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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宏观经济波动与国际税收政策变化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课题组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企业对外投资的步伐大大加快。但是近年来,俄乌冲突等带来的地缘政治紧张、新冠疫情后经济复苏的不均衡、世界产业格局调整,诸多不确定和潜在风险给“走出去”企业的经营带来了诸多挑战。全球通胀传导上升、全球性能源危机、供应链瓶颈持续、美联储货币政策转向、金融领域风险增加、全球高债务问题凸显、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等因素都进一步加剧了世界经济复苏难度。尽管世界经济在经历2020年低谷之后开始复苏,国际贸易及跨国投资显著反弹,但各国家、各地区间复苏分化严重,不稳定、不均衡现象不容忽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发布的《2023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全球其他经济体由此受到多重不利影响,并预计全球经济增速将回落。

全球对外投资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2021年的对外投资金额相比2020年几乎增加了一倍,占全球对外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总额增幅较小。我国2021年对外投资金额出现下降,2022年增长势头恢复,但增速较为平稳,折合美元金额较上年增长仅0.9%。相比而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增速高于其他区域,折合美元金额增长3.3%,占同期总额的17.9%,与上年同期持平,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柬埔寨、塞尔维亚和孟加拉国等国家。

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各国的宏观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决策、运营和盈利都有重要影响。企业到海外投资意味着进入了全新的税收环境,不仅要应对自身在经营上的各种挑战,还要面对许多宏观经济和税收政策波动方面的难题。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关注宏观经济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就可能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遭受挫折。

北京是众多“走出去”企业的总部所在地,这些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对于稳定我国的经济、就业和税源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分局是承担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务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阵地。本课题通过对宏观经济波动和各国税收政策变化开展深入研究,跟踪国际最新进展,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提出了完善“走出去”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和理论基础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在对外开放的浪潮中,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不断提升。2021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榜单上中国企业已多达143家,对外投资成为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02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可以看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水平“走出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202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1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存量达2.79万亿美元,连续五年排名全球前三 。对外投资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及现代化建设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实现国家之间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然而,受到贸易摩擦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全球局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波动加剧。全球经济经历2021年报复性反弹后,增速在2022年大幅回落,通胀压力不断增大,市场预期转弱。美联储为了应对国内通胀压力,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连续多次加息快速进入紧缩周期,欧央行与英格兰银行也被迫加息。2023年,市场预期依然较弱,全球经济可能继续减速,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放大。

各国为稳定经济状况也对宏观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生了较为频繁的变动。为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一些国家相继推出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经济压力,但与此同时,也使得税收不确定性上升。加之数字经济等新兴技术飞速发展,商业模式发生改变,为适应时代变化,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因此,受到各国宏观经济和税收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企业若不能有效规避对外投资的风险,则很可能发生损失。

在此背景下,研究宏观经济波动和税收政策变动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对于做好“走出去”的形势研判和税收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题研究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波动和税收政策变化都反映出经济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关于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概念的阐述,最早可以追溯至Knight(1921)的《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其以“事件可否被预见”率先对不确定性与风险进行划分,首次将不确定性引入经济学分析中,即风险是可以通过统计概率或者先验概率被计算和预见的,而不确定性则是指客观概率不可测量或完全未知的情况。在Knight(1921)的经典著作《概率论》一书中,也将不确定性定义为一种广泛存在但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与一般意义的风险进行严格区别。在此基础上,Kenyes(1936)进一步将不确定性与宏观经济相结合,认为不确定性是经济实践的常态。然而,该研究领域当时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直至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再次成为学者们讨论和研究的焦点,而与先前不同的是,之后的大多研究未将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与风险区别分析。Bloom(2014)将不确定性定义为未来难预测时间所发生的可能性,认为经济波动性的增加使事件预测难度上升,因此利用经济时间序列波动率作为代理变量衡量宏观经济不确定性;Jurado等(2015)则认为不确定性的本质是不可预测性而非经济变量的波动率,因此经济不确定性的量化过程中应剔除波动中的可预测成分,表现为大量指标不可预测部分的共同波动

1.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

随着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学者开始关注经济不确定性整体水平下的细分领域,相关研究主要可从经济运行、经济政策、金融市场三方面展开。其中,经济运行视角下的不确定性研究主要关注国内生产总值(GDP)波动、生产要素价格波动和回报利润波动等来自实体经济层面的冲击(Scotti,2016;刘林,2019;Chen等,2020);经济政策视角下的不确定性研究主要关注政策文本中所体现的模糊预期(Alexopoulos和Cohen,2009;Baker等,2016);金融市场视角下的不确定性研究则主要关注金融市场中收益和风险的不可预测性(Inekwe,2016),或金融指标序列的非预期波动率(黄卓等,2018)。

由于不确定性的内涵丰富,所涉及的范畴与内容较为广泛,目前学术界仍未对其达成的严格统一定义。综合已有研究来看,主要可从波动性和可预测性两方面来考虑宏观经济不确定性。本课题将主要从波动性出发,综合实体运行及金融市场指标探索宏观经济中的非税不确定性。

在宏观经济不确定性的测度方面,有别于EPU指数(Baker等,2013)等在政策视角下基于文本信息进行的测度,绝大部分聚焦经济运行与金融市场的研究采用以下三类指标:①一般的波动性或变异性指标,如较为典型的GDP、CPI、汇率波动率(Baum等,2006;刘林,2019;陈琳等,2020),行业TFP增长率、公司利润增长度、失业率等的截面离散度(Bloom,2014;Chen,2020),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率指数VIX(Bloom,2009;张明和肖立晟,2014);②基于GARCH和VAR等预测模型估计所得的波动率,如Scotti(2016)将工业增加值、GDP和失业率等重要宏观经济指标的实际公布值与市场预期值之差作为预测偏差,然后通过加权平均各指标的预测偏差得到经济不确定性指数;③非预期的条件波动率,即由一系列经济指标不确定性的共同变化所反映的波动,如Jurado等(2015)采用高维因子模型对整个经济系统中非预期的条件波动率进行估计,从而计算出大量经济指标中不可预测成分的共同波动,后续的Bekiros等(2016)、Huang等(2018)、余杰和黄孝武(2020)同样采用了这种方法。在数据层面,国外研究大多直接使用了涵盖经济运行频率较高的官方月度GDP数据(Jurado等,2015;Henzel和Rengel,2017)进行测度,国内研究则由于没有官方公布的GDP月度统计数据,多数结合其他高频指标进行数据处理(王义中和宋敏,2014;祝梓翔等,2021;郑挺国等,2023)。

在传统宏观经济学中,GDP又可被分为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净出口四部分,分别对应国家宏观经济分析中的消费指标、投资指标、财税指标及贸易指标。除去税收不确定性对应的财税指标,其余的消费指标、投资指标以及贸易指标亦可对宏观经济不确定性进行更为细致的刻画,如马丹等(2018) 选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完成额等投资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粮食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消费指数,进出口总额、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等贸易指标,综合构造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指标集合。而在表示国内经济运行情况的GDP之外,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反映了来自全球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大宗商品包括能源、基础原料、大宗农产品三个类别,就指标测度而言,主要包括覆盖了能源、钢材、矿产品、有色金属、橡胶、农产品、牲畜、食糖和油料油脂的中国大宗商品价格指数(CCPI)、能源指数(ETF)等。本文对于非税不确定性的衡量,将有选择地综合以上指标进行分析。

2.税收的不确定性

东道国的税收环境也十分重要,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与东道国的税率、税收负担、税收效率等因素相关。在税率方面,王永钦等(2014)研究表明,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会选择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李潇等(2019)通过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研究得出,资本边际有效税率会阻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入。在税负方面,庄序莹等(2020)利用混合回归方法研究得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更倾向于总体税负低、税收效率高的东道国,其中制造业对东道国的税制复杂程度更为敏感 ;邹忠全等(2020)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东盟国家的税负与我国对东盟国家直接投资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在较为综合的税收竞争力因素方面,高玉强等(2021)以纳税环境得分刻画东道国税收竞争力,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税收竞争力的提升显著促进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首先,税收协定是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重征税,使得企业的投资风险降低,一些学者的研究也证实,税收协定可以促进跨国投资(Blonigen et al,2014;Weyzig,2013;Neumayer,2007;Castillo-Murciego,2019)。税收协定可以减少东道国制度环境不足在投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宗芳宇等,2012;邓力平等,2019),我国企业也更倾向于对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东道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庄序莹等,2020)。潘春阳和袁从帅(2018)通过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研究发现,实施税收协定平均能提高我国对该国的直接投资约50%。李俊(2020)在提及进一步优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财税政策的建议时也提出,要完善我国对外双边税收协定。

其次,母国的税收因素也影响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含税收政策、税率、税收结构等。在税收政策方面,当母国的税收政策不确定性上升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能性将降低,这一效应大小还会受到企业本身情况和其他营商环境的影响(陈胤默等,2019);许云程(2020)研究得出,出口退税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在税率方面,Devereux和Griffith(1998)研究了美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发现美国的有效税率对投资的区位选择有显著影响,且相比于边际税率,有效税率有更大的影响。在税收结构方面,韩沈超和徐姗(2019)基于中国税收结构的时空异质性实证分析表明,所得税比重与OFDI存量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而流转税比重与OFDI存量之间没有显著相关关系。

