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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法的概念史考察

概念史论者认为,“概念,像个人一样,有着自己的历史,并且镌刻着无法磨灭的岁月风霜” 。在漫长的演变进程中,政法范畴经历了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历史巨变,打下了各个时代的深刻烙印,经受了多种知识传统的思想洗礼。从知识谱系上说,当今的政法范畴是对古典礼法哲学、近现代世界法治思潮、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等多元知识传统的融合性吸纳、融通性发展。

(一)古代“政刑”范畴

政法研究者在考察政法范畴之历史渊源时,习惯到古代文献中检索对应的“政法”语词。 然而,古代文献中与现代“政法”相对应的语词并非“政法”,而是“政刑”或“刑政”。古代“政刑”范畴,是儒家关于治道的政治分类学的产物。在儒家的治道分类中,无论是孔子版的“德礼政刑”,还是戴圣版的“礼乐政刑”,政和刑都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治道。其中,“政”代表政令,“刑”代表律法。儒家、法家、墨家等各家,通常都认为政、刑有相互关联、互为一体的关系,因而通常政、刑并提,形成了“政刑”“刑政”范畴。古代文献中的“政刑”(“刑政”),既指运用政令、律法等强制手段治国的方式,也指治安、狱讼等动用武力治理的领域,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政法领域。古代政治家、思想家把“政刑”(“刑政”)作为治国之要务,主张通过修明政刑而维护安定。孟子提出:“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 墨子把刑政之治作为治国的基本目标:“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

古代的“政刑”(“刑政”)范畴和观念,深受儒家所阐述的古典礼法哲学的影响。举其要者,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元治道有序组合的思想。古典礼法哲学将各种治道视作是一个各有分工、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戴圣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不过,礼法哲学对各种治道并不是等量齐观,而是作出了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主次排列,确立了先德礼后政刑的位序安排。丘浚对德礼政刑的先后顺序作了说明:首先是“修德以为化民之本”,然后是“既化以德而有不一者,须必有礼以一之”,接着是“苟导之而不从、化之而不齐,非有法制、禁令又不可也”,最后是“彼犹悖礼而梗化,则刑罚之加乌可少哉” 。这种对不同治道进行功能组合与位序安排的做法,构成了中国政法治理实践对待多元治道的重要传统。二是天下太平的思想。古典礼法哲学将天下太平视为政刑之治的理想状态。古人所憧憬的大同社会,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的理想社会。贞观之治时期“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 的太平之世,被奉为后世治安之楷模。三是情理法融合的思想。古典礼法哲学将情理视为法之本原,强调“设法止奸,本于情理”。立法要“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法律实施要“情法两得”“情法两平”“情法兼到” 。情理法融合成为中国政法传统的重要元素和鲜明特色。

(二)近代政法范畴

近代政法(法政)范畴是在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出场的,融入了近代世界法治特别是西方法治的先进元素。鸦片战争以后,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难,许多仁人志士试图从西方文明中寻求救亡图存之道,经历了从技术、实业、制度到文化等各层面的长期探索。近代政法(法政)范畴和思潮的兴起是从制度层面向西方学习的产物。戊戌变法的主将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通过引进西方政法制度实现国家之治强。康有为提出:“国会者,君与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计日可待也。” 即使反对维新变法的张之洞,亦主张采用各国政法之长补我所短。“东西各国政法,可采者亦多,取其所长补我所短,揆时度势,诚不可缓。”

自晚清到中华民国初年,政法(法政)开始作为一个学科范畴在教育界和学术界被广泛使用,政法教育、政法杂志和政法学术蔚为大观、烜赫一时。1903年清政府《奏定大学堂章程》将“政法科”列为八科之一。自清末起,政法教育发展呈突飞猛进之势,几乎占据新式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以至于被认为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辛亥革命前后,一大批政法杂志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向国内系统介绍和传播西方政法思想和法律制度,兴起了一股政法学术思潮。 政法(法政)之学被视为“救国之学”。留日学生徐公勉认为:“救中国今日之危亡者,法政学科也。”

近代政法(法政)范畴和思潮,把近代西方法治的合理元素引入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法体制的现代化转型。西方国家作为近代化的先行者,在迈向工业文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进程中,提出了立宪、共和、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等进步思想,探索出了一系列专业化、精细化的治理原理和技术,将传统社会混同的权力和法域予以清晰地分离与区隔。举其要者,至少包括“七个分离”。一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立法权由民意代表机关或代议制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二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司法机关同行政机关相分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三是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为保证审判的中立和公正,控诉和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诉讼主体来承担。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四是警察权与军事权的分离。 在传统治理体制下,治安和国防职能界限不清,警察权往往由军队和行政部门行使。 在现代治理体制下,治安和国防职能分开,警察成为行使治安执法权的专业化力量。五是司法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司法行政事务从司法机构中独立出来,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六是民法与刑法的分离。古代法通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现代法治体系下,民事与刑事案件涉及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诉讼程序予以调整,以防止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案件、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七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离。古代法是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合为一体。现代法律体系下,各个部门法领域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分开,由立法机关分别制定法典或法律。自晚清时起,这套治理原理和技术被逐步引进到中国,成为推动中国政治体系和法治体系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智识资源。

(三)现代政法范畴

现代政法范畴和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新政权、新法制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归口管理体制和政治分类学的产物。在领导革命和执掌政权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把党和国家工作分为军事、组织、宣传、财经、外事、统战、政法、群团等系统或“口”,分别设置相应的党的职能部门,实行归口领导和管理。其中,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工作属于政法口,由党委政法委进行归口管理。这一政法范畴和理论,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强调政法机关是履行专政职能的国家机构。尽管像政法研究者所强调的那样,新中国的审判、检察等制度曾深受苏联影响,但经过长期的转化改造、融合发展,中国现代政法的知识形态和实践样态逐步确立。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开创了以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为基本特征的新政法传统。 不过,政法范畴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正式确立和使用的。从新中国初期设置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开始,政法范畴进入到组织化、建制化、体系化的阶段,逐步具象化为一个有独特组织体系、规则体系、话语体系的权力场域。七十多年来,由于对政法工作角色定位的认识不断变化,政法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政法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才逐步走向明晰化、成熟化、定型化。

从外延(体制)上看,现代政法范畴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界定。狭义的政法范畴,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系统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可称为小政法体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规定,政法系统主要由党委政法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构成。这些机关因性质地位的相近性、职权职责的关联性、社会声誉的连带性而被界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即政法系统。 广义的政法范畴,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可称为大政法体制。无论是平安中国建设还是法治中国建设,都不能仅靠政法系统单打独斗,需要政法系统和其他系统齐抓共管,因而各级党委都建立了以政法系统为主要依托的统筹协调机制。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各级党委均设立了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党委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正是以这两个统筹协调机制为基础,当代中国形成了更为组织化、制度化的大政法体制。 8MUrlLKv+L7RsEpDNm6BTtUJA5byTFwtg1bZ7Lae8r48+57F5tc0XkE1Hcj3W0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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