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良政范畴的政法的核心要义,在于从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角度考察和定位法治,把法治视为良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从良政图景出发预设法治运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目标。受这种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的影响,从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当代中国法治理论致力于提出一套党领导人民运用法律(法治)执政治国的良政理论。在价值论上,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坚持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相统一,不仅从普遍性、明晰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等形式价值证成和设计法治,而且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昌盛、社会公正、人民幸福、生态良好等实体价值证成和设计法治。因而,这一法治理论不属于形式法治理论,而属于实质法治理论,且因其内置的实体价值的多样化、稠密化,构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质法治理论。在方法论上,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从整体主义而非个体主义的立场出发,“坚持立足全局观法治、着眼整体谋法治、胸怀天下论法治”
,提出了一系列运用法治治国安邦的良政图景。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该决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中国版实质法治理论同自由主义版实质法治理论的重要分野就体现在方法论上。例如,同样是对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治价值的论证,自由主义法治理论通常诉诸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个体主义进路,而中国法治理论则诉诸以人民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进路。
(一)法安天下
自古以来,中国政法传统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从国家治乱的角度来认知法(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把法(法治)理解为国家长治久安之道。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就是从这一角度诠释法(刑)的产生和功能,认为法源于乱政、法决定治乱。“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近代以来,中国仁人志士对法治问题的思考,仍然抱持对国家治乱兴衰问题的深切考量。孙中山认为:“夫国家治乱一系于法。”
中国共产党则是从跳出兴亡历史周期率、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考量出发来阐释法治要旨、谋划法治大计、实施法治方略的。习近平总结中外治国经验教训后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如果说“天下太平”是古代政刑传统的政治理想,那么“平安中国”则是现代政法实践的崇高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明确提出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良政图景,并将政法系统的主要使命定位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平安中国概念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基因和大众心理基础,是对传统的“天下太平”理想的现代表达,是对中华民族亘古不变的国泰民安追求的理论表达。“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将“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并置,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也体现了“法安天下”的政治抱负。
法安天下是以法治保障国泰民安。从内涵上看,平安中国不是传统治安意义上的“小平安”,而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意义上的“大平安”
。“我们提出的‘平安’,不是仅指社会治安或安全生产的狭义的‘平安’,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广义‘平安’。”
新时代“大平安”就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所描述的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依法保障“大平安”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强了国家安全立法,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安天下是以法治保障长治久安。从时间上看,平安中国之“平安”不是一时平安,而是长治久安。经过长期的探索,政法系统逐渐认识到,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是靠法治。
相对于其他治理方式,法治在保障长治久安上拥有诸多优势:(1)以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而不是个人意志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2)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没有副作用和不留后遗症。(3)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严格依据法律公开公正处理,有利于引导群众信服法律权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环境。
因此,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不能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为代价求得问题的一时解决。
法安天下是以法治保障社会和谐。平安中国不只是秩序井然,还应当社会和谐。和谐不仅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测性,更强调人际关系的融洽性、友善性、团结性。在政法实践中,对和谐目标的追求,已转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原则或标准。在纠纷解决上,尊重“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引导当事人选择协商、调解、仲裁等非对抗性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在行政执法上,“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
,最大限度减少或消解执法所可能引发的抵触或冲突。在民事司法上,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在刑事司法上,不仅考虑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还要考虑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推动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达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奉法强国
从国家强弱的角度来思考法(法治)的功能作用,把法(法治)视为实现国家强盛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政法传统的另一重要特征。以法家为代表的先贤们强调法对国家强盛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奉法强国、变法图强的主张。韩非子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自古以来,中国改革家就把“变法”与“图强”二者连在一起
,形成了历久弥新的“变法图强”传统。从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到张居正变法,虽然实际成效有所不同,但均以追求富国强兵为目标。到了近现代,中国的仁人志士把变法维新视为救亡图存的重要出路。梁启超提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惟一之主义。”
孙中山认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把奉法强国、变法图强的宏伟理想转化为生动实践,拓展深化了法治与国家强盛关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