二、世界宏观经济波动分析

经历2021年报复性反弹后,全球经济增速在2022年大幅回落,通胀压力不断增大,市场预期转弱。美联储为了应对国内通胀压力,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多次加息快速进入紧缩周期,欧洲央行与英格兰银行也被迫加息。2023年5月16日,联合国发布的《2023年中期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显示,在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和不确定性加剧的宏观经济面下,由于新冠疫情延宕、气候恶化等外部冲击,世界经济仍面临长期低增长的风险。

为更好地研究经济波动的规律、未来经济运行的趋势,以及其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本课题选取部分核心经济指标进行研究。按统计指标变动轨迹与宏观经济变动轨迹的时间关系,国家统计局推荐同时使用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先行、同步与滞后指标

本课题以这些指标为基础,对世界宏观经济波动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例如,国家间经济波动冲击溢出效应主要通过国际贸易渠道、金融渠道以及大宗商品价格渠道进行传递,并影响其余国家相应经济变量的波动。例如,俄乌战争加剧了人们对自然能源供应的担忧,但随之引发的制裁,导致当前布伦特原油上涨至每桶12美元左右。随着能源价格飙升,随之上涨的暖气和燃气费必会打击欧洲国家的经济,也为世界各地的通货膨胀火上浇油,同时延缓全球经济增速。报告将综合选取不同时滞以及不同渠道的指标,通过计算该指标的增长率、波动情况与趋势,以分析宏观经济稳定性以及指标波动产生的影响。

(一)GDP:全球经济下滑,我国经济整体回升向好

GDP是最基础的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GDP的总量可以衡量经济体的大小;GDP的增速反映了经济总体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程度,通过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可以分析出该经济体位于其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位置,以及与其同时期其他国家经济发展增速对比情况。增速代表经济发展速度,GDP负增长表明经济陷入衰退。

1.GDP波动率

近年来,因国际局势恶化,新冠疫情冲击等大环境影响,全球各收入水平的国家在2019年至2021年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打击。多重下行风险导致经济下滑,全球各收入水平国家GDP呈现不同程度波动,其中高收入和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波动较强烈。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俄罗斯GDP的整体波动程度较大。从经济波动情况来看,作为主要的粮食和能源国家,俄罗斯对全球经济大事件的反应较为敏感,尤其对于因运输链受阻而产生的经济波动较大。

2.GDP增长率

全球经济衰退危机,高收入国家总体表现走弱,中等收入国家分化明显。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2023年,全球GDP增长率低于2%的可能性为25%,全球经济的三分之一以上将收缩,该组织将其定义为“全球衰退”。在高收入国家的重要经济体中,2022年,美国全年GDP增长2.1%,低于2021年的5.9%,据联合国估算,2023年这一数值将下跌至0.4%;欧元区全年经济增长3.5%,远低于2021年的5.3%,陷入“技术性衰退”。在中等收入国家中,2022年东南亚国家和印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但南亚国家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缅甸风险急剧放大。随着中国经济的复苏,外部需求减弱将对马来西亚和越南等依赖出口的经济体的制造业活动和投资产生不利影响。非洲的部分国家由于主要贸易伙伴中国和欧盟的需求放缓,以及货币和财政支持的减弱,其近期增长前景将会有一定压力。

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托森伯格表示,巨大的不确定性依然是2023年世界经济的关键特征。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世界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经济波动和外部环境冲击会导致外部需求产生较大变化,据估算,2022年中国出口企业坏账累计将超过250亿美元,应收未收的款项高达1000亿美元,是发达国家的10倍左右。因此,我国“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毁约风险、坏账风险和延期支付风险。出口合同无法履行会导致企业货物严重积压,资金无法回笼,对出口企业造成沉重打击。对于许多为提前锁定汇率风险而选择了套期保值交易的出口企业来说,资金无法按照预期收回,会使其对金融机构违约,影响企业信誉。

面对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进行投资选址或经营活动时要做好市场调查与风险评估。经济增长乏力或增速下滑的国家(地区)将对投资回报产生负面影响。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各种危机接踵而至,全球经济增长缓慢,部分发达经济体面临紧缩困境。市场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将会影响市场国的宏观政策,并对“走出去”企业造成一定的投资风险和成本压力。企业要优先选择有政策保障、局势平稳的投资地,并且严格评估合作伙伴信誉。要积极融入当地市场环境,与当地竞争者保持良好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既要与其开展全面竞争,又要加强合作,通过加入当地行业自律组织等方式,避免与当地同行发生冲突,达到良好的竞合效果。为提高抗冲击能力,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由单打独斗变合作共赢,在扩大影响力的同时加强企业实力,同时储备风险池资金,以增加不确定性应对能力。

(二)PMI:全球制造业波动下行,亚非走势较欧美稳定

采购经理指数(PMI)有宏观经济变化的“晴雨表”之称。PMI通常以50%作为经济强弱的分界点,由各国和地区自行编制,PMI高于50%时,反映经济总体扩张;低于50%时,则反映经济总体收缩。其中制造业PMI决定了国家是否保持一定的经济活力。

如表2所示,2023年5月全球制造业PMI持续位于50%以下,亚非主要国家制造业走势较欧美更为稳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2023年5月份全球制造业PMI为48.3%,较上月下降0.3个百分点,连续3个月环比下降,连续8个月低于50%,创出自2020年6月以来的新低。分区域看,亚洲制造业PMI仍在50%以上;非洲制造业PMI较上月微幅上升,指数位于50%临界点附近;欧洲制造业PMI和美洲制造业PMI较上月均有小幅下降,且均继续运行在50%以下。从各个区域走势看,欧美主要国家的制造业走势趋弱,导致全球制造业呈现波动下行趋势,亚洲和非洲主要国家制造业走势相对稳定,成为当前稳定制造业运行的主要力量。

表2 2023年5月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制造业PMI指数

随着我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合作机制不断落地,基础建设外包工程不断增多,制造业企业“走出去”的动力增强。PMI作为宏观经济的先行指标,主要量化商业活动的现实表现,以反映国家制造业的整体增长或衰退。近期全球PMI指数持续保持在荣枯线以下,说明外部需求仍不足。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策略等方面需要关注PMI指数,以研判其经济增长态势,从而优化投资结构,实现投资市场多元化。

(三)CPI:指标增幅刷新纪录,全球通胀高烧不退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变动的综合指标,被广泛用于衡量通货膨胀,也是衡量政府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CPI变化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当CPI上涨时,表示商品和服务价格普遍上涨,消费者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消费市场,降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当消费者购买力下降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也会下降,这将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021年以来,欧美等主要经济体通胀开始抬头,影响迅速传导至全球。乌克兰危机发生后,全球高通胀朝着恶化的方向愈演愈烈,多数经济体物价水平接连创下历史新高。据IMF公布的国家/地区CPI同比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114个可获取数据的经济体中,CPI同比超过5%的高达97个,超过10%的有51个。从全球整体看,高通胀仍无明显放缓迹象。2023年3月以来,美国连续7个月CPI同比涨幅位于8%以上,9月为8.2%,连续两个月回落,但仍处于40年来高位。自2022年7月以来,欧元区CPI同比涨幅持续走高,9月达到9.9%,仍在继续刷新纪录。2023年4月以来,日本连续5个月CPI同比涨幅达到2%以上,8月为2.7%。土耳其、阿根廷更是出现恶性通胀,9月份CPI同比增幅均超过80%。

IMF预测,因为大宗商品价格回落,未来全球整体通胀情况将有所缓解,总通胀率将由2022年的8.7%下降至2023年的6.8%,并在2024年持续下降至5.2%,但始终高于疫情爆发前3.5%的平均水平。

全球通胀也是我国关注的重点问题,从疫情大流行以来我国大力实施助企纾困,保障了量大面广经营主体的生存。从需求来看,过去三年受到疫情影响,居民和企业的收入都受到了一定影响,相应的市场需求的恢复需要一定时间,这种生产、需求之间恢复的不同步,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CPI价格的低位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强调,2023年我国通胀水平总体保持温和是主基调,从短期看,通胀压力总体是可控的。

全球经济走向滞胀的发展格局已基本确立,世界经济金融正在进入滞胀和分裂的新变局是企业“走出去”的一大挑战。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看,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大宗商品产业链供应链反复受到冲击,叠加俄乌冲突等地缘政治事件持续发酵,国外能源和粮食价格大幅上涨并在高位震荡,客观上给我国带来一定输入型通胀压力,而且这种压力可能阶段性加剧。同时,由于通胀高烧不退,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已经开始转向,并加快收紧节奏和力度,全球流动性环境发生逆转,给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带来不确定性,也将对我国物价运行产生间接影响。在我国国内,“走出去”企业的经营将经历原材料价格、制造成本和管理成本等的增加,导致现金流直接减少,即使部分成本能够转嫁给消费者,但绝大多数企业仍吸收了部分增加的成本以稳固消费者黏性。在东道国,通货膨胀意味着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即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需求减少,从而影响企业发展。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关注全球重要经济体及市场国的通胀情况,根据自身业务选择性地制定应对策略,比如调整财务政策、与客户签订长期购货合同等,缓解高通胀的负面影响。

(四)进出口:国际贸易“价涨量疲”,新兴市场持续赋能

进出口总额是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全部实际进出口商品的总金额。如果一国进口增速走高,往往说明该国经济强势、内需旺盛,要通过进口更多的商品来满足本国需求。反之,则说明内需走软。货物出口总额是一定时期内向境外出口商品的总金额。出口取决于外需的变化,如果海外经济繁荣,需求强劲,那么我国出口增速大概率也将走强,反之,如果全球需求低迷,则我国出口增速可能降低。

