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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中,允许受损害方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违约责任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拓展在此类情形下精神损害的救济方法,符合加强人格权保护的比较法发展趋势。 对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之前,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0:婚礼遭遇停电,酒店应否赔偿精神损害

2022年4月9日,原告程某某因新郎王某与新娘郭某举办婚宴在被告处预订婚礼答谢宴30桌,套餐标准为699元、纯水8份120元、海泉赛调44瓶1760元,赠送青岛小棒啤酒120瓶,益生菌60瓶,最后优惠完餐费总价21530元。该答谢宴原定于2022年5月28日10时58分举行,因酒店突然停电,致使典礼延期至13时举行。由于停电以及庆典延迟,部分宾客提前离开,当日晚间,原告又在某饺子馆另行安排了酒席宴请白天未进餐的宾客,共支付餐费7000元。

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提供餐饮服务,导致原告宴请的宾客纷纷离席,原告支付了7000元宴请未进餐的宾客,该笔损失系属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该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婚庆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服务,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婚礼现场临时停电,宾客纷纷离席,婚礼直到下午才举行,整场婚礼并没有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愉悦感,反而感到十分沮丧,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酌定被告赔付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11:乘客因客运合同受伤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2年1月26日20时34分,夏某某驶小型客车沿麻城市京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四桥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撞上路边的花坛、电杆,导致车上乘员刘某某及驾驶员夏某某受伤,小型客车、花坛、电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由夏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实际医疗费支出为32617.51元。刘某某的伤残程度经评定为九级,其后期治疗费约需17000元(或据实结算)。肇事车辆所有人系鸿昌汽车公司,且夏某某与鸿昌汽车公司系租赁经营关系,事故发生前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该车核定载客人数为5人,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

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刘某某虽因夏某某单方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受伤,但其在事故中作为鸿昌汽车公司所有的小型客车的乘坐人,与鸿昌汽车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刘某某无过错责任,其作为乘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致残的相应损失,依法应当由承运人鸿昌汽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因鸿昌汽车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载客人数5人”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故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在本案中即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相应损失,依法应按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鸿昌汽车公司投保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保险诉讼的合理费用,对于刘某某在该保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外的费用损失,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应由承运人依法承担补充违约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均涉及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受害人的人格权造成损害时,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试问:如何理解精神损害赔偿? CcWbkdU7CPm0uM2vaMExt2gFe3buHfr6pjIRPnR76Q2To9LTFAh98OzKgMrSEk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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