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由第19行至第28行,根据表间逻辑关系,没有直接填报的栏次,只有表内计算的栏次和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具体情况如下:
(1)表内计算的栏次: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若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9行“境外所得”(A108010);第20行“纳税调整增加额”(A105000);第21行“纳税调整减少额”(A105000);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A107010);第23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A108000);第25行“所得减免”(A107020);第2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A106000);第27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A107030)。
在利润总额计算的基础上,将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分离,分别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和收入、扣除类优惠计算。境内所得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以境外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当期境内亏损,最终得出“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
(1)国债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非营利组织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上述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依据该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上述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基础研究资金收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规定,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社区家庭服务业。《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取得的股息红利。《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①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②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在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抵扣所得计算,得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该步骤包括主表第24行至第28行及其对应的附表,即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完成减免所得优惠的计算,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完成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计算,通过《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完成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计算,最终得出主表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