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的复仇权利就具有人格权延伸保护的含义。罗马法对人格的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经出生,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即继承人身上。继承人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但不能提起所谓的当事人的报复性诉讼。
《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而且在人格权一编中,也明确规定了死者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人格利益延伸保护,有其自身的特征:一是人格权延伸保护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历史上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而现代法律确认法人具有拟制的法律人格,亦享有人格权,只不过保护的范围不同于自然人,其享有的人格利益如名称、名誉、荣誉等,法律亦给予适当的延伸保护。二是人格权延伸保护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非权利本身。三是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界限是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取得前和终止后。延伸保护并非指对权利本身的保护,而是在权利取得之前或权利消灭之后,将法律对该种权利所体现的先期或延续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或向后延伸,在一个适当的期间禁止他人侵害。四是人格权延伸保护与人格权保护相互衔接构成协调的统一整体。人格权延伸保护与人格权保护目的相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时间界限上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形成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严密而完备的保护体系。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属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二是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三是以非法披露、利用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四是以非法利用、损害等方式侵害死者的遗体等。
死者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荣誉、遗体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原因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这种价值首先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价值,是人格权的基础,也是人格利益的基础。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还涉及社会利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等。死者人格利益因素转化为财产利益的机理,在于上述各方面因素对于社会或者公众的价值。这些因素一旦应用到商业领域或者社会有关领域,就可以产生号召力,应用这些因素的商品或者事业就会引起公众的兴趣,关注这些商品和事业,发生商业上的作用,转化为财产利益。对死者的肖像、姓名、隐私等人格利益的商业利用,在于利用死者人格利益因素中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