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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

尽管政法被公认为是中国法治场域的标识性范畴,但长期以来一直遭受学术界的集体性冷遇,直到近年来才逐步被纳入学术视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学术方式认真对待政法,致力于考察政法的演进脉络、构造原理,诠释政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承认“这不仅是一个概念,而且是一套学说,而且是一套组织机构,一套权力技术,一套成熟的法律实践” 。梳理起来,目前关于政法的研究大体上有两种进路:第一种进路,把政法定义为一种独特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从政治意识形态角度诠释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范式。有学者称之为“政法法学”,并将其与注释法学、社科法学并称为中国法学三大研究范式。 冯象的《政法笔记》可谓是这种进路的代表。该书试图揭示法律的种种政治面相:“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力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盖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第二种进路,把政法定义为一种独特的权力结构安排,即中国共产党创立的领导政法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体制安排。有学者提出,“政法体制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多数政法研究者都聚焦于这一体制安排的核心要素“党管政法”,致力于解释党管政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指向了政法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即什么是政法,如何理解政法。不过,它们都只是对这一问题的片段化、局部化解答,容易产生误导性的影响。例如,第一种研究进路执着于对“政法”之“政”维度的深描,单向强调“政”对“法”的深刻影响,而忽视了“法”对“政”的规训功能。实际上,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到习近平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政法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转向是,更为重视“法”对“政”的规训和约束作用。第二种研究进路长于体制维度的考察而忽视了历史和哲学维度的深究,只把政法理解为现代中国特殊时空条件下所形成的治理体制,既未考证政法范畴在中华法律文明中源远流长的文化基因,也未深察政法范畴所蕴含的一整套精深厚重的治理哲学。一些学者已开始突破这种研究进路,试图从古代礼法传统中寻找现代政法元素,架起沟通中国传统法和现代法的桥梁。

有鉴于此,本章试图通过提出和回答政法研究中的两个基础性问题,推进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第一个问题是:政法只是现代范畴,还是贯通古今的范畴?这个问题表面上看只是一个历史发生学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是一个关涉如何理解政法核心要义的本体论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华法系一直是一个“政”与“法”紧密结合的体系,当今中国正义体系中“政”与“法”仍然同样并存、互补、互动和相互作用。 本章第二部分通过对政法的概念史研究,试图梳理出从“政刑”范畴到“政法”范畴的知识和社会变迁过程,从而证明政法不仅是现代中国法治体系的标识性范畴,更是中华法律文明传统的标识性范畴。对中国政法前世今生的历史考察,为后文的本体论诠释提供了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第二个问题是:政法只是治理体制范畴,还是更为重要的政道治道范畴?有学者曾提出政道和治道之分:“政道是相应政权而言,治道是相应治权而言。” 当今政治学界提出的良政和善治概念 ,正好同政道和治道范畴相对应:良政属于政道范畴,即政权运行的理想模式。善治属于治道范畴,即治权运行的理想状态。政法范畴是中国政治家、思想家在思索政道治道的过程中提出的,包含着一整套有关如何运用法治实现良政善治的治理哲学。为了清晰阐释这套治理哲学,本章将政法范畴分解为作为良政范畴的政法和作为善治范畴的政法。作为良政范畴的政法,代表了一种从国家治理大视野考量和设计法治图景的认知范式,包含着强烈的整体主义、实质主义法治观。作为善治范畴的政法,代表了一种把法治和其他治道有序组合的治理模式,蕴含着各种治道分工协作的协同主义治理观。本章第三、四部分将分别阐释作为良政范畴的政法和作为善治范畴的政法。 8MUrlLKv+L7RsEpDNm6BTtUJA5byTFwtg1bZ7Lae8r48+57F5tc0XkE1Hcj3W0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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