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并非在所有情形中,总是一般性地、抽象地高于其他价值,而必须在个案和具体情形中对所有这些价值进行综合衡量。《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从本条规定来看,对侵害不同类型的人格权的行为区分了不同的民事责任认定方式,也就是说,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以生命、健康为客体,具有最强人身专属性的物质性人格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层级稍有不同。
物质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利益密切相关,具有最强的人身专属性,是人格权乃至所有民事权利中居于最重要位阶的权利。物质性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脱离生命和身体这一载体,任何权利都无法单独存在。保护物质性人格权是保障人权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往往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认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而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不需要考虑以上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是行为人和受害人职业。对于行为人来说,认定其应当承担的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重点在于确定侵害行为的影响范围。不同的侵害后果意味着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同,因而也意味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大小存在差异。例如,由于行为人自身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因此导致特定人格权侵权的影响后果较大,此时行为人的职业直接决定侵害的影响范围和大小。从受害者角度来说,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考虑受害者职业主要是针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公众人物包括公职人员、明星、科学家、知名学者等因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一方面,公众人物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肖像、姓名等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对侵害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二是影响范围。确定影响范围是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的重点问题,因为不同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同,因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侵害人格权的影响范围通常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有很大关联。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的影响范围往往会更大,在责任认定上显然不能与现实社会中的侵权行为等同视之,应当根据传播范围、受众数量、影响力大小等不同来区分认定,进而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赵某芝与上海琪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某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中,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作为影视明星,其姓名和形象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原告良好的外形和在公众中所产生的良好声誉,使用其姓名和形象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亦可带来实际的利益。因此,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造成侵害,侵权人应当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该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结合琪某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原告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琪某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诺某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过错程度。确定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一般是指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备可谴责性。过错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自己的原因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发生。过失进一步可以划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从比较法上来看,确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各国也普遍注意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公众人物与普通人虽然都享有隐私权,隐私都受到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保护是存在差异的,认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确定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在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作出平衡。
四是行为目的。行为的目的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为人的目的通常也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紧密相关。例如,需要考虑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人格权是为了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还是为了个人的娱乐、消遣,抑或是为了行使监督权进行正当检举控告,还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此外,行为人是为了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五是行为方式。行为的方式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另一因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通常决定了侵害的影响范围,成为责任认定时不可忽略的因素。例如,侵害名誉权纠纷,行为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某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同的,一般口头形式具有明确的受众,影响范围较小,而书面形式的可信度更高、通过传播产生的影响范围可能更大。此外,在书面形式的侵权中,是新闻报道还是文学创作,是自己创作还是转载侵权等方式也各不相同,这都会对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行为人当面实施或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不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
六是行为后果。行为的后果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决定了任何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均不相同。侵害不同类型的人格权也会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例如,可能仅仅造成财产损失,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可能造成受害人隐私泄露、无法挽回,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能仅造成有限范围内的影响,也可能造成全社会或更大范围的影响等。以上都是确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