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侵害人格权的一些行为,如果无法及时制止,为权利提供必要的救济,尤其是当前的网络时代,其损害后果很可能不可逆转,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伴随诉讼程序的行为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诉前保全。《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行为保全之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基于此,《民法典》借鉴国外的经验,吸收了我国立法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确立了人格权行为禁令。该法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侵害人格权,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该禁令适用范围为:一是禁令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禁令一般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因为停止侵害制度的救济措施需要经过责任认定程序才能由法院作出,在人格权遭受现实紧迫侵害的情形下,仅通过停止侵害制度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具体来说,如果不及时采取禁令措施,放任侵权行为继续进行,会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二是禁令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该条规定强调禁令必须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2)行为人可能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所谓有侵害人格权之虞,是指未来有可能发生侵害人格权的危险,且发生的盖然性较高。此种侵害之虞通常需要用社会一般人的观点来判断,但针对不同的侵害行为,也应该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三是禁令的适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禁令的实体法依据是人格权请求权,受害人申请禁令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自身的人格权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即可。禁令不同于停止侵害请求权,虽然两者的目的都是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同的是禁令的适用不需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只需要证明满足申请禁令的要件即可请求。不同于侵权请求权的另一点在于,请求法院颁发禁令也不需要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四是禁令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禁令是受害人针对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申请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一定行为的紧急措施,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法院作出终局判决后,禁令自动失效,依据最终判决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权行为禁令适用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需要权利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同时,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根据所要追求的合法目的,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