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