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权是由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的。依据权利赖以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及客体的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即称为人格权;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即称为身份权。
依据权利客体的性质不同,可把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即指自然人对与物质性的人格要素有关的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由此可见,物质性人格权仅仅是自然人才能依法享有的。
精神性人格权。即指民事主体对与其精神性的人格要素有关的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具体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因此它具有自然属性。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人格权,又作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律属性。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表现在特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取得无须具备行为能力,或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它始终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人格权的法律属性表现在人格权作为一种私权,自然要受到民法的调整。但同时,它还受到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和规范。如,梁某某诉广东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酒楼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招聘广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仅因劳动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行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该种身份关系所必备的权利。
身份权依据其与亲属法的关系为标准,将其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亲属法外的身份权。前者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这些权利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后者主要是指荣誉权
,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相同之处:一是两者都是专属权。两者只能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不能让与,不能抛弃,不能继承。二是两者都是支配权。两者都体现着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这些人身利益应当由权利人直接支配。三是两者都不是财产性权利。虽身份权中包含着很多带有明显的财产因素的具体权利,但这种权利是由身份关系上的精神利益转化而来的,因而身份权主要体现的还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不同之处:一是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那些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权利,从而保证其实际的法律人格;而身份权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在特定的亲属或其他社会关系中所应有的地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人格权对人有着更为根本的意义,身份权以人格权的存在为其前提,和人格权相比处于相对次要地位。二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并非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人格权是人固有的权利;而身份权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取得,且所有的身份权均可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丧失或消灭。三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不同。通说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表现为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资格。身份权的客体不是人格利益而是身份利益。身份权是一个抽象的权利,表现为各个不同的具体身份权。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而且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着义务。