综合治理思想。
由于“五治融合”的内涵丰富,篇幅所限,这里只讨论自治和政治、法治和德治、法治和智治等三组治道的融合问题。其中,鉴于政治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概念,本章只选择其中与自治相对应的要素“规制”进行讨论,即把“自治和政治融合”转化为“自治和规制融合”。
(一)自治和规制融合
发挥社会和政府两种力量、融合自治和规制两种方式,可以说是各国实施治理的一条共同经验。中国社会治理已经经历了从政府大包大揽到政府向社会还权、同社会共治的历史性转变,正在探索一种自治和规制有序组合的治理机制。其中,自治是社会力量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包括邻里互助、慈善救助、社区自治、行业自律等形式。规制是国家力量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管理、服务,包括惩治犯罪、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公共服务等形式。
从治理力量看,自治与规制融合的目标是,理顺社会和政府两类主体的位序安排,构建分工负责、彼此衔接的共治体系。这就是,坚持把社会自治挺在政府规制前面,尽可能让社会问题由社会解决,政府只介入社会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事项。社会自治是社会主体自主解决身边矛盾问题的过程,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解决,有利于节约政府治理成本、减轻政法机关的维稳压力。近年来,政法机关更加强调,“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
。这包括,更加注重企事业单位的自我管理作用,引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制度、纠纷解决机制,防止单位内部问题外溢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更加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保障行业协会行使制订行业规章、约束成员行为、维护成员权益、处理行业纠纷等权力,让行业问题尽可能在行业内部得到有效解决。更加注重发挥微信群等新媒体的自组织作用,加快推动将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机制引入社会治理领域,实现以众智解众忧、以众力破众困。
从治理规则看,自治与规制融合的目标是,理顺不同类型规则之间的位序安排,构建彼此呼应、相互协调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传统社会治理的规则结构安排是先礼后刑、礼刑合治,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现代社会治理的规则结构安排应当是先软法后硬法、软法硬法合治。首先,应把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软法建设摆到首要位置,推动社会成员依据软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尽可能减少硬法对社会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只有当软法无法解决问题时,硬法才应出场。其次,应把民法、社会法等柔性法律挺在前面,能通过民法、社会法就能解决的问题,尽量不使用行政法、刑法等刚性法律。只有当民法、社会法失灵失效时,行政法、刑法才应出手。行政法是政府运用公权力管理社会之法,应遵循公权力谦抑审慎、不得已才干预的法理。刑法是惩罚性最强、威慑力最大的治理手段,也是伤害性最强、错误成本最高的治理手段,应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法律手段。
在解纷机制上,自治与规制融合的目标是,优化各类解纷机制的位序安排,加快构建多元衔接、各尽其能的解纷体系,推动各类纠纷分类、分道、分流化解。按照解纷主体和手段的不同,解纷机制可分为民间性和官方性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行政性和诉讼性解纷机制两种。随着诉讼案件快速增长和“案多人少”问题突显,中国纠纷解决理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即从以诉讼为中心到以非诉为中心的转变。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引导更多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按照这一理念,应依照从民间到行政再到诉讼的位序逻辑,构建起多元化解纷体系。这就是,把民间性解纷机制作为第一道防线,鼓励各行各业建立健全行业解纷机制,吸收各类专业人士进入解纷机构,完善就近及时处理工作机制,增强其专业性、权威性、高效性,充分发挥其从源头化解纠纷的作用。把行政性解纷机制作为第二道防线,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制度,探索建立“一站式”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把诉讼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提高司法的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高效性,确保每一个案件案结事了。
(二)法治与德治相融合
中国政治家、思想家不仅将法律与道德视为两类不同的社会规范,还将其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并持续讨论这两种治国方式的关系。在先秦时期,儒家主张德治,法家倡导法治,双方就二者孰优孰劣进行过激烈论战。但自汉代以后,随着儒法合流趋势突显,德治和法治更多地被当作是两种互补的治国方式,逐步形成了德法共治的治理传统。当代中国政法实践延续了古典的德法共治传统,持续探索现代的法德合治新模式,使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法德合治是身心并治。尽管法治和德治都涉及人的身心两方面,但二者各有侧重。法治重在治身,着重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从身出发、由外而内,通过对行为的指引规训而影响人的内心动机;德治重在治心,着重调整人的思想信念,从心出发、由内而外,通过对心灵的感化教化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法德合治就是双管齐下、内外并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变快、竞争加剧、期望提高,心理健康、精神疾患、社会戾气等问题日渐突出。这类问题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反映,就是以持刀砍人、开车撞人等手段报复社会的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易发多发,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面对此类社会问题,政法机关更加注重发挥德政、德治、德育的作用,推动解决生活困难、解开思想疙瘩、解除心理疾患等问题,为社会成员提供从物质到精神全方位的关怀呵护。
