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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格权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类型、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行为人的义务和特殊保护方式等规则,有助于确定合同义务的范围,明确违约责任,有助于明确侵权责任中所侵犯权利的具体类型、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违反的具体义务。因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人格权请求权要么依据合同责任,要么依据侵权责任。

在研究人格权请求权之前,先看三则案例:

案例7:病人就医期间跳楼自杀,医院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6月9日,鲍某打110电话称“我杀人了”,经查并未杀人,次日被送至医院接受强制医疗,入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还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入住三楼精神科。同年10月29日11时38分许,鲍某撞开三楼病区内门禁,11时40分许,鲍某利用撞开的门禁离开病区,乘坐电梯至12楼,根据监控显示,鲍某通过楼梯至13楼楼顶。14时30分许,医院员工打110报警,称有个精神病患者跳楼了,跳到了四楼,不清楚从几楼跳下来的。该跳楼的人即鲍某,根据其最后出现的轨迹,可能是从13楼楼顶跳下,掉在四楼平台。15时15分,鲍某被送往医院,经治疗无效于15时45分宣告死亡。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鲍某义(死者之子)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鲍某在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医院予以封闭式管理,医院负有保障鲍某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然而,医院擅自将封闭式病区内的消防门改为日常门禁使用,使得本应封闭的病区存在与外界流动的渠道,未能确保病区安全,为事故发生埋下严重隐患。根据病历资料记录,医院应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但鲍某在11时40分许离开,医院至14时30分才报警,时间间隔接近3小时,鉴于鲍某是在封闭式病区,医院发现其不见后查询监控应当可以及时发现鲍某去向并根据其走去楼顶的轨迹探查楼顶及四楼平台,依法认定医院并未依规范予以定时巡查,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离开病区。同时,鲍某作为正在接受诊疗的精神病患,其有自杀、抑郁倾向,是其病情发展所致,医院作为医方应及时发现并诊治、调整用药、提升护理级别等,在诊疗上采取相应医疗措施。综上,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保障患者鲍某人身安全,亦未能提供完善的诊疗服务,应对患者鲍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54.9万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鲍某义有权要求医院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院的过错,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例8:信用卡被冒用而产生不良记录,可否诉请银行侵害人格权

2013年12月15日,原告杨某向被告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0月8日,银行委托律师向杨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原告所持账号的信用卡已处于逾期状态,截至2021年10月8日,逾期本息133339元,并敦请原告在三日内归还,如未归还,将于3日内依法起诉。原告杨某于同年11月25日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得知自己已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领取信用卡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图像明显与原告申办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图像不一致,且卡片启用凭条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字明显不一致,故应认定该信用卡不是杨某本人领取和消费。

生效裁判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一个人的信用属于名誉权的组成部分,信用出现不良记录必然损害一个人的名誉。银行在发放涉诉信用卡前负有严格的审查与核实义务,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信用卡启用凭条上的签字并非杨某本人所写,信用卡启用时提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且银行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是杨某本人领取、启用及消费,该信用卡产生逾期未还款项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是杨某所为,故银行将涉诉信用卡逾期未还款个人信用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致使杨某的个人信用信息因该贷记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过错。杨某要求消除因此卡产生的信用卡征信不良记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9:因骂人“破鞋”而承担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

孙某婷的母亲马某莹与郑某艳共同居住在一小区,该小区居民因防疫需要成立了一个129人的核酸检测微信群,该微信群里微信名为“影”的是孙某婷的母亲马某莹;该微信群里微信名为“北楼251”的是郑某艳。孙某婷婚前也在该小区居住,郑某艳与孙某婷的母亲马某莹互相认识,也知道孙某婷是马某莹的女儿。2022年6月21日,因在院内遛狗时马某莹饲养的狗将郑某艳小脚趾咬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孙某婷赔偿了郑某艳医疗费和皮鞋钱合计1200元。2022年7月5日,马某莹与郑某艳针对狗咬人一事在微信群里又进行了不太友好的对话。次日,郑某艳在群里发布语音,语音中有不少骂孙某婷“破鞋”的侮辱性言语。

生效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也要遵纪守法。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本案中,郑某艳被马某莹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一事,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本应就此友好相处、相安无事。而郑某艳却在社交媒体的微信群中发布对孙某婷具有侮辱性的语言,侵害了孙某婷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对孙某婷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的规定,郑某艳因过错侵害孙某婷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言论,其应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对孙某婷消除影响、恢复孙某婷的名誉、向孙某婷赔礼道歉的文字,并承担对孙某婷进行精神损害赔偿500元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郑某艳在核酸检测微信群中发布一次向孙某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文字声明,并保留三日;如郑某艳拒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郑某艳负担。二、郑某艳赔偿孙某婷精神损害费用500元。

上述案例,案例7涉及因生命权纠纷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案例8是信用卡纠纷中常见的名誉权纠纷,案例9是现实生活中因琐事“破口大骂”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问题。试问:如何理解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如何理解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如何适用人格权请求权? AifW2LGBkKOcqfiSdrj0Jj+OQft0JMPKS6rR/RosmmpoPSDoHHSPFwvUdpAbRu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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