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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利润总额计算的政策要点

2.3.1 关键点

1.利润总额计算数据来源

利润总额的计算,由第1行至第18行,其数据来源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与会计核算口径相同,应与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相一致。从数据填报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填报的栏次:一是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二是直接填报的栏次;三是表内计算的栏次。

(1)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第1行“营业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2行“营业成本”(A102010、A102020、A103000);第4行“销售费用”(A104000);第5行“管理费用”(A104000);第6行“研发费用”;第7行“财务费用”(A104000);第16行“营业外收入”(A101010、A101020、A103000);第17行“营业外支出”(A102010、A102020、A103000)。

(2)直接填报的栏次:第3行“税金及附加”、第8行“其他收益”、第9行“投资收益”、第10行“净敞口套期收益”、第11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第12行“信用减值损失”、第13行“资产减值损失”。

(3)表内计算的栏次:第15行“营业利润”、第18行“利润总额”。

2.税金及附加的确认时间及收入配比问题

主表第3行“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填报直接从申报所属期利润表取数。对于“税金及附加”应关注税金确认时间和与收入配比两个问题。

(1)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由相关税法确定的,这里不再赘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这项规定的关键点是如何证实“企业发生”。发生的必须是与本企业收入有关的税金,且发生是一个过程,包括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两个环节。

(2)与收入配比。“税金及附加”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影响对应关系:

①对于本期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没有设计有关栏次作专项反映,因此也应在本行填报。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及附加”,不可能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②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相关项目数据来源

(1)其他收益。填报纳税人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金额。本行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

(2)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计算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3)净敞口套期收益。填报纳税人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行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5)信用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6)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发生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7)资产处置收益。填报纳税人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行填报。本行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2.3.2 风险点

1.利润总额的会计调整事项

在填报“利润总额”项目时,应关注申报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二是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应根据申报年度的次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录的内容填报申报表。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制度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或成本;属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收入。否则,在汇算清缴后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收入或成本,不能作为有关费用的计提基数或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2)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根据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会计数据。对于在申报过程中新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能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处理。

2.税金及附加填报注意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管理费用”科目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纳税人应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本行,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费本行不要重复填报。

例如土地增值税,以销售不动产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本行填报。其他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通过营业外相关科目核算,反映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行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行。 7vUvi+lPbKIjl8DBAH9lU9dDDpBDwdI3VUtBdXuMpCAVUP/a40XJDF7pjSjt6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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