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的救济方式,人格权请求权也是基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联系。具体包括: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权利遭受侵害或妨碍后,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途径。一般来说,任何民事权益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人格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注重对受害人提供事后救济,人格权请求权侧重于发挥事先的预防功能,所以,在人格权遭受损害,受害人通过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足以弥补损害时,则无须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身体遭受损害,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足以弥补其医疗费等损失时,则无须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在人格权受到妨碍的同时遭受侵害并导致损害时,单纯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不能对受害人实现全面救济,此时可同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的聚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以填补损害,人格权请求权用以防止人格利益妨碍的持续。
1.行为人主观状态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虽然侵权损害赔偿也是救济人格权的重要方法,但此种责任形式在构成要件上,原则上要求满足过错要件。
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为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在其受到侵害或妨碍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恢复对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
2.功能不同。侵权损害赔偿是在各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为权利人提供的一项事后救济途径,也就是发挥事后的损害填补功能。人格权请求权除了事后救济的功能之外,更注重的是发挥防止侵害人格权行为发生的事前预防功能。在妨碍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侵权时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有效预防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3.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举证困难或者难以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此时,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便能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人格权受到妨碍时,虽然没有实际损害发生,但是权利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有利于及时排除妨碍,防止损害的发生。因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在人格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妨碍时,受害人仅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妨碍便可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作为一种债的关系,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权利人没有在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将享有时效利益,可以基于此对权利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提出抗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或妨碍处于持续状态,就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