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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列举的具体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从自然人的角度,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和法律保护方法的不同,划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两类。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对自然人的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设定的权利;精神性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揭示人格权划分的不同原理和法律保护方法,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因此说,生命权的实质和价值,体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因此说,立法采用了“维护身体完整说”,而未直接揭示身体权包含“支配”权能,反映了身体权的消极防御权本质。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称权,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自主决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是基于现实的法律技术的需要,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人格权最为重要的目的是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以自然人的人格权为规范的重心。

婚姻自主权能否纳入人格权保护?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将婚姻自主权列为人格权的一种,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未将婚姻自主权列入其中,但可以理解该条款“等”中包含了婚姻自主权。当然,婚姻自主权的保护,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总则编的规定。基于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jlorsCXyIghxyoHDFYBYQARVE6lGoOB/0JPESpIqg9522/AtiUnYN/WPfuywVz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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