后疫情时代,全球供应链快速恢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出口额持续扩大。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开的信息显示:在能源、食品价格暴涨等因素推动下,全球各国、地区的商品进出口总金额在2022年扩大至50.52万亿美元,上年为44.964万亿美元,增幅超过12%。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货物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主要是价格上涨所致。

2022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2.07万亿元人民币,相较2021年增长7.7%。其中,出口23.97万亿元,增长10.5%;进口18.1万亿元,增长4.3%。

新兴市场国家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重要增长点,尤其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东盟地区。2023年前5个月,东盟继续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我国5月份对东盟累计出口2266.56亿美元,同比实现增长8.10%,占我国出口总值的16.19%;同时前5个月自东盟进口1504.18亿美元,同比下降5.8%,占比为14.45%。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贸往来逐渐密切,进出口同比增长16.8%,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1.9%,有效促进了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势互补。但需注意的是,“一带一路”及东盟经济体的经济增速或将在未来回落,越南等地房地产市场危机持续,全国超1200个项目停滞,这些风险可能对我国的出口造成一定冲击。

受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中低端产业已经开始向包括东盟在内的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转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以后,以轻工纺织服装和加工装配等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低端产业,以及包括汽车、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转移到其他成员国的动力进一步增强,而发达国家积极推进的供应链多元化战略将可能推动形成新的向外转移的动力。作为经济最活跃地区之一的东盟,将有可能借助RCEP生效的有利契机,形成新的加工制造中心。由于RCEP实行区域累积原产地规则,企业有可能采取将制造基地转移到成本更低的东盟国家,而将中国作为东盟生产基地的出口市场和部分原材料的供应地,国内相关产业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产业转移使国内与之相配套的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面临很大压力,部分东盟国家会将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到中国,挤压国内相关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而国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也将面临东盟国家的激烈竞争。

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应依据外贸需求和出口红利发展“走出去”的新模式。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各自贸区规则,及早做好准备,制定策略,灵活进行产业布局。其次,要善于发掘共建“一带一路”新兴市场国家及RCEP区域的新需求,整合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比如以宁德时代为代表的动力电池龙头企业,通过提供电池专利技术许可及制造等在美国市场立足,以轻资产模式走出一条“以技术换市场”的全新出海之路。最后,要重视发展跨境电商,例如,RCEP将推动区域内电商政策的一致性,对降低跨境电商的经营政策风险,并借助通关和物流效率的提升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充分利用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寻求与更多企业包括电商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RCEP建立的巨大市场所释放的消费潜力,借助跨境电商实现更大的发展。

(五)汇率:金融市场震荡加剧,人民币汇率跌破7.25

汇率的波动对于宏观经济的各个层面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当一国外汇市场上出现本国货币贬值的预期时,会造成大量抛售本币、抢购外汇的现象,资本加速外流;当一国外汇市场上出现本国货币升值预期时,则会形成大量抛售外汇、抢购本币的现象,使资本流入增加。

如图1所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大幅走低,但相对于全球其他主要货币较为稳健。从2022年6月至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开始大幅走低,跌幅超15%。人民币汇率走低的背后离不开美元指数的走强,为抑制美国本土的高通胀,美联储加速收紧货币政策,随着美元指数不断走强,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非美元货币大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贬值。虽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阶段性走低,但相对于全球主要货币,人民币表现相对稳健。数据显示,2023年5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低约2.2%,但小于欧元兑美元的贬值幅度(约2.7%)和日元兑美元的贬值幅度(约3.2%)。2018年至2023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走低幅度约为10%,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反而升值约3%,5年内保持了基本稳定。人民币汇率贬值也带来了有利的一面,即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提振出口。尤其是对于电子、家电、纺织服装等出口收入占比较高的行业,汇率贬值增加了汇兑收益,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

图1 人民币汇率走势图

金融市场的波动也影响到汇率的变化,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汇率风险。从股市看,受经济复苏动能减弱、通货膨胀和美联储加息预期等因素影响,全球股市表现不佳。2022年以来,明晟(MSCI)全球指数震荡下行,到10月下旬累计跌幅超过30%。从债市看,受全球通胀和加息周期影响,全球国债收益率持续走高。美国和英国国债收益率处于2008年以来的高位,美国10年期国债与2年期国债收益率已连续数月出现倒挂。德、法等欧洲国家国债收益率均由负转正,处于2012年以来高位。从汇市看,美元走强,非美元货币兑美元汇率被动贬值。2022年以来,美元指数持续走高并达到近20年以来高位,欧元、英镑兑美元汇率均跌出纪录,触及近20年以来低位;美元兑日元汇率逼近150,处于过去30年历史高位。

在汇率震荡的新常态下,我国“走出去”企业要意识到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主动管理汇率风险。可以使用套期保值工具、远期结汇业务等金融手段降低汇率风险。举例来说,甲企业主营工艺品加工销售,主要出口欧美地区,月均收汇约200万美元,平均收汇账期3—6个月。银行基于企业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共计23笔、金额合计2345万美元的历史收汇数据,量化测算办理套期保值和未办理套期保值两类情形下企业汇兑损益差异。在未办理套期保值情形下,企业外汇应收账款受汇率波动影响产生较大损益变动,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累计产生汇兑损失422万元人民币;在采用远期结汇套期保值工具情形下,企业锁定汇兑收益45.24万元人民币,且该收益不受期间即期汇率变动影响。基于银行的测算,企业认识到持续套期保值策略对中长期财务稳健的改善作用,并于2021年2月与银行签订了10笔、金额合计157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合约,期限为3—11个月,将未来出口收汇的汇率锁定在6.5086~6.6024,规避了未来收汇现金流的汇率风险。

在全球通胀的压力下,许多高收入国家采取加息等紧缩的货币政策,而我国等新兴市场选择自主调节利率,依旧采用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了人民币的对内贬值。目前人民币贬值的趋势利好我国出口型的“走出去”企业,但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汇率波动已然成为企业跨境投资时的新常态。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密切关注汇率变化趋势,制定灵活的财务策略及经营方式。

(六)大宗商品价格:外部环境影响显著,指标大幅下跌

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是指以商品价格为指标,反映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总体变动趋势的一种指数,其衡量商品涵盖谷物、棉花、油料、煤炭、金属、能源和化工等。

受新冠疫情及俄乌冲突影响,以能源为代表的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疫情影响下,全球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价格上涨,根本原因在于持续的供给侧冲击所造成的能源短缺,而疫情的反复性使得产能缺口始终无法全面弥补。2022年,俄乌冲突造成了地缘政治风险急剧扩大,全球能源市场的供给受到破坏,西方大国间的能源制裁持续推高了原油价格,同时也影响到其他大宗商品价格。伴随着美联储的快速加息,能源和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已基本回落到俄乌冲突之前的水平。主要经济体持续加息的滞后效应有可能使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继续回落。

2023年,全球能源市场和其他非能源大宗商品的新需求格局正在重构,新的市场预期正在形成。目前,市场预期已经变为周期性的需求下降,这也成为当下影响世界大宗商品价格最主要的因素。日前世界银行发布的《大宗商品市场展望》指出,自2023年1月以来,大宗商品价格已下跌14%,较2022年6月的历史高位下降了32%;预计到2023年年底,大宗商品价格同比下降21%,为疫情以来的最大跌幅;在2024年大宗商品价格将保持稳定。从具体大宗商品的价格走势看,预计2023年能源价格将下降26%;非能源大宗商品价格2023年将下降10%,2024年将下降3%。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抬升“走出去”企业生产风险,但仍存在积极影响。去年大宗商品价格频繁上涨,导致相关企业持续承压。大宗产品价格的涨落会影响大量制造业企业的上游原材料成本,并影响企业的决策。目前俄乌战争使得能源价格和粮食价格起伏不定,地缘性冲突的延续将不利于我国“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处于大宗商品供应链上企业的成本维稳。例如,立白集团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涉及石油下游、棕榈油下游的原料,涨幅比较明显。2022年部分原料涨幅超过50%,造成了产品成本大幅增加。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会导致中下游企业成本不断提高,侵蚀中下游企业利润,同时会影响企业预期,让企业不敢接订单或者出现接单后交付违约,甚至会影响企业投资扩产以及招聘计划。2023年从整体来看,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进一步加强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担忧,“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大宗商品供应链上游企业,在进行跨境投资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增强。但与此同时,该现象对“走出去”企业仍存在积极影响: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在宏观层面意味着输入性通胀压力的缓解,有利于我国维持稳定的货币政策;在微观层面,随着上游价格下跌,中游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优势凸显。

三、各国税收政策变化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球税率普遍下调,强化税惠助企发展

1.全球整体变化趋势

近五年来,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是一个普遍而稳定的趋势。OECD官网披露的106个国家数据中,25个国家的税率在过去5年中有所变化。其中,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持续降低,下降幅度在2%~25%,甚至部分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为0。图2展示了2018年和2022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区间分布情况,截至2022年,有50个国家的税率低于20%;有24个国家的税率位于20%(含)~25%;有26个国家的税率位于25%(含)~30%;有18个国家的税率大于或等于30%。

如表3所示,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的20个国家中,下降的幅度、速度和稳定程度不尽相同。其中,印度、智利、巴巴多斯、伯利兹、突尼斯等下降幅度较大;法国、希腊、摩纳哥连续5年持续性下降;哥伦比亚在前4年持续下降后又在2022年回升。然而,黑山、直布罗陀、土耳其和荷兰宣布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库克群岛在2019年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图2 2018年和2022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区间分布情况

