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享受条件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0kAUI2GNQIH11LkrQcJlBLwpbcoNebfzDcOstECOPyvB5J2MmKUmWtnUNiNjc1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