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t2Kgq1mfZ6oIOWYaps0gaX2+bEJNrc2sZZAa7i2rnXcHEaQlJzRdboTBc6D6KZ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