表3 近5年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单位:%

在新冠疫情冲击前后,部分国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调整的方向与趋势因国情差异而有所区别。部分国家为了应对危机,选择加快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印度尼西亚将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到22%,智利、匈牙利、多巴哥等国家则专门针对小企业推出了税率式优惠。也有少数国家逆全球趋势宣布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哥伦比亚于2022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1%提高到35%,土耳其、荷兰、直布罗陀等国家先后宣布将上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阿联酋等部分国家宣布开始引进企业所得税。2021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宣布对其税收制度进行历史性变革,将从2023年年中开始引入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得税将作为企业利润的联邦公司税,于2023年第三季度实施。税率预计为9%,适用于应税收入超过375000迪拉姆的所有商业活动。

2.不同类型国家变化趋势

平均而言,管辖区的收入水平越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越低。将上述106个国家按照收入水平进行分类,分为高收入国家、中上收入国家、中下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四组,其分组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值的变化情况如图3所示。从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税率差异上看,可以得出收入水平越高,企业所得税税率越低的结论。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税率差距近10%;高收入国家与中上收入国家的税率差距约为3%;中上收入国家与中下收入国家的税率差距为3.5%~6.2%,且差距逐年减小;中下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税率差距为0.2%~2.6%,经历了先减小后增大的变化。

从变动趋势上看,中下收入国家的下降程度最为明显。根据图3,高收入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1.276%,中上收入国家下降了0.781%,中下收入国家下降了3.165%,低收入国家下降了1.667%。

图3 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平均值变化

3.“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变化趋势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税率涵盖9%~25.5%,集中分布在15%~20%,平均税率较低。图4展示了数据可查的34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布情况。其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税率为0(2022年未开征,预计于2023年引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9%);其他国家的税率分布在9%~25.2%,11个国家税率位于10%~15%(含),14个国家税率位于15%~20%(含),8个国家位于20%~25.2%。

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税率调整,其中印度税率下降幅度较大。如图5所示,近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变化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5个,分别是黑山、亚美尼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和印度。其中,印度、亚美尼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印度税率下降的幅度非常大,从48.3%下降到了25.2%;黑山和土耳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升。

图4 2022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布

图5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企业所得税变化情况

4.税率变化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

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整体下降,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一定机遇。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推动税制简并、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趋势,使得我国“走出去”企业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承受更少的税负,企业现金流增加,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创新研发和扩大生产规模等,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因地区而异,也对我国“走出去”企业提出一些挑战。“走出去”企业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税率分布和行业分布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稳中有进,步步为营。从地区上看,南美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最高,为28.38%。亚洲是所有地区中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平均值最低的地区,为19.52%。从国际组织上看,G7由世界上七个最富有的国家组成,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为26.77%;OECD成员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平均值为23.57%;金砖国家法定税率的平均值为27.40%。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1.一般性税惠政策

资本津贴和一般激励措施程度加深。一是选用加速折旧法。为了鼓励新设备的投资,部分国家将其原有折旧率上调,如芬兰允许在2023年年底之前将新设备的折旧率从25%上调到50%。还有部分国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从而使得企业尽快获得折旧节税的利益,达到相对节税的目的。二是鼓励行业的特殊税惠。如波兰对投资机器人的企业提供高达50%的税收减免来鼓励其工业转型,马来西亚为促进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研发投资提供了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扩大了绿色转型所得税豁免计划的范围,雨水收集项目也被包含在内。

研发与创新的税惠力度加大。许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对研发的投资,为研发支出提供减免的OECD国家由2000年的34个增加到了2022年的38个。近年来,OECD国家的研发税收补贴率逐渐升高,反映了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引入以及现有税收优惠条款的深化。目前,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研发与创新税收优惠的力度。一是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和范围:如我国现已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至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全部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增加到100%。二是初创型企业的投资减免:如日本在2年内提供相当于初创型企业投资额25%的税收减免。三是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允许企业将其利用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按照降低税率来征税,加拿大、澳大利亚近年来引入了该制度。

2.中小企业税惠政策

各国采用下调税率、提高营业额门槛、提供免税期等多种税惠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新冠疫情以及各国采取的封锁政策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由于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幅减少、国内消费支出显著下降,各国企业普遍处境困难。其中,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尤其严重,这主要是由企业的行业分布、现金储备、供应链波动、创新技术等原因导致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复苏发展,各国采取多种多样的税收优惠措施。一是下调中小企业税率:如荷兰、斯洛伐克、匈牙利、智利等,我国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提高中小企业的营业额门槛:如法国2021年将营业额门槛由每年763万欧元上调到了每年1000万欧元,使得法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上升,更多的中小企业开始适用法国15%的优惠税率。三是提供免税期:如阿尔巴尼亚自2021年10月起对中小企业提供免税期,所有满足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针对具体行业提出税惠政策:如文莱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如旅游、酒店、餐厅以及空中和水路运输等,提供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3.境外经贸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我国“走出去”企业投资合作的重要落脚点,享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东道国主要分布在东欧、亚洲和非洲地区,根据各国国情、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的不同,我国“走出去”企业可以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给予园区不同行业的企业6~10年不等的免税期;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合作区对新兴行业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乌兹别克斯坦鹏盛工业园对在园区投资额在3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投资额越多则税收优惠力度越大;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对投资高附加值科技行业的入园企业免征8年的企业所得税。

4.税惠政策变化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

全球税惠政策力度加大从直接和间接途径利好我国企业“走出去”。在直接激励上,目前,全球各国不仅在企业的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上持续发力,并且颁布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惠力度的加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与科技、研发、创新相关的投资支出;其二,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如旅游住宿、航空运输;其三,中小规模企业。在间接激励上,世界各国深化税惠政策的趋势将影响我国的政策制定,促使我国也出台一系列税收激励措施。这将有利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国内税负水平降低,现金流增加,可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或相应的跨国经营活动。

此外,需要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等重要投资目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政治合作”无疑是“经济合作”的强有力支撑。在评估相关国家税收环境同时,“走出去”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合作区域的税惠政策及其所指引的投资导向,做到知己知彼,方可提升对外投资的效率和质量。

(三)流转税:增值税政策基本稳定,印度税改利好中印企业

1.增值税政策变化

(1)全球变化情况。2019—2023年,全球增值税标准税率基本保持稳定。各国在疫情期间采取的临时性税率变更大多数都已经被撤销。少数国家延长了适用于继续需要短期支持的行业(如旅游业)的降低税率的期限。

部分国家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推出新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冲击,部分国家不仅没有撤回疫情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变更,反而推出了新的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比如,立陶宛在其9%的低税率范围中临时增加了餐饮服务和艺术和文化服务;英国于2021年10月1日—2022年3月31日,新增12.5%低税率适用于酒店和旅游业。

部分国家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截至2021年1月1日,有7个国家宣布上调其增值税起征点。

(2)“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变化情况。表4展示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一般流转税税率和特殊规定。

表4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一般流转税税率和特殊规定

续表

续表

2.印度货劳税改革

印度自2017年7月开启的货劳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改革被视为印度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以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统一的GST取代了过去中央和各邦分别征收多种间接税的征管模式。作为我国重要的对外投资目的地,印度的改革也将对我国“走出去”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1)印度GST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简化税制,统一税率。GST是一种只针对消费环节征税的间接税,取代了之前17个不同的间接税税种,取消了13种附加税,实行5%、12%、18%、28%四档税率。相较于原税制,此次GST改革实现了大规模简化,保证间接税的税率和结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消除了邦与邦之间的税负差异。

第二,实行改革“双轨制”,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对于邦内货物和劳务供应,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邦GST;对中央直辖区内的货物和劳务供应,由中央政府和中央直辖区政府分别征收中央GST和中央直辖区GST;对跨邦/跨直辖区交易,由中央政府征收综合GST。综合GST由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共同管理,随后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税额抵扣时,需按照税的类型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一类GST优先抵扣,不够抵扣时才能用GST税额进行抵扣。虽然抵扣流程过于冗杂,但是此次改革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海关也降低了部分进口关税,为纳税人减负。

(2)对中国在印企业的影响。第一,企业运营成本总体下降,以家电行业与建筑行业为典型。一些中资企业反映,GST改革后税率略有提高,但是新税制使得企业有机会通过业务整合、优化管理来降低运营成本,弥补税负增加导致的成本增长,总体运营成本不增反降,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包括冰箱、空调和洗碗机在内的家电行业。GST改革前,家电行业相关各税种综合税率约为26.5%,改革后统一执行28%的税率。对此,某大型中资(印度)电器公司产品总监表示,税改前每个邦的税制、税率都不相同,而且货物跨邦还要额外缴入市税,为了尽量减轻税负,该公司不得不在每个邦设立仓库,配备对应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个管理流程极其冗长,成本非常高。税改后,跨邦交易不再有额外税收负担,而且各邦税制统一,有利于形成统一市场。因此,该公司在印度合并了一些仓库和办事处,管理成本、物流成本都大幅压缩。此外,建筑行业的总体成本也有所下降:某中资(印度)建筑公司在税改前采购原材料的综合税率是12.5%,服务类业务税率是15%,税改后各项业务统一征收18%的GST,名义税率有所提升。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初步测算,改革后物流效率的提升和管理成本的下降,使整个运营成本下降5%左右,足以弥补新旧税制的税率差带来的“损耗”。

