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瑕疵出资是指出资人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股东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某些股东企图“空手套白狼”,妄想不必出资或少出资就获得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置债权人于巨大的风险当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瑕疵出资行为却是对这一原则的严重挑战。
实践中,有部分大股东通过瑕疵出资的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并在之后大肆地压榨公司的财产,侵夺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出资阶段,防范部分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是保证公司控制权合理分配的基础;在公司运营阶段,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认缴出资权、经营管理权甚至表决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在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将股东除名,从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股权。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到防范股东瑕疵出资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明晰在实践中瑕疵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并通过公司章程将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预设,以保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选取股东不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三类最为典型的瑕疵出资形式的案例,对“空手套白狼”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各类伎俩进行“大揭秘”,并展示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维权方式并且从公司控制权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实践中的一些裁判口径予以简要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