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8DjYrAuccRxsJBeeCIGNHCmZ1j+JPjS6tB9YcuqPgFBhgdEz0kbnL5BUhqgef0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