第二,抵扣范围扩大,总体税负下降。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是影响GST税负水平的主要因素。在调研过程中,中资企业反映,虽然税改后适用税率稍有提高,但由于新政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整体税负有所下降。某著名中资(印度)科技公司,其手机产品是印度市场份额最大的非本土品牌,手机行业12%的GST税率比之前平均约10%的税率有所升高。原相关税种中与再销售和制造无关但与经营相关的进项不可抵扣,改革后这些进项都纳入了抵扣范围,而且海关也降低了部分进口关税,综合来看,整体税负比改革前有所降低。

第三,调整销售价格,税负转嫁能力提升。某中资(印度)工业设备公司生产的设备在印度市场占有率近10%,客户忠诚度较高,其挖掘机销售业务税改前平均综合的流转税税率约为18%,现在适用28%的GST税率,税率大幅提高。但该公司将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同比提高了10%左右,将增加的税负基本转嫁了出去。从该公司的订单看,客户采购能力未受太大影响。其他一些重要的中资(印度)工业设备公司都尝试通过提高销售价格将GST改革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订单量也基本没有受到影响。

总体来看,在印中资企业在GST改革后的税负成本有所降低。除了上述行业,其他一些行业基本如此。某中资(印度)服务出口型企业,GST改革前后都适用零税率,税负没有变化。某中资(印度)企业通信设备的销售和服务税率都是18%,和税改前的整体税率基本一致,但税改后采购零部件在进口清关时需缴纳进口GST,虽然“先征后抵”,不影响整体税负,但对企业现金流会产生一定影响。另有个别金融企业,其业务由税改前税率15%的服务税变为18%的GST,可抵扣的项目不多,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略有增加。

3.欧盟新增值税改革

跨境电商在申报及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欺诈行为给欧盟政府造成了近70亿欧元的税收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理事会于2019年11月21日公布了针对电商企业的新增值税规则——《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实施条例》,该新政原计划于2021年1月生效,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延期至2021年7月1日施行。我国和欧盟互为双方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因而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此次欧盟税改中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1)欧盟新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取消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洲的低价商品(低于22欧元)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提出对价值低于150欧元的货物推出一个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使用该计划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内指定一个中介机构,并在中介机构所在国注册申请一个单独的IOSS增值税识别号码,该号码仅在电商企业进口报关环节使用。当跨境电商企业的货物进入欧盟清关环节,欧盟海关当局在收到报关数据中的IOSS增值税识别号码时,会自动识别并判断该号码的有效性,若识别有效则价值低于150欧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免于缴纳增值税,在商品销售环节才缴纳增值税,且向欧盟多个国家进行货物销售时只需在月末做一张IOSS月度申报表汇总缴纳增值税,该举措使得货物在欧盟海关的流通速度大大提高。

第二,推出了一站式申报系统(OSS)。欧盟于2017年12月5日通过了欧盟电子商务一揽子规则,并提出推出新的一站式申报系统(OSS),电商企业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申报与缴纳。通过该系统,电商企业只需在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注册,即可通过一张电子申报表向欧盟所有成员国中发生的货物销售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非欧盟企业想要通过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申报,需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指定并任命一名税务代表代为注册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号,并通过该名税务代表代为通过OSS进行增值税申报。

(2)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影响。第一,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及增值税的潜在违规成本降低。欧盟新增值税改革中对于电商平台增值税义务的明确将大大减少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及可能存在的税务申报不合规现象,进而减少潜在的税收滞纳金、税务处罚等违规成本。

第二,报税流程得到简化。欧盟新增值税中推出的OSS使在欧盟多个国家存在交易行为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流程都能通过同一电子表格完成,并且完成该报税行为所使用的增值税号的注册国可由跨境电商企业自行选择;新规对于电商平台增值税义务的明确也让跨境电商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登记、申报与缴纳等操作转移到电商平台上,其报税流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简化。

第三,欧盟市场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透明。原欧盟增值税制度中的低价值货物免税规定的存在,使得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不正当利用该项规定在报关时故意错报或漏报商品的名称,以达到免税的目的。这部分跨境电商企业由于报关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而在商品定价时享受了低价格战略的优势,以此打击了同类型合规企业的发展。欧盟新增值税废除了该项低价值货物免税的规定,杜绝了不合规企业的不合规操作,营造了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欧盟市场竞争环境。

第四,企业利润将被侵蚀。一是因为部分跨境电商企业对欧盟新增值税法案的了解不够透彻,仍然以非含税价向消费者标价,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将完全由跨境电商企业自身承担;二是因为跨境电商企业为遵从法案规定,不得不提高商品的展示价以把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不再具有低价格优势,可能会使销量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三是欧盟新增值税法案赋予电商平台相关增值税义务,为保证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及计算的简便性,电商平台不得不对跨境电商企业提出单独配送每一笔自发货订单的要求,使得交易订单不能与其他商品合并发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输成本,从而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失。

(四)国际税收协定:协定网络持续扩张,协定内容修订升级

1.全球税收协定数量变化

(1)税收协定网络扩张的现状。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规模持续扩张,2019—2023年新增双边税收协定160个。2019年1月1日至今,全球新增双边税收协定160个,涉及116个国家和地区。表5按照签订日期的顺序展示了2019—2023年全球新增税收协定的情况,其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增的税收协定个数最多,为20个;日本新增11个;捷克新增10个;荷兰新增9个;新加坡、科索沃、卢旺达、土耳其新增7个;佛得角、卢森堡、卡塔尔新增6个;剩余105个国家新增5个或5个以下。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税收协定谈签较为活跃,共46个国家有新增的双边税收协定。表5展示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2019—2023年的协定签订情况。其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捷克等国家的新增双边税收协定个数较多,分别为20、10、7个。

表5 2019—2023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新增双边税收协定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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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及区域的税收协定网络升级驱动我国加紧税收协定的对外谈签工作。截至2023年5月22日,我国已经与113(110+3)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包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其中与我国签订协定的亚洲国家和地区有“35+3”个,欧洲有41个,非洲有18个,北美洲有8个,南美洲有5个,大洋洲有3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54个。2019—2023年我国签订或执行的双边税收协定如表6所示。

表6 2019—2023年我国签订或执行的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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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协定网络扩张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协定本身具有消除双重征税的重要作用,能够保护我国居民对外投资经营的合法税收权益。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税收因素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有害影响,即避免由各国税制差异及国际税收体系漏洞存在而引发的跨境投资所得双重征税问题。因此,从根本上看,税收协定将有助于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同时可通过非歧视待遇等条款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税收权益。

第二,“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张向“走出去”企业发送积极投资信号。“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在“走出去”时易受到市场风险、制度性风险及自身发展难题等多重制约,此时税收协定中的消除双重征税、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机制等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区域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张与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落地相辅相成,为企业投资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强于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政策保障与政策引导。

第三,逐步扩张的税收协定网络促使企业“走出去”的选址架构多样化,有利于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截至2023年6月,全球税收协定相较2019年1月增加160个,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张。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扩张的税收协定网络将促使我国“走出去”企业投资目的地的多样化,同时便于企业进行架构与业务的全盘筹划,选址不再局囿于能够充分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税收管辖区。当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足够成熟时,协定优惠将不再成为荷兰等间接投资大国吸引外资的优势,我国“走出去”企业将更能出于真实投资动机进行跨境投资。

2.中外税收协定内容变化

(1)税收协定内容变化的现状。第一,中外税收协定序言中“反避税”内容的增加。在我国与意大利(2019)、西班牙(2018)、罗马尼亚(2016)等新修订的税收协定序言部分中,新增了“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内容,即强调了税收协定的反避税目的,并将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反避税条款适用于税收协定的所有条款。

第二,新增享受协定优惠资格判定条款。主要目的规则是指不允许“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交易或安排”适用协定待遇的一项反避税规则,在我国与俄罗斯(2014)、瑞士(2013)、法国(2013)等完成税收协定的修订后,主要目的规则新增至税收协定的股息(第10条第6款)、利息(第11条第8款)、特许权使用费(第12条第7款)以及其他所得(第21条)的相关内容中。近年来,我国与新西兰(2019)、意大利(2019)、西班牙(2018)新修订的税收协定中新增了第24条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来涵盖主要目的测试,其简要表述为:“如果可以合理地认定就某项所得获取本协定某项优惠是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应对该项所得给予该优惠。”该变化将进一步防止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发生。

第三,完善双边信息交换与披露条款。以我国与新西兰(2019)新修订的税收协定为例,第26条“信息交换”取代了原有税收协定中“情报交换”的表述,并进一步强调了缔约国信息披露的义务,如缔约国一方不可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第26条第4款)、缔约国一方不可因信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提供或与人的所有权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第26条第5款)。

第四,特殊常设机构认定时间标准延长,国际运输所得条款适用范围扩大。在特殊型常设机构中,工程型、劳务型和资源开采型常设机构均采用时间标准进行判定。经过修订,我国与新西兰(2019)、意大利(2019)等的税收协定中将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标准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与丹麦(2012)修订的税收协定中将资源开采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标准由3个月延长至12个月。类似地,我国也在与西班牙(2018)、罗马尼亚(2016)的税收协定修订过程中扩大了国际运输条款的适用范围,新增了跨境铁路和陆运所得的相关规定。

