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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知情权

虽然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由于其并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所以隐名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权利,也不具备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资格,对于其提起的诉讼,可以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退出公司的原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享有自己成为股东之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之时这一时间段内的知情权,对在退出公司这一时点之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享有知情权。因此,即使是退出公司的股东,也享有对自己作为股东之时及之前的公司信息的知情权。

3.公司监事能否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

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并有权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但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法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没有对其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因此,监事会或监事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

4.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体是否只限定为股东自身

由于股东自身可能不懂财务知识,其查阅会计账簿无法达到知情的目的,所以《公司法》第57条第3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

5.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能否包括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资料

区分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但股东不能请求行使对公司非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另外,根据财务规则,母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包括子公司的部分,故不管是全资子公司还是非全资子公司,股东都能通过母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间接地获取关于子公司的信息。

6.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否以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为前提

现行《公司法》就该问题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做了相同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则不受此限制。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且不以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为前提。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中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

合理价格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公司与异议股东之间进行自由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异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对价格进行裁量,法院应当根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时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值来确定。

8.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考虑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无权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9.股东可否同股不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0条规定,公司缴税、提取公积金、补亏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第227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无论是表决权、分红权,抑或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股东间均可作出“同股不同权”的特殊规定。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等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也允许股东之间作出“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性安排。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所谓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表决权)受到限制。

10.股东可否委托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

由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为使股东了解公司真实的信息,充分地行使知情权,股东可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帮助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对于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手续,并不得有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有损公司合法权利的情形。

11.股东可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审计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包括: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以及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

12.公司可否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股东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构成“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13.未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65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认为,《公司法》此处的“出资比例”是指认缴比例而非实缴比例,因此股东是否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特殊规定,如明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则应遵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届时未出资的股东不再享有表决权。

14.股东可否约定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例如,全体股东可以约定,甲股东出资比例70%,持股比例为30%(并按照该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各项股东权利);乙股东出资比例30%,持股比例为70%。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只有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15.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对于公司内部争议,应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

但是,如果涉及公司外部争议,则因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以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而非公司内部实际出资情况为准,以保护公司外部人员的信赖利益。

16.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在股东会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无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的规定,股东请求分红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据此,如公司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变相给自己分红),则小股东可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利润。

17.公司是否可以只给某个特定股东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据此,除非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不能仅给特定股东进行分红,而必须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红。

18.股东侵占自家公司的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股东采取将公司收入不上账等手段支配公司财产,原则上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该股东实际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或公司的其他全部股东均同意该等行为),且该笔款项最终用于公司经营,则该行为在本质上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但需要说明的是,只要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哪怕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只有1%,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大股东千万不要认为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就可以为所欲为,要保证在法律框架内经营,并做到重大决策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将个人的意志不断转化为公司的意志。

19.股东去世后股权必然可以继承吗

根据《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仅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顺利继承股权。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一些公司为保证人合性,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去世后股权不得继承,而由其他股东予以购买,并对购买的价款事先作出约定,这类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reWiPy/msShFRBVDlFBMXRupIAMHsuIZG8tQpvMIemy5BIAYpFxPS4qee+uxGg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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