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明确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范围。
1.死者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一般而言,近亲属与死者具有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亲情或者特定的身份关系,最关心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之所以将请求权人限定为死者近亲属,是为了防止滥用侵权责任,引发诉讼爆炸,进而对人们的行为自由构成不合理的限制。例如,孔子后裔至今繁衍80多代,仅生活在曲阜的号称孔子后裔的人就有13万之众,全球范围内据说有400万人。如果仅因为某个人胡乱解读《论语》,孔子的后代皆可以侵害先祖孔子之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后果难以设想。
应当明确的是,近亲属提出请求具有顺位限制。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如果死者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保护。当然,近亲属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意味着并非完全规范,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民事责任”包括所有的民事责任。
2.公众和国家。某些死者的人格利益归属于公众,公众是这种利益的承受者。例如,在鲁迅姓名使用上,如果使用在公共利益之上,作为学校命名,这种人格利益就归属于公众。对于公众人物,民法对其死后的人格利益不再予以保护,其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归属于公众承受。某些死者的人格利益归属于国家享有。例如,国家领袖、历史人物等,对他们死后的人格利益由国家进行保护,其中的财产利益也由国家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