第五,预提税限制税率降低,适用免税特殊情形增加。具体而言:①股息方面,中国与意大利(2019)、新西兰(2019)、西班牙(2018)等修订后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优惠的低档税率,即当股息收益所有人对股息支付公司的参股比例达到25%时,可适用5%低税率,不符合则适用10%税率;与罗马尼亚(2016)修订的税收协定将股息预提税率降低至3%;此外,还规定了股息免税的其他特殊情形条款。②利息方面,以中国与罗马尼亚(2016)修订的税收协定为例,利息免税范围扩大至“缔约国拥有超过50%所有权的任何实体”,并将利息预提税率降低至3%。③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在中国与罗马尼亚(2016)修订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同样降低至3%;在此基础上,部分税收协定进一步降低了特殊情形的适用税率,如我国和意大利(2019)修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额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

(2)税收协定内容变化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影响。第一,税收协定的反避税目的越发突出,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强的反避税监管与更大的税务风险。随着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逐步引发国际社会重视,涉外税收治理的重点逐渐从以往的“避免双重征税”转变成“避免双重不征税”,这一点也体现在了税收协定中。“反避税”内容在税收协定序言中的增加、享受协定优惠资格判定条款以及双边信息交换条款的完善,都体现了我国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重视。结合国际税改形势,在BEPS多边公约的带动下,全球各国将不断强化自身的税收监管措施,企业的跨境税收筹划行为将面临更强的反避税监管。此外,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本身的反避税政策尚不完善,加之我国部分跨国企业对反避税条款的理解有限,税收协定反避税增强的这种不稳定性将使得“走出去”企业不得不承担更大的税务风险。

第二,税收协定内容变化体现了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立场逐步由东道国转向居民国,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将得到更多关注。根据税收中性理论 ,税收协定的制定立场可分为体现资本输入中性的东道国立场和体现资本输出中性的居民国立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亟需大量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来支撑国家发展,因此在政策上着重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税收协定上也主要遵循采用东道国(资本输入方)立场的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而随着改革开放纵深推进,我国的经济基本面发生实质性变化,外汇与储蓄的“双剩余”取代了“双缺口”,国家的政策侧重由吸引外资转变为对外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实现了“一带一路”的伟大战略构想。2017年以来,中国已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净输出国 ,在“走出去”的发展形势和现实需求下,我国进一步主张居民国享有更多征税权,税收协定修订内容中特殊型常设机构认定时间标准的延长、预提税限制税率的降低就反映了这一立场变化,将进一步利好“走出去”企业降低纳税成本。

(五)国际税收改革:OECD“双支柱”的强势推进

1.国际税收改革进展

2021年10月,G20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最终共识,发布《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跨国企业剩余利润分配和建立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全球最低税制度)为核心的国际直接税制“双支柱”改革方案,在G20领导人的政治支持下,经137个包容性框架成员批准,已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支柱一”由金额A、金额B和税收确定性三部分组成,其中金额A是实现超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征税权重新分配的核心部分,金额B是以简化的独立交易原则(ALP)确定跨国企业基本营销及分销活动的标准化回报,税收确定性是针对金额A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设计的一套避免双重征税机制。

在“支柱二”方面,现已形成三个规则:收入纳入规则(IIR)、征税不足支付规则(UTPR)、应予征税规则(STTR),其中IIR与UTPR合并称为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al Anti-Base Erosion,GloBE)规则。2022年12月,“支柱二”发布实施文件包。2023年2月,“支柱二”发布征管指南。按照OECD有关工作计划,希望各国于2023年完成有关的国内法转化程序,2024年开始实施收入纳入规则,2025年开始实施低税支付规则。“支柱二”三大规则的变化见表7。

表7 “支柱二”三大规则对比

与OECD类似地,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也在应对经济数字化所带来的税收挑战上给予了解决方案,于2021年在《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新增第12B条款。该条款突破了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允许来源国对自动化数字服务所得(Automated Digital Services,ADS)征收预提税,并建议将ADS预提税限制税率设定为3%或4%。

2.主要经济体参与国际税改情况

(1)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欧盟国家普遍支持“支柱一”的推行,其中德、法两国自始至终坚定地推行“支柱二”。德国和法国很早之前就在欧盟内部推行最低税方案,希望以此打击有害税收竞争,但最后没有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到了“双支柱”方案时期,德国联合法国提出“支柱二”方案,并不遗余力地在国际社会的多个场合中倡导最低税方案,最终将最低税方案推向了整个世界。

2021年12月,欧盟发布了实施“支柱二”最低税指令草案。虽然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表示原则上同意该草案,但在欧盟内适用最低税一直争议不断。其中,瑞士、德国、法国等成员国都表示强烈支持该指令草案,但瑞典、波兰、匈牙利等较小的国家认为最低税率将给其带来难以承受的征管负担。由于少数欧盟成员国的反对,法国在欧盟理事会召开经济与金融事务委员会(ECOFIN)会议前提交了一份折中方案,但在2022年3月15日的会议中,爱沙尼亚、马耳他、波兰和瑞典仍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使得未对该方案达成共识。同时,欧盟也对指令草案进行了修改,但在2022年4月5日的ECOFIN会议上,波兰仍对修订后的指令草案提出了异议,并坚持应将“支柱一”和“支柱二”视为一个整体来实施,也成为唯一反对该指令草案的国家。为了让波兰能够同意该指令草案的实施,欧盟委员做出了一些让步,包括欧盟承诺将加强关注“支柱一”的实施进展,以及批准了波兰国家复苏计划。因此,波兰也表态放弃对于该指令草案的否决权。2022年12月15日,欧盟27个成员国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指令达成一致。根据该指令,欧盟成员国应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IIR,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UTPR。

在指令内容上,欧盟“支柱二”最低税指令草案基本遵循GloBE规则的立法模板。该指令针对年营业收入至少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集团规定了最低有效税率15%,明确了IIR、UTPR以及补足税的计算征收程序。同时,该指令草案在考虑欧盟法律与统一市场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如将GloBE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大型国内集团、明确了合格IIR的4个认定标准、将IIR的使用列入过渡规则的排除范围,并选择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2)美国:国内最低税与“支柱二”的并立。拜登政府执政以来,先后推出美国家庭计划和美国就业计划,对特朗普的减税政策进行改革,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内容。①提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1%提高到28%,如果该条款最终被国会通过,再考虑各州层面的所得税,美国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将从24.6%升至约32%。②提高GILTI最低税税率:首先将GILTI最低税税率提高至21%,按照联邦标准税率28%的75%确定;其次是取消无形资产超额利润的激励措施,并对新的研发投入给予更慷慨的激励;再次是GILTI最低税的计算方法将由之前的集团整体有效税率算法改为按国别计算,以防止美国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最后是如果制造业转移海外,将不再允许相应的税前扣除,并且加强反公司倒置规则的工作。这意味着,即使美国跨国公司把利润转移到海外低税区甚至是避税地,这部分利润负担的最终税负也不能低于21%。③废除企业出口优惠。将相应增加的税收收入直接用于鼓励在美国的研究开发活动,支持企业创新,并对企业用于科技研发以及低收入可负担住房等领域的投资进行税收减免。④提升富裕阶层的资本利得税与所得税。将应税收入超过40万美元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从现行法律规定的37%上调至39.6%。将年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群体的资本利得税率从目前的20%提高到39.6%,禁止通过遗产继承避税。加强税收执法,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有关账户流水的信息;增加对国内收入局的投入,确保将更多资源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审计。

出于大幅加税对美国税制竞争力负面影响的考虑,拜登改变了对“双支柱”方案的立场,转而对“双支柱”方案采取积极推动的策略,并且更加看重“支柱二”的推动。

在美国国内“加税增收”的情形下,拜登政府希望可以通过“支柱二”抬高世界范围内公司税的税负水平,以确保美国提高税率后税基(利润)不向境外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美国税制竞争力的负面影响,提高投资和就业。为了推动“支柱二”,美国在面对爱尔兰等国的极力反对时有所妥协,在“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中“至少15%”的表述上予以让步。目前,美国希望以认可“支柱一”并推动适用范围扩大和减少对美国跨国公司的针对性,换取欧盟等对“支柱二”达成全球最低税并提高税率,以保障美国税改目标并维护欧美共同的高端产业地位。为了进一步推进“支柱二”,拜登在美国2023年财政预算中也提出,要制定15%的最低UTPR来取代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以遵守GloBE规则。

美国目前立法通过的是与“支柱二”并行的最低税,其不会取代GILTI,也不同于“支柱二”立法模板。自2022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适用的公司最低税(AMT)的税额为调整后财务报表收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6A条确定)超过AMT外国税收抵免部分的15%。实际征收的税款是AMT税额超过应纳税年度常规税额的部分加上BEAT。不同于“支柱二”的适用范围,新AMT的适用公司是指在测试的纳税年度之前和2021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满足平均年度调整后财务报表收入测试的任何公司(S公司、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除外)。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在3个纳税年度期间的平均调整后财务报表收入超过10亿美元,则符合美国新AMT的平均年度调整后财务报表收入测试。

(3)英国:承诺妥协“支柱一”,稳步推进“支柱二”。在美国的压力下,英国取消单边数字服务税,转而推进“支柱一”的实施。但在“支柱一”生效之前,数字服务税仍可作为过渡性单边措施。

在“支柱二”方面,英国整体上持积极推进态度,但在规则的实施速度上仍较保守。2022年6月,英国政府就“支柱二”公众咨询的建议,确认推迟“支柱二”国内实施计划(2023年春季),以确保“支柱二”的长期成功和可持续性,避免将英国企业置于竞争和征管劣势。2022年7月20日,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跨国企业补足税立法草案文件及解释性说明文本,计划IIR自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UTPR自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并考虑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2022年11月17日,英国政府在“秋季声明”中,确认2022年度财政法案将引入15%全球最低税率的立法,符合英国“大幅增税”的财政动向,表明英国持续推进全球最低税的态度。