法德合治是刚柔相济。“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必须“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法德合治就是坚持法理情并重、惩戒和教育结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不过,在教化和惩戒的位序上,中国历来主张先教后诛,即先对人进行教化,然后才对不听教化者予以惩戒。孔子反对不教而诛:“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当今的党纪国法实施实践仍然体现了先教后诛的原则。在党内监督执纪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种把批评教育排在首位、把法律制裁排到最后的位序安排,就遵循了先教后诛的原则。在国法实施上,国家持续开展普法教育,引导民众知法懂法,而后再对违法犯罪人员予以惩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先教后诛的逻辑。
法德合治是将然与已然兼治。古典礼法哲学区分将然和已然,并把禁于将然之前摆在首位。“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德治之重心和优势在于“禁于将然之前”,即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发生。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
在此背景下,政法机关越来越注重发挥德治的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优势,通过身边榜样的示范、乡规民约的约束、行业章程的规范、生活礼俗的教化,引导群众明是非、辨善恶、守诚信、知荣辱”
,以达到消弭邪念恶行、预防矛盾纠纷的效果。
(三)法治和智治相融合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为社会治理开发新工具、开启新路径、开辟新前景,正在给社会治理领域带来一场全方位、深层次的颠覆性变革。学术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地用“智治”
概念来指称这一将现代科技运用于社会治理的新治道。近年来,政法系统致力于推动法治和智治、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力量和科技力量,努力创造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
第一,以科技力量破解法治难题。现代科技的力量就在于不断突破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化不知为可知、化不能为可能、化不行为可行,从而为破解法治难题提供利器。例如,如何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法官不是恣意裁判而是公正裁判,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在传统司法条件下,无论是英美法长期实行的判例法制度,还是中国成文法体制下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都试图在众多判例中挑选出一个最佳范例作为“标杆”。但是,这种从成千上万类似判例中人工筛查和认定“标杆”的做法,无疑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随机性,既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样本意义,更不可能做到“全样本”统计。如今,司法大数据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能。司法大数据技术可做到一键检索海量类似案例,统计分析类似案例的平均裁判结果,抽取出共同或共有的司法理性。
这种法院内外都能看到的平均裁判结果,为法官公正裁判和当事人理性预期设定了共同参照系,从而有利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共识,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第二,以制度优势增进科技优势。制度是科技功能发挥的约束因素。例如,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依靠数据技术的创新,也需要有力的制度支持。在不少实行联邦制分权制的国家,地方自治、部门独立往往成为数据汇聚共享的障碍,因而无法充分释放大数据的威力。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显著优势是,在执政党的全面领导下,国家机关之间既有分工负责又有协作配合,央地关系上既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又有中央统一领导。因此,尽管在中国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也因行政区域划分、部门权力划分而形成了各种数据壁垒,但是在中央的顶层规划和有序推进下,数据集成共享的进程不断加快。正是由于有这种制度优势,中国法治领域大数据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少领域居于世界前列。在政法大数据建设上,自2017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建设“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
以来,各地政法机关加快推进办案信息系统设施联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推动业务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监督,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司法大数据建设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法院系统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已建成了世界上网络覆盖最全、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智能服务最优的司法大数据系统。
可以预见,当科技优势和制度优势叠加时,就会产生乘数效应,催生出引领世界法治发展时代潮流的智能法治文明。
第三,以法治力量引领智治方向。智治是给人赋能的力量,法治是引人向善的力量。只有在法治的规制和引领下,智治才能做到把科技的正面功能发挥到极致,而将科技的风险隐患化解于无形。对于科技发展和应用中的不同风险隐患,法治运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规制。(1)禁止。对于那些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社会安全的科技活动,法律明确予以禁止。例如,针对人体胚胎的基因编辑、克隆行为,《刑法》第336条之一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2)边际限制。对于那些可能侵害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科技活动,法律通过明确划出科技活动的法定边界,防止这些法益受到非法侵害。例如,为保护个人信息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必备条件、法定义务。(3)矫正。针对现代科技应用对某些群体所产生的歧视性、不利性影响,法律通过对受歧视或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让科技进步成为所有人的福音。例如,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过程中,要求构建面向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务体系,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