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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主体人格权不受侵害原则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邓某某在某速递公司面试后,戴某已经代表某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某,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年9月28日的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某某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某联系李某,且李某在电话中亦表明邓某某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李某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某速递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邓某某询问丧失应聘机会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拒绝聘用邓某某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某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有利于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更是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予以威慑,让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起到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人格权保护的两种模式:一是消极保护模式。即并不在法律上详细规定人格权的具体类型,而主要通过侵权法规则对人格权提供救济。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作出了规定,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可以适用于对人格权的侵害。《德国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姓名权外(第12条),主要通过侵权规则对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还严格限制侵害人格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第253条)。二是积极确权模式。即通过立法正面确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具体类型,以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如《瑞士民法典》在第1编第1章第1节对人格权作出了规定(第27条)。《法国民法典》虽然在传统上通过消极保护模式保护人格权,但该法典在1970年修订时,新增了第9条关于隐私保护的条款,该条规定:“每个人有私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实际上也从正面确权的角度强化了对隐私的保护。

比较法上的人格权保护:适用侵权法规则。从比较法的立法经验来看,在18世纪至19世纪,由于人格权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其主要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虽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在侵权法中对生命、名誉、姓名等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在保护方式上都采纳了消极保护模式,且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德国民法典》仅在第12条从正面规定了姓名权,其他人格利益主要是通过侵权规则进行保护,如该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了对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等几种人格权益的保护。而且《德国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严格限制,即只有在严重侵害人格权益以及没有其他救济方式时才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亦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该条除列举具体类型外,亦规定“其他人格法益”,以适应社会变迁与人格权保护之需要。

我国《民法典》保护模式:人格权编权利确认与侵权责任编归责条款相结合。《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第九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明确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侵害人格权。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归责原则、连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均构成人格权保护的归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责任方式也适用于人格权保护。因此,必须将人格权规则与侵权法规则进行有效衔接。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保护和行使人格权,不受干涉。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可以毫无限制,是绝对自由的。对人格权的限制,或者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是基于其他价值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限制,不得随意为之。因此,民事主体保护和行使人格权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并且不得滥用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lmmuhYlMfncWwsW62f80lNncANHzoX5XXKvtqMMnyNMsvt18DzbPn6CP6VN3qa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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