一是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深刻论述了法治和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密切关系,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坚持以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方面,有力促进了国家治理全领域、全过程、全链条法治化,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以法治保障改革。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改革开放进程是变法图强的伟大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如何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政法话语的重要主题。主要经验包括,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以立法破除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以立法授权开展改革试点,“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
三是以法治促进经济增长。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学科,以理论的方式揭示或证明了法治(法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
中国政法机关很早就认识到政法工作对经济的重要影响,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主要任务。董必武指出,政法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对经济建设事业发生巨大的推进和保护作用,使解放了的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迅速发展”
。乔石认为,“不能说政法部门只是消费部门,不创造价值。没有政法工作的保障,经济建设就无法顺利进行,经济部门创造的价值中也包括政法部门的劳动”
。近年来,随着大量经济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政法机关对经济活动的介入度越来越深入,在多种意义上行使经济规制权
,甚至出现“司法监管化”
趋势。对此,中央政法委提出,执法司法要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就搞垮一个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上,提出保护投资和交易安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等司法政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法顺民心
中国政法传统一以贯之的特征是,从民心向背出发来认知法的价值立场,形成了从古典“民惟邦本”到当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民关系思想。法民关系是古典民本话语的重要主题。
持有民本立场的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强调法之成败在于合民情、顺民心、护民利。管仲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
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中国共产党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出发,传承民本思想精华,吸纳现代民主等思想元素,先后提出了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等一系列思想。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党就从群众观点来理解和重构法民关系,构建了以群众路线为基础的新型政法工作传统。专群结合被确立为政法工作的基本方针。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并将这一思想运用于政法领域,更全面、更清晰、更深入地阐述了法民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在政法话语和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民关系在民主、民权、民生、民意四重逻辑下展开。
民主逻辑下的法民关系体现为,人民是法治的最重要主体。在法律职业主义看来,法律行业是法律职业垄断的领域,法律职业阶层是普通民众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1] 中国政法实践则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把人民主体原则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全过程,探索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运行模式。例如,在立法领域,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协商、立法咨询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意见采纳反馈等民主立法机制,确保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司法领域,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制度,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民权逻辑下的法民关系表现为,保障民权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政法机关依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标准可区分为底线、中线、高线三类。其中,底线标准是执法司法过程不侵犯人民权利,坚决防范冤错案件发生。“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中线标准是为受到侵害的权利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高线标准是防止人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民生逻辑下的法民关系体现为,人民是法治的最大受益者。从拉美等地区情况看,法治现代化带来了法律职业崛起、法律产业繁荣,但未必给民众带来福祉。法律复杂、程序烦琐、费用高昂、案件迟延,有可能让民众对法治敬而远之甚至感到失望。
中国共产党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着力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民生问题,让法治释放出利民、惠民、安民的福音。这种政策导向的清晰表达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有学者认识到中国法治回应民生诉求、解决民生难题的鲜明特征,用“民生法治”概念界定这种法治实践形态。
民意逻辑下的法民关系体现为,人民是法治的最终评判者。传统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试图把司法领域界定为不受民意干扰的自治空间。然而,即使是过往强调司法与社会隔离的西方国家,也开始把重建司法的国民基础、改善司法部门的社会形象、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作为司法改革目标。
中国政法实践一直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根本评价标准,不断探索将民意导入法治运行各环节的理性化、制度化机制,努力在坚守法治的前提下尊重和吸纳民意。在法治决策环节,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到基层调研问策等机制,广泛听取和吸纳人民群众意见,作出顺民意、合民心的决策。在执法司法环节,通过执法司法公开、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机制,畅通社会各界的意见反馈渠道,及时防范或纠正错误、偏差和瑕疵。在法治绩效评价环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听取“两院”工作报告、第三方法治评估等机制,推动法治工作成效由民意代表机关、社会公众来评判。
(四)法乃公器
从公私关系出发来认知法的基本属性,把法理解为是天下之公器,是中国政法传统的精华之所在。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往往将法视为天下人之法,而非一人之法。汉代廷尉张释之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唐太宗李世民云:“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古代将官府审判的场所称为“公堂”,将官府处理的案牍称为“公案”,将官府办案的吏役称为“公差”,均突显了法之公器的符号意义。
中国共产党秉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
。党的政法话语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视为法治的生命线,深化了对法之公器属性和内涵的认识。“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实践在吸纳域外公正标准的基础上,致力于确立一种更高水平的复合型公平正义模式。正如后文所述,这种新的公平正义可概括为够得着、看得见、听得懂、来得快、能兑现的公平正义。
[1] See Colin Croft,“Reconceptualizing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alism:A Proposalfor Delibera-tive Moral Community”,67 New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