(4)韩国:全球首个发布“支柱二”最低税国内法的国家。第一,韩国未反对“支柱一”实行,其实施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作为韩国的支柱产业,半导体产业具有高出口额和海外市场销售额,其中某电子与某海力士两大跨国集团的收入结构中85%来自海外市场。虽然“支柱一”的实施有可能使得韩国损失两家大型半导体跨国集团海外收入所对应的税收,但由于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行业的跨国集团同样在韩产生收入,“支柱一”有可能促使韩国税收的增加,故韩国未反对“支柱一”的实行。

第二,韩国积极推动“支柱二”,成为全球首个发布最低税国内法的国家。2022年12月31日,韩国发布新修订的《国际税收调整法》(AITA),新增第5章第60~86条为“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征税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发布最低税国内法的国家,并计划于2013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财年开始生效。但受制于其他国家的立法进程,韩国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时间存在推迟的可能性。2023年1月18日,韩国财政部公布《2022年税制改革后续执行法令》,其中未包括与全球最低税有关的AITA。韩国政府认为,需全面考虑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时间和进展,以避免早于其他国家可能的实施时间而独使韩国企业受损。

(5)日本:审慎支持“支柱一”,致力实施“支柱二”。就“支柱一”而言,由于以美国为主的外国数字企业在日本国内市场逐步形成垄断格局,故日本需通过实施“支柱一”来改变不公平的竞争局面,对“支柱一”持审慎乐观态度。

就“支柱二”而言,日本致力于实施“支柱二”来促进全球税收环境的公平,以确保本国企业能够在跨国投资中承担风险。2021年8月,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下属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研究小组发布《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中期报告》,指出随着人口和国内市场的萎缩,日本的经济基础从“贸易”逐步转向“投资”,故日本必须确保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公平竞争,对此,“支柱二”是一个有价值的措施。2022年12月,日本执政联盟发布《2023年税制改革方案大纲》,对全球最低税的适用范围、税款计算、申报及缴税、调查及处罚进行了简要概述,并表明日本有意在2023年作为G7主席国牵头实施“支柱二”和其他国际税制改革成果。根据大纲,日本IIR规则将适用于202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UTP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延期至2024年1月或之后的税制改革周期,生效时间未定。2023年2月3日,日本财政部发布了《公司税法部分修订法案》,拟在日本现行公司所得税法中增加第2章《范围内实体每个财政年度的全球最低税》,以较为全面、系统地引入IIR的关键举措。随后,该修订法案在3月28日通过日本参议院的批准(2023年第3号法律),日本成为继韩国之后第二个颁布“支柱二”最低税国内法的亚洲发达经济体。

(6)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支柱二”下低税优势的削弱。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避税天堂”,均遵循“属地征税原则”,其低税率和离岸利得豁免的特点吸引了大量跨国投资。可以预见,在“双支柱”尤其是“支柱二”方案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税制环境和低税优势将受到一定冲击。基于国际税改动向,中国香港与新加坡仍然对“支柱二”最低税规则的实施作出了表态。2022年5月,新加坡发布《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 2.0)项目指南》,随后在2023年2月发布的2023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及国内补足税(DTT)的计划。中国香港则在2022—2023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于2022年下半年提交全球最低税立法建议的计划,并考虑自2024—2025课税年度起向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征收本地最低补足税(DMT),随后在2023年2月发布的2023—20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确认将全球最低税的实施时间推迟到2025财年。

针对“支柱二”可能造成的税制优势冲击,香港率先作出了积极反应,立法通过了《2022年税务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境外所得豁免制度(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其中增加的纳税人只涉及GloBE规则中的“跨国企业实体”。为了维护香港自由港的地位,香港本次修订一方面是为了符合欧盟规定增加了境外收入征税的条款,另一方面也针对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收入制定了豁免条款,包括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和关联要求三种。

3.“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与国际税改情况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税收竞争及“双支柱”改革进程中。对于“支柱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普遍认为其带来的收效甚微。一方面,“支柱一”仅适用于全球约1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部分利润,并不会给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带来太多新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对于征管能力有限、没有或很少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端的发展中国家,强制适用有约束力的金额A争端解决机制反而可能成为问题。而对于少数未加入“双支柱”协议框架的肯尼亚、尼日利亚等OECD成员国,采取单边的数字服务税(DST)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比“支柱一”更加直观且可观。因此,大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对“支柱一”持保留性意见。

针对“支柱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总体持积极态度。对于资源型发展中国家,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也不依赖税收优惠吸引外资,故对“支柱二”持有积极的态度,并且希望全球最低税率尽量高一些,以防止跨国企业向低税区利润转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本国税基。例如,非洲税收管理论坛(ATAF)在2021年7月和10月“双支柱”声明发布之后,就曾多次表示希望全球最低税率至少应设定为20%,高于包容性框架商定的15%。而对于较多使用税收优惠吸引海外投资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被动考虑是否引入GloBE规则,防止补足税被其他辖区征收入库。在“支柱二”的实施细则上,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则认为应通过UTPR或STTR来协助解决居民国与来源国间的征税权划分不平衡问题。根据现行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大部分剩余利润将流入跨国公司的母国而非产生利润的来源国,这不仅有损税收公平性,还将导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税收收入十分有限,因为仅有少数跨国公司的母国位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拉丁美洲及ATAF主张优先适用UTPR而非IIR,但并未获得发达国家的支持;ATAF认为STTR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呼吁扩大STTR的使用范围,以涵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有服务费和资本利得的支付,尽可能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税基。

在国内立法方面,非洲、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毛里求斯等国家(地区)均提出了有关“双支柱”方案的细节文本或实施计划。①非洲:ATAF于2022年12月18日发布《起草国内最低补足税立法的简易方法》,是全球首份最低税规则下关于国内最低补足税(DMT)的立法范本;②印度尼西亚:2022年12月20日颁布《关于调整所得税领域法规的第55/2022号政府条例》,提及将在印度尼西亚实施“支柱一”和全球最低税的愿望,2023年2月16日,印度尼西亚方表示计划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③马来西亚:2022年8月1日,马来西亚方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发布公众咨询文件,计划引入与GloBE规则立法模板完全一致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及国别报告(CbCR)的安全港规则。对于已进行或表态将进行“支柱二”立法转化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其进程概括如表8所示。

表8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支柱二”立法实施动向概况

续表

此外,在融入国际税收改革、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整体背景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同时进行了区域性的税收建设工作。2019年4月18日,“以共建‘一带一路’: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开幕,34个国家(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论坛上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该机制是第一个由中国发起建立的多边税收合作长效机制,致力于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同时促进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2022年5月,全球国际税收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杂志《国际税收评论》发布“2021—2022年度全球税收前50”名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为唯一入选的税收平台。截至2022年10月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已分别增至36个和30个。

四、对北京市“走出去”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外投资意味着进入了全新的环境,企业经营和投资绩效都会受到全球宏观经济波动和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需要关注研判全球经济态势和国际局势。本节以北京市“走出去”企业为例,对宏观经济波动和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进行分析。

北京企业投资范围目前已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投资重点正逐步由周边或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到亚太、非洲和大洋洲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投资区域仍然集中于中国香港、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被投资企业中,中国香港占比最多,其次为美国、英国、新加坡。

北京市“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采矿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在“走出去”企业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最多,其次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

北京市“走出去”企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所得1亿元以上企业过百户,2021年境外所得超两千亿元。境外所得1亿元以上的企业中,建筑业占比最多,其次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

(一)宏观经济波动对“走出去”企业的影响分析

北京市“走出去”企业涉及的国家(地区)、行业广泛,但重点投资地和行业较为集中,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波动,做好经营战略的调整。一是面对价格波动风险,“走出去”企业可以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例如,企业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与现货市场方向相反、数量匹配的交易头寸,使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盈亏形成相互抵冲的关系,从而实现风险在不同市场、不同时空的对冲、转移,保证企业安全。二是鼓励上下游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持股以及签订购销中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协同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达到成本最小化、资源合理化、技术管理协同化的目标。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升级,促进传统行业加速向高端化、智能化迈进,让更多中小企业通过在产品设计、质量等方面的创新优势来部分抵消成本上涨的影响。

北京市“走出去”企业还需关注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调整的新动向。全球经济波动给国际资本流动和跨国公司发展带来新的变化。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布的《2022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2年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增长了200%,占全球跨境投资增长的近70%,而发展中国家的吸引外资只增长了30%,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较2020年下降3.5%。报告表示,2021年流入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19%,创6190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占当年全球外国投资流入的40%。

此外,北京市“走出去”企业亦需关注自身投资规模、投资效率、专业人才、经营管理方面的局限,以更好地应对世界宏观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仍有明显差距,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主要在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过于集中在亚太经济区。比如,投资规模以中小型为主,投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人才匮乏,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回收率较低,效益较差,已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又一瓶颈;我国企业总体上还处于转换机制,学习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阶段,经济技术与国际竞争经验方面还处于弱势地位,走出国门后,企业由过去仅承担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对此企业往往认识不足,以致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进程中遭遇了严峻考验。

(二)税收政策变化对“走出去”企业的影响分析

在税收政策变化方面,北京市“走出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各国税收政策、全球税收协定、“一带一路”税收建设、国际税收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一,要更加关注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的“大方向”。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决定了北京市“走出去”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东道国承担税负的深度,税收优惠则明确指明了东道国的重点支持行业。目前从大方向上看,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北京市“走出去”企业的运营成本将直接降低;全球国家纷纷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尤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发展机遇。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的“大方向”,结合对东道国市场环境的评估,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确定“该往哪儿‘走出去’”“什么时候‘走出去’”以及“如何更好‘走出去’”三个问题。其中,北京市“走出去”企业还需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等重点投资目的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动。

第二,要更加关注流转税政策中印度货劳税改革可能产生的影响。印度GST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并增值税税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化增值税税率三个方面。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降低了北京市“走出去”企业的税负成本,其中家电行业与建筑行业受益最大。但是,印度GST改革尚未覆盖所有领域,例如电力、石油、能源产品以及部分土地和不动产交易等“走出去”企业的重点投资领域。因此,不同企业仍须针对自身所处行业进行税收政策评估。

第三,要更加关注欧盟新增值税改革对跨境电商产生的影响。欧盟新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部分进口免税政策,新增OSS一站式服务系统等,大大提高了欧盟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征管效率。这些改革措施对跨境电商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既有积极方面又有消极方面。积极方面上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及增值税的潜在违规成本降低;报税流程得到简化;欧盟市场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透明。消极方面上看,企业利润将被侵蚀。面对这些影响,跨境电商企业应充分做好税收合规准备,合理调整经营战略,促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第四,要更加关注双边税收协定的新签与修订所反映的施政方向。双边税收协定是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工具,缔约国税收协定的谈签,从一定程度上释放了“鼓励积极投资”的信号。在全球税收协定网络扩张的大趋势下,“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双重征税及税务争议问题将能得到更好的解决,资本流动更加频繁与顺畅。协定内容修订方面,“反避税”目的的增强将导致“走出去”企业面临更强的反避税调查与信息监管,在信息披露、经营范围、转让定价等环节的涉税风险有所增加;税收协定谈签立场由“资本输入国”到“资本输出国”的转变则进一步限制了东道国的税收权益,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纳税成本,具体表现在特殊型常设机构认定时间标准门槛的提升以及预提所得税限制税率的降低上。特别地,作为“一带一路”的核心参与者,企业承办的“一带一路”大型建设项目也随之增多。因此,工程型常设机构的认定时间标准成为当前中外税收协定谈签或修订的重点,利好“走出去”工程企业。

第五,要更加关注“一带一路”区域的税收新政策及合作机制建设。“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落地无疑增进了北京市“走出去”企业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投资意愿,在此宏观背景下,“一带一路”的税收政策变化也将作用于区域的税收营商环境,进而影响企业“走出去”的投资效率。从积极影响看,区域税惠政策力度加大、税收协定网络扩张、税收合作机制增强的总体变化趋势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减税红利。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为例,其可从政策设计、纳税服务、争议解决等多方面利好企业发展:其一,推动成员国完善税收政策设计与立法、推进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条约的谈判,从而提升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确定性;其二,通过培训交流等形式优化成员国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服务,如帮助企业完成特定税惠政策的咨询、申报与适用等服务内容,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与合规成本;其三,拓展税收情报交换网络,明确税收争议的解决程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从消极影响来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特征导致企业“走出去”时可能面对较大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这些风险也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税收政策变动上。此外,税收政策变动本身带来的合规风险,例如企业的税务信息准备与申报,也将直接抬升“走出去”企业的遵从成本。

第六,要更加关注国际税收改革尤其是OECD“支柱二”所带来的挑战。BEPS 2.0的纵深推进深刻影响着包含中国在内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其中,OECD“双支柱”作为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的核心成果,已经迈入落地实施阶段。对于北京市“走出去”企业而言,OECD“支柱一”的整体影响相对有限,仅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税前利润率大于10%的大型企业集团,故跨国数字企业、房地产企业、电子产品供应商、汽车企业等要重点研判是否会落入“支柱一”的规则范围内。对于落入该范围内的企业,“支柱一”强制剩余利润在市场国的重新分配,从而带来海外税负和合规成本的增加,其余确定性的影响仍需等待OECD出台更多“支柱一”执行层面的细节。在影响范围更大、实施进程更快的“支柱二”方面,其核心部分GloBE规则将对有效税率低于15%的成员实体依照IIR或UTPR规则进行补税。因此,北京市“走出去”企业需要考虑自身的有效税率水平,并对与之相关的企业投资选址、组织结构、信息披露等作出一系列调整。与此同时,OECD“支柱二”在国内的立法转化可能也伴随着国内税收政策的协同变动,比如参股免税制度或集团合并纳税政策的推陈出新,这些间接的政策变动也将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

总体而言,北京市“走出去”企业还需关注东道国与我国的税制差异,以及常见的有关境外投资和经营的国内法律规定。企业在“走出去”时,应先对投资目的地的税收制度具备一定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研判其税收政策的变动以及可能带来的涉税风险。此外,企业应充分了解我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的条件和程序,并加强自身对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等基本合规条款的遵从水平。

五、做好我国“走出去”企业税务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

1.将宏观经济波动和各国税收政策变化纳入国际税收经济分析

按照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夯实“走出去”企业管理基础。利用金税四期、国别报告等制度的建设,完善“走出去”企业信息收集机制。建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单独增加“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明细项目,在不改变所得税抵免政策的原则上,分国家按项目收集企业各项境外收入、来源国家、适用税率、境外缴纳税款等信息,便于反映“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投资情况。加强“走出去”企业信息化管理力度,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税务登记内容中增加“走出去”企业标识功能和查询功能,便于税务机关实施区别管理。依托“走出去”企业税收抵免实际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抵免信息资料库,定期对资料库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了解企业境外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我国企业适用税率高于协定税率等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情况,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启动协商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我国的税收主权。

2.加强“走出去”企业的利润监测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可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环节,明确要求纳税人提供包括企业境外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管理关系以及境外投资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纳税年度主要财务报表等,并规定纳税人报送的境外投资纳税申报必须附有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涉及境外投资税收问题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企业关停并转、改组改制、股权转让以及资产评估等,要实行企业事先报告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对企业并购,或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应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并购重组。所谓标准可设定参与并购重组标的总值,也可设定参与并购重组的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数额,凡达到标准者均应依章申报,以便纳入税务主管部门的服务与管理。

(二)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

1.协助企业关注和获取宏观经济波动和国际税收政策变化信息

根据获取信息有效性和便捷性的原则,做好专项政策集中培训和互联网政策宣传,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效果。一方面,加强对文件政策的解读和辅导培训,定期开展“走出去”企业专项政策辅导,明确告知企业应享受税收协定和应执行的税收抵免等政策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大政策的信息化宣传力度,分类整理税收政策,通过互联网、纳税服务咨询电话进行宣传,及时解决“走出去”企业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互联网与“走出去”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为“走出去”企业开辟专门的交流区,让企业有充分的自由反馈自身关注的政策点,税务机关及时记录企业反馈问题热点,并依托内部政策服务机制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予以回复,对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在人民币贬值的总体趋势下,应鼓励我国出口型企业“走出去”。一般而言,人民币贬值会增加出口商品竞争力,有利于家用电器、电子、汽车、机械设备、纺织服饰等行业的出口型企业。反之,人民币对内贬值将加大成本端的压力,对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进口型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此外,由于人民币贬值使负债企业还本付息时支付更多的人民币,对房地产、有色金属、交通运输行业等外币负债偿债压力较大类型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总体而言,人民币贬值的趋势将利好我国出口导向型企业“走出去”。对于一般企业,在“走出去”时需关注汇率和货币政策的变化,以及时调整结付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在货币币种的选择上,最理想的方式是采用人民币结算,目前中国与土耳其达成共识,双方采用本币结算。此项举动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人民币结算成为可能。而对目前绝大多数仍必须选择外汇结算的出口交易,首先应尽量使结算货币的币种多样化;其次提前做好避险保值,通过外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外汇衍生工具,提前锁定外汇汇率,避免汇率波动造成的巨额资金损失。

2.简化和推广遵从协议,降低企业税收不确定性

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倡导签署税收遵从协议。以遵从协议签署为区分,对遵从度高的企业建立税企信息直连平台,据此实施引导型个性化服务,落实政策确定性服务,智能化响应企业诉求,便于纳税人随时提出问题和税务部门及时解答问题,也便于跨区域税收政策问题的及时协调。通过有效的制度和“个性化”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根据本地区“走出去”企业数量和分布的实际,采取专人管理、分国别、分语种或分行业管理等分类管理方式,建立各种事权相分离的管理机制,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强有力的信息收集、分析、筛选系统。

3.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抗风险能力

“走出去”企业面临宏观经济和税收政策的波动,有时需要国家出面与外国政府在更高层面平等对话协商,维护企业权益。为了保障企业权益,应该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签订进程,尽快完善我国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体系,适应“走出去”企业迅猛发展的趋势;尽快完善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细化对企业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问题,明确企业从境外获得的完税凭证的法律有效性应如何认定,为“走出去”企业减少税收抵免中的风险;强化《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收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执行力度,明确企业向一线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相互协商程序的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切实维护“走出去”企业利益和我国税收主权。

课题组组长:刘浩

课题组成员:孔丹阳 苏佳 王硕 梅晓蒙 韩培培 崔颖

课题执笔人:王硕 梅晓蒙 韩培培 崔颖 oNirwYbHGNX9p4FS0JjPMk/gxxdHqVb5YWquIdziTEuItBShgvwDbgQLAU5+sU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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